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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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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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 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 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 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 认定。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 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 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 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 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 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 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作用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 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 基 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 罪 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 容 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刑法》第六章(下)

《刑法》第六章(下)

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性侵害性因果性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目录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即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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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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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张某拒不救治案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 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某某与王 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 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某某见状不理不 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 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 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
2006-4 单选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 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 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 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 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 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 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 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 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 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 放火罪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
1.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刑事诉讼程序
2008-1
单选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 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六章 刑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刑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在犯罪人头脑中预先的观念的存在。 •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第二节 犯罪
5.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 是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却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意外 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 其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第二节 犯罪
(三)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是不可 能构成犯罪的。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4.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只要
具备该条件即可成立的犯罪主体,叫一般犯罪主体。 • 特殊犯罪主体则是指除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
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第二节 犯罪
5.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
第二节 犯罪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 (2)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能够评价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3)犯罪构成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犯罪特征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法》总复习第六、七、八章

《刑法》总复习第六、七、八章

《刑法》总复习第六、七、八章第六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犯罪,罪名少,发案多。

主要掌握以下罪名:抢劫罪,是常见犯罪,概念、特征、认定。

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

客不雅方面表示为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劫取财物。

本罪主不雅上具有不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主体年满14岁可构成。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

转化型的抢劫罪的前提只要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前提行为必需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相应犯罪,应经法院审判才能明确。

盗窃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认定。

本罪盗窃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按照司法解释,500-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盗窃金融机构(指银行金库、存贷现金等,而非银行设备或办公用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

诈骗罪,概念、特征、认定。

与金融诈骗、协议诈骗的区别。

侵占罪,概念、特征、认定。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概念、特征、认定。

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263、264、266、269、270、271、272条第七章波折社会办理秩序罪本章掌握类罪概念、构成特征。

包含了9小类犯罪,121个罪名,下列罪名重点了解。

波折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包罗人大代表、安全机关、红十字会执行公务的行为。

客不雅方面强调暴力、威胁。

对国家安全机关,虽然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波折公务发生了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冒名行骗罪,概念。

与诈骗罪的区别,前者属于波折社会办理秩序罪,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罪。

客不雅方面表示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名行骗牟取不法利益、少量财产、待遇、地位、荣誉、玩弄妇女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念、特征、认定。

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一) 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要素。
前者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并列。 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是下位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行 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对象。
问题: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合同无效或届 满时,是否产生作为义务?
(4)先正当的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 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 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
结 果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但上述要素中,除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以外,其 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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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行为 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
事件或者危害行为
另一危
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 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 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目前,“两个因果关系说”较为通行。 必然因果关系是定罪的依据,偶然因果关 系在一定情况下对定作也有影响,尤其在 一些监督过失类的责任事故、渎职类犯罪 中存在较多。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 联系问题
• 必然因果关系: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 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 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 偶然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必然性,由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 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有时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刑法中行为的含义:
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客观性
相对性
认定因果 关系应注 意的问题
复杂性
时间顺 序性
必然联 系和偶 然联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 和条件说的争议。
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 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 系。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 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 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 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通常理解) (二)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 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 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 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 响法定刑的轻重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 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加深理解: 第一,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 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查 明某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 害社会的性质,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 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 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 固定不变的模式。
• 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 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 (一)“一果多因” •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 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在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二是在共 同犯罪案件中。 • (二)“一因多果” •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 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 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 件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 果只影响量刑。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
掌握:掌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 提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关键条件
第五节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一、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概述 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 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事实。
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条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条件 非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小 结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 间、地点、方法、对象。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 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因果关系虽非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作用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 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 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 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 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 认定。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 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 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 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 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 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 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
特征 1.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 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作为说 不作为说 择一行为说 独立行为说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 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作用 定罪量刑、否定思想犯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 基 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 罪 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 容 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 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要求司法工作人 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 要注意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 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 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 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 能颠倒。 •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 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 先于危害结果出现的危害行为,也不一定就是 该结果的原因;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起了引 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才能证明是结果发 生的原因。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 存在因果关系的。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 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要以行 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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