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
哲学演讲稿3篇
哲学演讲稿3篇*目录哲学演讲稿体悟是哲学化的唯一途径——哲学导论演讲稿周国平励志演讲稿:幸福的哲学尼采说:“只有作为一种审美现象,人生和世界才显得是有充足理由的。
”尼采将人的精神分成三段变化:精神怎样变为骆驼,骆驼怎样变为狮子,最后狮子怎样变为孩子。
这实际上是说了人的三种精神境界。
在尼采的哲学体系中,骆驼、狮子、孩子毕竟皆有所指,骆驼乃忍辱负重,对道德宗教有着强烈的敬畏之感。
服从外在的法则。
狮子则是一个开辟自由领地的象征,狮子将巨龙赶下神坛,他不让外在因素来决定其命运,而是以勇力获得属于自己的自由。
然而尼采认为狮子虽然勇获了自由,但其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
他虽然有着创造新价值的条件,但仅仅停留于此,价值并不会出现。
创造新的价值有待于最后一个境界,即孩子的境界。
尼采说:“孩子是纯洁,是遗忘,是一个新的开始,一个游戏,一个自转的车轮,一个肇始的运动,一个神圣的肯定。
”“是的,为了称作创造的这种游戏,我的弟兄们,需要一个神圣的肯定:这时,精神想要有它自己的意志,丧失世界者会获得它自己的世界。
”尼采将精神这样三段分化,明显地指示出精神的转化与升华的阶梯。
在我们看来,从骆驼到孩子的精神转化,正意味着从工作哲学到休闲哲学的精神转化,更意味着人从异化的生存向审美生存的转化。
骆驼遵循的生存法则是一种典型的工作哲学的法则,而且就骆驼的生命境界来说,它的生存还体现为一种受奴役的状态。
它认为自己生来就是干活的料,不停拼命地劳动就是它的职责。
不仅如此,骆驼对自由毫无所知,它也不需要自由,因为它已经将自己的生命交付给了自己的主子——人。
人的意志就是它的意志,人的指令就是它行动的依据。
它一生不知疲倦劳累地为主子干活、负重,不仅是为了能换口饭吃,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讲,它是出于安全感、依附感的本能需要。
我们知道,一只被驯化的骆驼一旦给予其自由,将之放回大自然,不再使唤它,等待它的不是自由的欢快体验,而毋宁说是挨饿、受怕、死亡。
因为它已经习惯了被奴役的生活,那广阔的无边无际的沙漠或草原,看似是无边的自由,对于它来说无异于巨大的陷阱、充满了险恶。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一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一个体系,这就叫做法学体系。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占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是将全部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它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
它所研究的这些问题不是某一个法律或几种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学作为一个整体的共性的问题。
所以说,它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研究的是一般的具有共性的理论问题,而部门法学是某一个部门具有特殊性的问题。
法理学为我们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
我们站在什么样的基本立场上,持有什么样的基本观点学习法学呢?这是法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法理学除了提供观点、立场、根基以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原理、问题又指导着部门法学。
法理学与法史学之间是论与史的关系。
论是指法理学研究的是基本的观点、理论、学说。
法史学研究的是史,史就是历史的发展。
论来源于对历史的研究和发现,但是论又要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观点,不局限于历史的范围,要在历史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这样才能给新时期下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正确的、持续发展的方针理论观点。
通过一般与特殊,论与史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同时把法理学作为必修课的原因。
第二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作者:范文佳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8期摘要: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学界主要有“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
本文欲理清二者关系,从以下三个部分行文。
首先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词源出发,理解二者的基本概念,同时简要介绍二概念的哲学基础。
然后,详细介绍“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具体内容,最后阐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引言法的门前卡夫卡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
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
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
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
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
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
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
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
”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
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
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
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
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
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
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
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
”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
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
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
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
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口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乂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o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 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idea of law) o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LI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一1论法的本质属性2关于法的起源3论法的实现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法学研究的方法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论廉政建设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关于法制与法治16关于人治与法治17关于人权与法治18论法律与道德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法律与科学技术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法律与政策23法律与自由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论法律意识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论法律文化30论法律与改革31论法律职业道德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论权利和义务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论法律责任36论法律监督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法律与行为39法律与秩序40法律与利益41法律与权利42法律和公平正义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评“法不责众”45论民主与法治46论立法的国际化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篇二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_演讲稿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本文是关于演讲稿的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感谢您的阅读!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orientedjurisp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concepttolawandtheideaof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
法学三形态是指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或形态,分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法学。
1. 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价值进行哲学思考和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本质、来源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之间的关系。
法哲学追求于法律背后的理性性质,研究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性质的问题,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批判。
2. 法理学:法理学是指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内在合理性和规范力量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研究法律的规范性质、规范关系和规范层次。
法理学试图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归纳,确定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法律提供适用的理论基础。
3. 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指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实证法学试图通过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这三个形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全面和深入。
法哲学提供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法理学为法律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实证法学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观察和研究,反馈和验证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西方法哲学流派之三:社会法学
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布莱克: 四、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不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社会 生活——家庭 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家庭、 生活——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 社会生活是主体, 也在行为(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社会生活是主体,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法律
古典多元主义 殖民地
社会
新法律多元主义
现代西方
非国家的法
国家法
非国家法
书本中的法
行动中的法
韦伯:国家、学校、 韦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 法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执 行 将法与合法性联系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强制力保证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而是经 验
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是一种实际的事情,必须在实际的力量中,发 现它自己本身,裁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为我 们所需的社会目的。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 与否, 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精选-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演讲范文-范文资料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演讲范文</Script> 2000年10月30日 09:38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文正邦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
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
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
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
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
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演讲范文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演讲范文</Script 2000年10月30日 09:38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文正邦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
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
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
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
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
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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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
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
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
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
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
(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
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
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
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
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
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
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
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
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
(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
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
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
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
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
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
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
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
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
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
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
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
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
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
(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
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
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
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
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
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
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
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
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
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
(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
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
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
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
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