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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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
安居富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各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推动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理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思路,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督促各村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
第四条各村第一责任人,承担乡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上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____主任和村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立足当地实际,加快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六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建设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相关的指导管理责任。安居富民工
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各类培训,加快推进“两居”工程建设。
第三章督促检查
第七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按照年初与各村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八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走访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包括各村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农村工匠培训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建房户质量监督档案填报情况等。
第九条加强____,营造农民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工作完成不力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进行曝光。
第四章责往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轻重、性质和责任程度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下发督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问责约谈。
第十一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发生下列情形的村下发督查单,责令整改:
(一)____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二)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隐患的;
(三)对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
(四)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失实、延误的;
(五)对已建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区管理不善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
第十二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村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乡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要求,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村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的;
(六)未能及时、准确审核和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和统计数据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验收的。
第十三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村支部书记、主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对实施“两居”工程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导致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
第十四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村第一责任人和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托乎拉安居富民工程建设____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
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
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____、签认和处理情况;
4、____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