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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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txt有谁会对着自己的裤裆傻笑。不敢跟他说话 却一遍一遍打开他的资料又关上。用了心旳感情,真旳能让人懂得很多事。╮如果有一天,我的签名不再频繁更新,那便证明我过的很好。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物权
2物权请求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司考)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司考)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bd)。(考研)
A地役权B永佃权
C相邻关系D撤销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bcd)。
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D生产
简答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案例分析题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
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
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
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
)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
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答案:ABCD
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简答题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
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
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案例分析题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
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名词解释题:
1交付
2更正登记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李男于1992年与张女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各出资5万元,李某的母亲贾某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了张某单位低价出售给职工的福利
房。1999年两人感情恶化,遂准备离婚,同时贾某也因赡养问题与李某产生矛盾,三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户主,房屋所有权属自己
B贾某主张:虽然房屋登记户主为李某,但他出资的钱是自己给他的,并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故所有权应归自己
C张某主张: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她才是真正所有人
D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单位
2 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
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
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b)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3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公司新开发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3月22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张某,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价款132万
元以及分期支付价款的具体方式,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年底将交房。同年5月19日,房地产公司又将同一房屋以168万元预售给赵某,赵某当即付
清了房款。合同签订后,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第二年年初,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赵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面说法哪一个正确?()
A张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与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在先
B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已付清房款,房屋已经交付
C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
D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赵某
4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
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
C实际交付D指示交付
简答题
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选择题
1答案:A
本题依据的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2答案:B
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因为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
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选B。
3答案:D
在本案中,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则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还享有期待权,该期待权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在先,但未通过登记而取得产权,因此并不能说因为其买卖合同在先所以可以拥有产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赵某取得所有权。但张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4答案:A
本题考查交付的方式。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电脑以代替实际交付,正确答案为A。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第十四章 财产所有权
名词解释题:
1所有权
2孳息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A 8月7日B 8月8日
C 8月9日D 8月1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将其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司考)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
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论述题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
2答案:C
本题考查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本题考查先占和财产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本题中,王某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已经抛弃了对电脑的所有权。而先占是指因单方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是取得无主物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故本题应选择A、C、D。
2答案:AD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否则不构成孳息而是原物。出租柜台所得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由柜台产生的收益。彩票中奖是基于彩票所产生的收益。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儿因为还没有与原物分离,不构成孳息。
案例分析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在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
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论述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
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后来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以上两种情形,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注意的是,后一种情形,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因为作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当然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此时转让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权处分人。
所有权人也可成为此处所指无权处分人。这主要发生在所有权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或具有物权效力的限制情形,例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人就其财产所为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行为。另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若出卖人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担保其价金债权的实现,则出卖人就已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所为的,与买受人期待权相冲突的处分行为,也属无权处分行为。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受让人只有在善意受让时,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首先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推定善
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原权利人提出证明。也就是说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在原权利人举证以后,法官应当根据原权利人的举证以及各种客观、外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具有善意。关于不动产交易的受让人的善意判断,应当以受让人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否信赖了登记为准。只要相信了登记而与出卖人发生了交易,就应当认定是善意的。如果买受人在购买以前,已经知道登记是错误的,则其是不善意的。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对于不动产而言,善意的判断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其公信力比较低,仅仅通过占有往往很难判断转让人是否有权对动产进行处分,因此还必须结合考虑其他因素。这几种因素包括:1)第三人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较,是否过于低廉。3)转让人是身份可疑的人,或者在交易时行踪可疑。4)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可能。5)交易的场所是否是公开市场,是否出具了发票或办理了相关的手续。6)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和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
受让人为善意,系指其不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而言,若受让人误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
善意第三人须不知物的占有人无处分权。物的占有人包括物的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等,若第三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以外的人为有处分权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仅须受让人为善意即可,转让人为善意与否,在所不问。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财产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对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一方面,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一旦发生交付,其占有了出让人的财产,从而形成了享有物权的外观,也可能引发公众对他的信赖。
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办理登记,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才能进行保护,仅仅发生交付,并不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只有在完成物权登记手续后,买受人
才能够真正取得完整的物权。另一方面,如果以办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时间点,可以督促和检验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的义务,也容易证明自己的善意。
第十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名词解释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选择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A屋顶平台B公共花园
C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D公共车棚
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3冯某打算盖一座三层小楼,经申请,于2000年2月获得城建部门批准并领取了建筑许可证。同年3月,冯某开始建楼。由于资金不足,冯某盖了两层就封顶了,准备以后有钱再加盖第三层。不料,此后冯某经营的小饭店又亏本,欠债1万多元。为了还债,冯某只好将楼房的第二层出卖。孙某买下了此楼的第二层,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冯某在出卖第二层楼房时并没有说明将来要加盖第三层楼房。双方居住期间,都利用二层楼顶堆放了些杂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2002年,冯某积攒下一笔钱,打算将楼房的第三层盖起来。孙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买了第二层,楼顶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冯某无权加盖第三层。冯某则认为自己盖三层楼已经城建部门批准,当然有权加盖。双方相持不下,冯某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孙某买下的第二层楼房与冯某的第一层楼房之间形成区分所有权关系
