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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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开支,保证购买物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合规部门的第二负责人、合规与内审风险管理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招标项目使用人(或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
1、物品采购:除车辆购置外,单笔金额在10万元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家具电器、经营器械、劳保用品和电脑设备(消耗品)等;
2、服务项目:采取外包方式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等),设计、咨询、监控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3、建筑、装修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改造工程、监控工程、消防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
4、其他项目: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并且可以从单个供应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一章招标准备工作
第六条每年一月,招标单位均要对上年采购项目分类统计,结合当年的采购计划,制定本年度的招标计划,并编制《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附件2)。
第七条招标工作开始,首先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成招标委员会,随后发布招标公告(附件3.1)或招标邀请书(附件3.2)。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邀请书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少于3个),以函件形式发送。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后,招标单位应准备必要的招标文件,于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制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投标人发售并登记。(《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见附件4)。
招标文件的价格由招标单位确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收入列入招标单位的营业外收入。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2、招标须知(说明招标注意事项,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保证方式等。见附件5.2);
3、招标项目说明(包括详细数量、质量需求、进度要求和设计、技术规范等,可参考附件5.3有关说明);
4、评标说明及中标须知(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中标须知进行说明,可参考附件5.5制作);
5、合同书范本;
6、其他必要资料或说明;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所确定的投标人的资料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的重要性相适应。对工程项目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以上资格;500万元以内(包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应具备乙级资质以上资格;300万元以内(包括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应具有丙级资质以上资格;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的,投标人应具有《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招标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具有能满足项目特殊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投标人购买文件时,必须出具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书等文件,招标单位审核其资格后,方可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提交的日期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招标文件购买人。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对工程和重要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保证方式,即: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投标保函。
第二章投标和开标
第十一条收回投标书时,招标单位要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加盖齐缝章。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按投标要求将招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其投标即为有效投标。
第十二条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单位应将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将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开立专户存放。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或改由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过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拒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三条开标应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前,应由开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单位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联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开标后应办理开标登记(《开标登记表》见附件7)。
第三章评标和定标
第十四条开标后,由招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
招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具有完全和独立的定标权。
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招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准备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经逐项列出招标文件的全部投标误差。没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应当推荐为中标;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对项目的要求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
经评审,如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否决所有投标的,可重新招标或改由其他方式采购。
定标方法可采用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投票表决制或评分制。采用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投票表决制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如果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一人的,以抽签决定中标人。采用评分制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进行综合评分,分数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如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