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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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党和国家事业不受腐败侵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公职人员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第五条各级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工作,主动发现和排查潜在风险,及时开展预警、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宽严结合、正反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责任追究和教育、改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性质恶劣程度,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轻微违反组织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谏诤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较轻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据组织程序,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组织调查、给予党纪处分、依法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竞选产生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终止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对于对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刑事、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追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流程,形成推动监督执纪问责的长效机制。

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重大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重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未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盲目决策,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决策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合格、成本失控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虚报冒领、贪污受贿等,损害企业利益的;(三)对企业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资金浪费、资源闲置等重大损失的;(四)在企业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操作,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的。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环保制度,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善,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者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落实环保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领导干部的工作,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忠诚、勤勉、廉洁的作风,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任命的领导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对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负起事前责任,并接受事前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纪执法、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与尊严。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深入了解工作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有关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积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坚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有关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和上级交给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事前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追究其事前责任。

第十二条事前责任追究应当分为简易程序和常规程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低、责任较小,工作失误不严重的领导干部。

追究简易程序事前责任时,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和提醒。

第十四条常规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高、责任较大,工作失误严重的领导干部。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70403【实施日期】 19970403【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大家对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了解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发生严重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在重大安保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而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既定工作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重大、复杂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作出决定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案件,情报信息滞后、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的;(六)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公安工作规定的案(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防范整治和督促整改治安、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问题不力,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后不及时依法、妥善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发生其他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为进一步促使我单位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我单位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二、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__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单位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单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6、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__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____个工作日、急件____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____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单位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1、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2、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追究的种类。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煤矿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煤矿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沛城煤矿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沛城煤矿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属单位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和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对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节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超出企业管理权限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三条:各类责任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四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健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正职或支部书记主持,班组长以上干部参加。

分析、布置、落实、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的工作。

班组、车间至少每5天召开全体职工会,分解矿及工区、科、队安排的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二、五的安全学习,由支部书记或区长支持,全员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工作重点,突出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岗位职责,对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的环节,设施、场所和工种岗位重点予以防范,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设施,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生产。

制定措施报矿或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矿总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开工实行设计,并对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查审批修订,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执行及可靠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领导职责的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对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组织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领导岗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四)谁主管谁负责;(五)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追究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领导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纪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三)决策失误,给组织造成损失的;(四)对部下管理教育不严,导致严重工作失误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领导责任追究的条件:(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领导存在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二)领导的行为对组织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并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三)领导未能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受理:对领导的失职、渎职、失误行为进行受理,受理单位为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二)调查:对受理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真相,调查单位为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领导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处理结果由上级组织决定;(四)反馈:将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反馈给被追究的领导及有关单位;(五)整改:被追究的领导应认真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八条领导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整职务;(六)责令辞职;(七)罢免职务;(八)党纪政纪处分;(九)其他必要的追究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保护第九条领导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机关的公正高效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责任范围和标准1.1 确定责任范围: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1.2 建立责任标准:制定明确的责任标准,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界定,确保责任的可追究性。

1.3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追责机制2.1 健全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处理。

2.2 设立责任追究机构: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确保追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加强追责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措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监督和问责3.1 强化内部监督: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3.2 推进外部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多方监督的合力。

3.3 加强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失职、渎职行为严重的领导干部,依法进行问责,确保追责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保障干部权益4.1 防止滥用追责权力:加强对追责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追责权力,确保追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2 保障干部合法权益:在追责过程中,保障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4.3 加强干部培养和选拔: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制度机制5.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追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公安机关领导是指公安机关中的行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公安局局长、分局局长、派出所所长等。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公安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己任。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组织制定公安工作的规划、方案、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制定并完善公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三)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水平;(四)重点关注和研究打击犯罪的重要案件,确保案件的侦破和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推进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效率和工作水平;(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七)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治安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八)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廉洁从警。

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党和人民;(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下属工作;(三)具备较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能够正确处理复杂的公安事务;(四)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与上级领导和下属干警保持良好的沟通;(五)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迅速、果断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条对于没有履行领导责任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公安机关领导,可以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等纪律处分;(二)责令其辞职或者进行调离;(三)追究其领导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领导在履行领导责任时,应当积极接受监督,接受上级领导的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第八条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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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
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
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9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集团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失职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集团廉洁从业有关制度,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4、不认真贯彻执行集团资本营运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其监督制度规定程序,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6、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流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致使出现严重问题:。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的责任内容,措施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在管理、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给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发生责任追究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程序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一)取消年度评先奖励;
(二)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三)视其影响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降职等处理;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前项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以上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在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同时,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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