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完全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管理。
第四条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一)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讨论和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三)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教务处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专业准出标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二)在校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并被做出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三)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处分仍未解除者;(四)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所修各门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考核合格,其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本科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者;3、四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不含);五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8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不含);4、英语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5、全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者,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6、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术(论文)抄袭、造假的等;7、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对于因第五条中的第3款不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前获得特殊荣誉称号(省级前三名),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委员25人,任期3年。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院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学院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学院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闽学位〔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
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学位〔2020〕13号
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学位委员会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2021年各单位按原政策执行,2022年所有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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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9.9.1修订)
时间:2009-10-13 10:23:43 来源:龙岩学院教务处阅读832次
(二OO九年九月一日修订)
为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
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2、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批毕业论文(设计)等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按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问
题,并提
出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本科毕业的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经重修才获得的学分超过28学分者。
七、学士学位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要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进行逐个审查,经讨论通过后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于每年6月25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审议和表决。
4、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时,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有效。
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份存档,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一份送达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及时将评定结果通知相关学生。
九、争议处理:
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
十一、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修订说明
1、删除五(3)“平均学分成绩达70(含70分)以上。
”
2、增加:“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经重修才获得的学分超过28学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