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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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3)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6)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 (8)

第五章评审结论 (11)

第六章监督管理 (12)

第七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过程。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方向、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二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执行国家卫生健康

委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健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综合的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健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机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富有效率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不断提升同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同质化水平。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XX省卫生健康委成立XX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级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日常管理、协调落实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政策及具体实施

细则;

(二)研究制定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三)研究提出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组建、完善和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确定专家库入选条件并组织遴选、审核,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四)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五)研究提出确定、降低或撤销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六)对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七)完成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市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权限,复核评审指标,撤消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专家

库。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由来自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卫生计生监督部门等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库成员以专家自荐、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合推荐等方式遴选产生。各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情况组建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备案。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专家库抽取,可适当聘请外省专家参加。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专家从省、市两级专家库抽取,组长由省级专家库成员承担,且省级专家库人员不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二)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相关咨询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同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妇幼保健机构也可向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组织评审的卫健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新建妇幼保健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六条机构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应先通过二级甲等评审。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八条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上报省级卫健行政部门。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实施方案;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向相关卫健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申请复核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在等级标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

(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健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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