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一教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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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原则★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
地方范围有效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针对性: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点
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
税务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
销权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
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
法律关系消灭情形: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通常3年追征期
3.纳税义务的免除—批准免税
4.某些税法的废止—“烧油特别税”
5.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
【提示】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谁来交税?------纳税人
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
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
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
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
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
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
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
(二)课税对象
总结:
1.课税对象是质;计税依据是量。

2.从价税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一致,从量税不一致。

3.直接税课税对象税源一致;间接税不一致。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
其他形式税率比较
1.名义与实际税率
通常实际税率〈名义税率
产生原因:
(1)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
(2)税率差异;
(3)减免税手段的使用;
(4)偷逃税;
(5)错征。

2.边际与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边际税率:增量税额/增量收入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一般为免税,增值税中为免税并退税)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1)起征点: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
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
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
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

(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限越短;
(3)交通条件。

2.具体形式
(1)按期纳税;增、消;
(2)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一)主要制度
(二)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全措施前提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前提
(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

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税法的运行
1.税收立法★
2.税收执法
3.税收司法
知识点:税收立法★
(一)理解税收立法
1.立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狭义(法律)
2.立法包括:“废、改、立”
3.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4.立法权划分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谁有立法权?
订立什么级次的法?
立法程序?
如何区分不同级次的法?
(三)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1.权限范围:税务业务范围,不创新/不重复。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
(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税务规章适用
(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规则:法律优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

3.冲突裁决机制
(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不再适用;
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税务规章监督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提示1】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提示2】与规章主要区别: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规范性文件特征
(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批复×)
(3)不具有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
(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设定权限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4.制定
(1)局领导签发
(2)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
(3)一般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一般不溯及既往
(4)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上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每二年组织一次清理
知识点: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监督
1.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主体是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监督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范围)
(2)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3)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职务行为)
2.类别
事前监督——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执法权力分解,相互制约。

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提示】
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查纳税人
税务执法监督、执法检查:税务自查
知识点: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

(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提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可申请复议和赔偿诉讼。

4.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本章总结:
记忆!记忆!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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