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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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凡在我省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机关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三、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营业税,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四、对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五、省、市、县政府都要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设立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政府视总部经济运行、实现营业收入及上缴税收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七、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执行省政府现行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政策。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对已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再融资补助100万元;每新增一户服务业上市企业,省政府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八、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辽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全省产业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动态预防为主,政府、市场、社会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风险管理运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航运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督促企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8号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8号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8号2001年7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现就全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是实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重要载体。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依靠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推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

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之后,先逐步将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档案及必要的服务工作,从原用人单位移交给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街道(镇)发放,逐步实行由银行、邮局发放。

四、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分别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负责承办有关事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人员编制要本着精干和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从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不配备编制,但要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5•【字号】辽委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2000年8月15日辽委发〔2000〕27号)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城市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

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

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就业、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职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是各方参与,共驻共建。

社区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内经济、社会中介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的作用,合理利用社区内的智力、物力、财物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

三是民主自治,政府指导。

社区建设要充分体制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多办并办好得民心的实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6〕1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2016版》)予以公布。

一、全面公开《目录2016版》《目录2016版》共计154项,主要涵盖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满足创业创新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目录2016版》所列事项,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编制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应当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表格下载、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和地址、监督途径等内容,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与《目录2016版》同步通过部门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调整,要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由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编委办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的信任和关怀,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辽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一次难得的大力历史机遇。

从7月1日起,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到辽宁视察时,又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也是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两个确保”的目标不变,“两个确保”的政策不变,“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

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坚决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要结合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法律法规规定应参保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当前,特别是要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覆盖的工作目标。

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计划。

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费并重、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养老和失业两费同步征收、同比例征收、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做到应收尽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

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

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

省财政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地市级城市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辽政办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制订的《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支持辽西北地区加快发展。

这是辽西北1480万人民多年来的期盼和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建设一个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进步、生态和谐的新辽西北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部署,推进辽西北地区加快发展,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辽西北地区发展潜力与主要差距辽西北地区包括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5个地级市及沈阳市的康平、法库两县,共36个县(市、区),530个乡镇,土地面积约6.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46.2%。

2002年末,总人口1482.2万,占全省的35.8%。

依据规划区内自然地理、行政区划、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可分为辽西走廊沿海平原区、辽西低山丘陵区和辽北平地低山区等3个地域单元。

2002年,辽西北地区5市2县国内生产总值826.1亿元,占全省的15.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573元,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2.9%,相当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46.31亿元,占全省的11.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锦州、葫芦岛市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外,其它3市均在4600至4800元之间;农民人均纯收入,锦州、铁岭市和法库县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它3市1县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2004-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 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人个人账户,全部纳人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辽委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5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九日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整合辽西北地区人才资源,提高辽西北地区引智聚才水平,打造人才整体开发新优势,推进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6]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精神,现就实施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着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实施人才整体开发,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大部署,以紧缺型、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为重点,以人才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依托辽西北地区特色产业和重点项目,用好和稳定现有人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积极营造促进人才兴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举全省之力,把各类优秀人才和高端智力集聚到辽西北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生动实践中来,促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为支持辽西北地区加快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对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共计1184项,包括行政许可749项,行政征收59项,行政确认170项,行政给付40项,公共服务事项166项,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要依据《目录》,于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本级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目录》中政务服务事项与目前正在运行的权责清单相应行政职权的有序衔接,按照《目录》开展政务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规范再造,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5•【字号】辽政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0〕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定实施。

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0年6月25日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朱镕基总理视察辽宁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一)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制度建设。

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扩大消费,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都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反映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资金缺乏有力保证;对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还没有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起到“最后一条保障线”的作用。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辽委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2010年6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基层民主、改善民生的有效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区组织建设显著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

同时,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公共服务延伸的需要,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启动了农村社区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城乡社区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城市社区建设还要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还要大力推进等问题。

特别是当前,我省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时期,对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创造特色,着力推进我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辽宁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推进城乡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着力推进以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为重点的社区管理体制建设,着力推进以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以繁荣社区文化、提高居民素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的社区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必保(一)凡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单位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保,没有参保的,必须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限期参保。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对市的社会保障的补助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的法定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权力。

(一)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四个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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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
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号:辽政发[2002]21号
发布日期:2002-3-21
执行日期:2002-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步伐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建设、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解决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设施等
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大社会化工作宣传力度,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退休、失业人员认清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配合政府和街道、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退休和登记为失业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步伐。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直接移交其所在街道和社区管理。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尚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2002年登记为失业人员和历年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全部移交,退休人员要移交50%,2003年全部移交完。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体制应坚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以街道和社区为载体,管理在街道、服务在社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
市、县(区、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办公室(在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科、股挂牌子),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由各市自行调剂解决。

其职能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门分管社会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部门分管社会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科、股承担。

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行政管理机构,与负责民政等业务工作的科(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作人员可按街道每管理服务1500名至2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原则配备,至少2人。

工作职能主要是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上报、档案资料管理、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发放;退休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管理、生存认证;失业人员的基础档案管理、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就业等工作。

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内部岗位划分和人员分配由街道根据工作情况具体确定,但至少要保证有1人专职从事退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街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为街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最少2人,在1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人增配1名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6人,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配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2至4人。

其职能是负责低保对象的申请登记,家庭收入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管理退休、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执行,逐步实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二)经费来源
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做到逐级落实。

市、县(区、市)、街道社会化工作管理机构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办公
经费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和县(区、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三、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扎扎实实搞好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含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下同)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

要坚持街道(社区)服务、企业服务、家庭自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和社区要把退休和失业人员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和有偿服务。

对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失业人员,街道和社区应提供以下无偿服务:
(1)组织党员活动、政治学习、集体文化娱乐活动;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退休、失业人员予以最低生活保障;
(3)协助就业机构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相关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4)对退休“三无”对象提供生活供养、医疗、丧事服务。

街道和社区要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提供本社区有偿服务项目。

对社区无法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可根据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协调、联系社会服务组织、中介机构等提供有偿服务项目。

企业对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也应予以关心,经常走访,并力所能及地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四、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打好基础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功能。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建立专(兼)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办老年学校,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逐步完善已有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驻区单位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要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和有偿的医疗、家政等社区服务。

进一步为社区解决必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条件。

对社
区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9号)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年内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和动迁居民户等办法解决;在新建小区可由开发单位为社区居委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供社区居委会使用。

要尽快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网络,为街道和社区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开展培训;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调查、核实、公布、上报、保障金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为低保对象和退休、失业人员提供扶贫帮困、家政、文化娱乐、医疗等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接续以及档案管理利用、基础资料管理以及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信息咨询、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解决各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经费。

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要指导社区搞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和治安等项服务工作。

六、关于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一)移交办法:退休人员移交可采用以下3种形式:一是紧密型移交。

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手续以及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

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以及退休人员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如原企业关闭破产,可将其有关费用一次拨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发放。

二是松散型移交。

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可只移交退休人员名单、基础档案卡和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丧事料理、困难走访、职工福利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三是过渡型移交。

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国有大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但要创造条件于2003年底前向所在街道社区移交完。

(二)移交手续: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要与原用人单
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具体明确原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本人有关个人集资款偿还、拖欠工资补发、取暖费支付、医疗费报销等企业拖欠个人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时限;街道要与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书,具体明确街道和企业的工作责任和分工范围。

街道对没有签订协议书的企业,其退休人员不予接收。

具体移交程序由劳动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街道制定并指导实施。

退管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和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三)档案管理接收:退休、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方式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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