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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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
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
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
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
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
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
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
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
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
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
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
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
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
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
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
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
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
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
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
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
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
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
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
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
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
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
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
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
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
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
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
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
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
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
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
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
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
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
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
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
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
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
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
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
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
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
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
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
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
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
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
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
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
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
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
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
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
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
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
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
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
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
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
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