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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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本办法所称人员,包括与各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为公司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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