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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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知识点

一、税率: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1、卷烟、白酒实行复合税率,是为了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的税基;

2、卷烟适用税率:

a.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价格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d.委托加工的卷烟按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e.残次品卷烟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d.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e.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f.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果木酒属于其他酒,税率为10%;甜菜白酒可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4、财税【2006】33号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a.汽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b.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Note:

①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一律视为受托方销售自产产品,由受托方计算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则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复合计税办法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1-比例税率);Note: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同使用情形的税务处理:

a.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b.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征收;

c.用于其他方面的:增值税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扣除:

a.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Note: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d.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f.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Note: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k.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Note: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②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③扣除已缴纳消费税仅限于上述11类和进口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范围,其他范围产品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Note:其它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PK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a.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例: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的,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b.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征收;

例:香水精移送生产护肤品,假如是高档护肤品,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假如是生产低档护肤品,则属于应税消费品自用,要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c.用于其他方面的:增值税征收、消费税征收;

4、组成计税价格:

a.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Note: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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