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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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

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

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9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集团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失职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

(四)违反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集团廉洁从业有关制度,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

4、不认真贯彻执行集团资本营运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其监督制度规定程序,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

6、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流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致使出现严重问题:

。。。。。。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的责任内容,措施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7、在管理、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给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发生责任追究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程序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一)取消年度评先奖励;

(二)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三)视其影响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降职等处理;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前项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以上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在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同时,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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