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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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背景XX集团公司为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和规范,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主体1. 董事会: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对集团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主要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对自身辖区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直接责任。

3. 监事会:负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的责任。

问责措施对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采取以下问责措施:1. 警告: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2. 组织调整: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撤换。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赔偿。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程序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成立问责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相应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评估,并依据违规程度和情节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3.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涉事责任主体,并公开透明。

4. 监事会应对问责决定进行监督,确保问责执行到位。

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违规经营行为发生之后的所有问责事项。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集团公司所有。

以上是《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帮助XX集团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机制,以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公司
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分公司各部门充分履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强化案件风险防控责任,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本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对象为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管理责任的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处罚的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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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G/ML04.02-2019 责任追究管理QG/ML04.02-201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美的-东芝、华凌、荣事达、美通内发生的过失或故意违规、违纪事项,以及发生在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以外、但损害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利益,制冷家电集团有处理权的违规、违纪事项。

本标准规定以下行为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及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各单位人员故意(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实施的某项业务操作事项,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各单位人员由于工作中的过失,或由于没有实施某项业务,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引用标准无3定义无4管理内容4.1流程4.2责任追究的原则4.2.1责任追究的依据a)制冷家电集团的体系文件、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责任定性标准。

b)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可以作为定性标准。

c)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及其基本常识等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4.2.2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a)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导致出现重大过失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b)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c)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QG/ML04.02-2019d)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提供的业务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由其上一环节全部承担。

e)故意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在集团公司中,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范围: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明确规定,明确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制定公司内部的问责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流程和标准,确保问责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问责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调查、审理和决定责任追究事宜,确保问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建立问责标准和指标:制定明确的问责标准和指标,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判断,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5.实施问责措施:一旦发现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调岗、辞退等,确保责任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6.健全问责记录和档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问责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和相关问责决定,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总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公司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迟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彻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 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份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惩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及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应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挽回损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条员工违反《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员工故意实施违规违纪行为,导致集团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严惩。

集团监察部有权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集团任何部门或员工都有配合集团监察部进行调查和举证的义务。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二)记过;(三)降级;(四)解除劳动合同;(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记过、降级处分的,应设置考察期,考察期内不得增加工资及奖金,不得晋升职务:(一)受到批评处分的,考察期为3个月;(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三)受到降级处分的,考察期为12个月。

考察期自最终处罚决定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或记过处分且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可对其扣罚奖金:(一)受到批评处分,扣罚3000元以下奖金;(二)受到记过处分,扣罚5000元以下奖金。

扣罚的奖金归受处分人所属单位所有,由受处分人所属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进行扣罚。

第八条违规违纪受到降级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应对其工资、奖金各降相应档次。

第九条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其重新入职集团、与集团产生业务往来。

第十条违规违纪受到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和不当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集团有权收缴。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除对其作出处分外,还应就未能挽回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水平和效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和岗位应自觉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失职失责、不作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进行追究和问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要坚持明责、实责、问责、严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一岗双责、一岗双责,绝不姑息纵容。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包括警告、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调岗换届、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追究责任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追究责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口头证言、相关资料等,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核实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留下书面记录。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意见报告。

4.加强事后整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追究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通报。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

2.过失行为: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3.不作为行为:对于明知存在问题却不采取行动、不作为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4.执行不力行为: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工作无法有效完成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九条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岗双责:对于兼任多个职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不同职责和重要程度,分别追究责任。

2.认定责任人的职级高低、岗位重要性、过失程度等,作为问责措施适用的重要依据。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对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领导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一)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三)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按照责任的轻重分别进行,追究方式可分为扣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金、取消荣誉称号、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以上方式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党员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以及包庇、纵容的;(七)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保护集团公司所属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

3.1 集团各单位,及其所属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的规定。

3.2 对于违反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处理。

4.1 审计部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公司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处理及跟进改善工作。

5.1 对有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5.1.1 警告;通报批评。

5.1.2 罚款:罚款金额普通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情节特殊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的五倍。

5.2 对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5.2.1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5.2.1.1 行政处分的最低标准5.2.1.1.1 损失金额超过 2000 元的,可以赋予警告处分;5.2.1.1.2 损失金额超过 3000 元的,可以赋予记过处分;5.2.1.1.3 损失金额超过 4000 元的,可以赋予记大过处分;5.2.1.1.4 损失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可以赋予降级处分;5.2.1.1.5 损失金额超过 10000 元的,可以赋予撤职处分;5.2.1.1.6 损失金额超过 20000 元的,可以赋予辞退处分;5.2.1.1.7 故意实施且已经或者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赋予辞退处分;5.2.1.1.8 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 行;5.2.1.1.9 违反国家法律的,除进行以上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 以辞退。

5.2.2 赔偿损失比例5.2.2.1.高层干部: 指在公司内的行政级别为副总监级 (包括副总监) 以上的员 工;5.2.2.2.中层干部:指在公司内的行政级别为主管至高级经理的员工。

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开滦集团公司

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开滦集团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强化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各级管理人员正确、高效、廉洁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针对各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和违反政策程序等严重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等后果,以及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从严治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惩处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四、有错必究、宽严相济的原则;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管理和处理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理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对经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应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的,由监察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部门按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违纪款收缴或者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按查办案件的程序办理。

对不需要进行初核和立案调查的责任追究和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本暂行规定办理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手续。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党纪处理。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公司为落实企业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建立的一套针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以及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

具体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的规范性、责任的划分标准、责任的追究范围、问责的方式和途径等。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的程序:明确违反规章制度或导致责任事故的报告、调查、审议、决策等程序。

2. 程序的规范性:规定有关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责任的划分标准:确定责任事故的性质、责任主体、责任界定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4. 责任的追究范围:明确责任人范围、责任追溯的时间和范围,确保责任人不能逃避追究。

5. 问责的方式和途径:制定明确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处理、纪律处分等,确保问责的公正、有效。

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够提醒员工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增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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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第 2 页共 2 页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2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2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现代企业集团由于其组织庞大、涉及广泛的特点,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以保障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旨在明确集团公司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原则,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组织绩效,确保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

三、责任追究原则1.全面负责原则:集团公司的领导干部负有全面负责的责任,不能将自己的责任推给他人。

2.合理分工原则: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在职责分工上应明确、合理,各尽其责。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职责划分,对自己所领导部门或项目负责,确保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追责,不得隐瞒、掩饰或歪曲事实。

5.依法追责原则:在处理责任追究和问责问题时,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四、问责制度1.领导干部问责(1)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未能履行本职工作的,应按工作失职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履职不力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撤职、降级或开除处分。

2.员工问责(1)员工在岗位上未能履行本职工作的,应按工作失职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履职不力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合作伙伴问责(1)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程序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伙伴,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中止或终止合作关系。

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

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三个渠道”上报的规定,即时报告事故信息。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

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资总额中扣除。

对于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年度安全考核,执行《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集团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有权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适用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1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解聘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降职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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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本办法所称人员,包括与各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为公司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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