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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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2]120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2]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展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遂宁市名义在市外举办会展或者市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或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合理安排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会展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会展申办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市直三园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在其辖区内的会展活动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维护会展交易秩序、查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质监部门负责会展商品质量监管;药监、安监、卫生部门负责会展食品药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监
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会展期间治安、交通、消防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审批、展位搭建规范、环境卫生秩序监管;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财政、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涉及会展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会展业信息统计制度,健全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会展业数据采集、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会展业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类会展活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第六条禁止在市城区公共场所举办低档次的简易会展。
第七条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可行的会展实施方案,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设施。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展、办展能力。
第八条会展主办单位应制定可行的会展计划或实施方案,负责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合理安排。须经依法审批的会展,申请办理会展审批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不需审批的会展,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会展承办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办理招展、布
展等相关事项。未经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第九条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