B楼顶归孙某所有,加盖第三层的权利当然应转归孙某,他对楼顶上的空间有利用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C冯某在加盖第三层时必须征得孙某的同意,不得擅自加盖,否则就侵犯了孙某的权利
D冯某有权加盖,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
简答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选择题
1答案: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
寓门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2答案:ABD
由于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A正确。三、四层间楼板只能由三、四层住户共有,B正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其他人不存在共有关系,因此也无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故C错误。楼顶属共有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决定其使用,D正确。
3答案:AD
本案是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层楼顶不专属于孙某所有,在冯某未加盖第三层楼以前,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冯、孙二人享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根据区分所有权理论,冯某基于在先的行政许可证有权在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楼房。因为,在孙某购买该二层楼房前,冯某已经取得了盖三层小楼的许可,且冯某把第二层楼房出卖给孙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冯某不得加盖三层楼房。在第三层楼房盖好后,对于该第三层楼房(专有部分),冯某享有单独的专有所有权,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
简答题
1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独立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形态的特征在于: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它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三种权利组成的。而普通的物权并不是由多种不同权利组合而成的,具有单一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三种权利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多重身份。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3)建筑物区分所有组织的成员。
(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部分的权利都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决定的。因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才决定了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以及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成员权大小。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名词解释题:
1相邻关系
选择题
1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司考)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2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律考)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简答题
简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选择题
1答案:A
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由于甲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是基于对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甲不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所以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乙无权拒绝甲搬运建材需从其家门前经过。
2答案:ABCD
一般来说,只要是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权利引发的纠纷都可以适用相邻关系予以处理。
简答题
1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经营或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总的来讲,相邻权并非独立的他物权,而是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存在如下区别:
(1)是否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定权利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而对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是强制性规则,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必须要双方通过约定产生。
(2)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由于相邻权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所以在法律上相邻关系也不需要登记。而根据《物权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提供便利的要求程度上不同。相邻关系实际上是为了能够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设立的,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不获得此种便利照样可以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而地役权不要求一定相邻。虽然存在一些例外,但是相邻关系中的相邻一般都是相互毗邻的关系。但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土地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5)相邻关系是在事后才发生作用,即发生纠纷后才适用,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规范。而地役权通常是事先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定的,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安排。
(6)相邻权的取得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由于相邻权是法律强制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获得这种便利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7)地役权是基于土地的利用而非人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而相邻关系中的某些内容则类似于“人役权”,如为某人的便利而非土地的便利而享有的通过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章 共有
名词解释题:
1按份共有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司考)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与赵某于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被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
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2陈某于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司考)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共有。由于甲乙共同继承两间平房,他们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但加盖的房屋是甲的个人劳动形成的,应归属于甲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2答案:A
本题考查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根据
我国《海商法》第16条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持有70%份额,已经超过2/3,故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本题中,双方并未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律一般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应选择ABC。
2答案:BC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应选择BC。
案例分析题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
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名词解释题:
1地役权(考研)
2宅基地使用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是法定物权的是()。
A留置权B抵押权
C地役权D最高额抵押
2依照民法理论,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地役权
C典权D留置权
3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 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李四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 ,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包括()。
A利用供役地附属设施
B提供供役地
C容忍义务
D不得转让供役地使用权的义务
2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C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B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C地役权的设定不需要登记
D地役权可以无偿取得
简答题
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从现行立法来看,原则上限于农村村民或者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土地用途的特定性。现行法规定其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初始取得上的无偿性。
第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因为留置权不必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且留置权的设定、内容、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2答案:D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3答案:C
《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B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A项是供役地所有人享有的权利。D项错误,供役地所有人可以转让供役地使用权,地役权随之转让。B、C正确。
2答案:BD
《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除了国有土地外,还可以是集体土地。《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因此A、C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土地进行建造行为,也有权保有土地上的建筑物,B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答案:ABCD
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故而其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简答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它是自农村经济改革后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项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这是承包经营权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区别。
第二,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承包合同确定的。合同一旦订立,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滩涂、荒地等。随着我国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发展,承包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要逐渐扩大,凡是法律规定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自然人承包经营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名词解释题:
1浮动抵押权
2动产质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 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 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2 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
A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B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C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3下列财产中,不能质押的财产包括()。
A笔记本电脑B船舶
C房屋D商标专用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向乙借款20万
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
3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4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分析题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 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