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第一章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编物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支配权,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行为,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对世权、绝对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与债权区别开来,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

2、物权在权利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设定债权也不需要公示。

3、物权的标的是物

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区别开来。债权的标的是行为。知识产权虽是支配权,但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

4、物权在期限上的永恒性,一般无期限限制

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是无期限的,如发生转让,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永恒性。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与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应该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裁定房屋应当出卖给丙。

第二,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效力

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6、在保护方法上的特征

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损失一般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保护。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1、一般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体——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汽车、汽油等固体物和液体物。

自然力——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的提高,有些自然力也开始成为稀缺性资源,进入了商品交换的领域。如频道等,这些自然力资源虽然人眼看不见,却也符合物的特征,故也被列入物的范畴。

2、民法上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客体。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与物有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之客体以物为载体,债虽以行为为客体,但有时仍以物为行为的标的,财产继承中之财产也大多以物的形态表现。尤其是物权,直接以物而且是特定物为客体,所以,研究物对了解物权更显重要。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民法上的物的内涵却要小得多。因此,物理上、哲学上和日常生活上的物,并不一定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如,财产权利、智慧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民法上的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基于法律对物的要求和伦理道德观,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如按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赠与物。

3、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如房屋)和精神需求(如私人信件)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

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6、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