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的证据采信规则
得 到 有 效 的 印 证 , 法 辨 明 真 假 : 次 , 某 某 拒 不 供 无 其 冯 述, 赃款 如 何 分 配 无 法 查 清 , 的 公 章 系谁 伪 造 无 法 查 假 清 , 键 环 节 不 清 , 法 认 定 : 三 , 然 大部 分 证 据 指 关 无 第 虽 向了冯 某 某 , 是 其 他 证 据 无 法 得 出 唯一 性 结 论 , 法 但 无 认 定冯 某 某 参 与 了共 同 贪污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冯 某某 无 罪 ,吴 某 某 构 成 诈 骗
均 无 罪 。 首 先 , 某 某 拒 不 供 述 , 案 其 他 的 证 据 无 法 冯 本
6冯 某 某 主体 身 份 证 据 。 . 7冯 某 某 供 述 , 某 到 案 后 对 犯 罪 事 实 拒 不 供 述 , . 冯
声 称 不 认识 吴 某 某 . 不 知 道 与吴 某 某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 也
运 输 延 伸 服 务 管理 收 费 的职 务便 利 , 同 中 东公 司 的代 理 人 吴 某 某 , 伙 预谋 共 同截 留 中
东公 司 交纳 的 铁 路 运 输 综合 服 务 费 。 0 3年 至 2 0 20 0 5年 8月 间 , 某 某 先后使 用 7张 假 昊
发 票 经冯 某某 加 盖 分公 司发 票 印章 或 者加 盖假 的 分 公 司发 票 印 章 , 中东公 司报 销 铁 到
路 运 输 综 舍 服 务 费后 , 某 莱 采 取 收 入 不 记 账 的 手 段 , 中 东 公 司 交 纳 的 运 输 服 务 费 冯 将 7 0 0余 元 截 留 后 与 吴 某 某 二 人 平 分 。 00
一
、
本 案 主 要 证 据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冯某 某 拒 不 供 述 的情 况 下 , 在 其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一、实事求是的规则;二、惟一性的规则;三、疑案从无的规则;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得,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极其重视。
为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证据的采信需要遵循一些规则。
不符合规则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
那么,▲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证据采信规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实事求是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②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③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规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规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①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②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遇到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想了解案件的情况就会收集犯罪嫌疑⼈,⽬击者这些了解案情事实的⼈的⼝供,⼝供⼀定要是合法、并且真实的。
那么在录⼝供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1、刑事被告⼈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为所作的⼝头供述(包括对其他⼈的揭发检举)。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
⼝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种证据。
只有⼝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孤⽴的⼝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这已由⽴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3、关于查证属实的⼝供的证据效⼒。
依法获取的⼝供⼀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供的真实性必须有⾜够的其他证据,⼝供作为⼀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在不能证明⾃⾝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4、⾮法获取的⼝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
现⾏《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为规定为犯罪。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法猎取的⼝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供,⾃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1、《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要根据其客观性、真实性的,所以录⼝供⼀定也要真实,不能谎报⼝供这样不仅会对办案机关造成错误的引导,⾃⼰也要为此负责的,所以在录⼝供时⼀定要注意呦,对于以上问题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
案例02/2011案例参考■案号一审:(2009)沧刑初字第99号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复核审:(2010)刑二复01360371号【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文/牛克乾王玉琦【案情】被告人王金锁与被害人张翠仙(女,殁年38岁)于2007年相识,后在河北省黄骅市新华路张翠仙所开的“风火九州”美容美发店同居。
2008年底,因张翠仙不愿再与王金锁保持同居关系,要求王金锁离开美容美发店。
王金锁拒不离开,并向张翠仙索要此前为张购买的金项链等物品,二人发生矛盾。
王金锁遂产生杀死张翠仙之念,且不顾张翠仙的反对,继续在美容美发店居住。
2009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王金锁持铁锤朝在床上用被子蒙头熟睡的张翠仙头部猛砸一下,锤把折断。
张翠仙醒来,王金锁便用手掐张翠仙的脖子,张翠仙将王金锁右手食指咬伤。
王金锁继续猛掐张翠仙的脖子,致张翠仙机械性窒息死亡。
杀死张翠仙之后,王金锁将尸体抛弃于黄骅市楼西村中心连接新华路与307国道的南北向公路东侧两家民房的夹巷内。
后王金锁返回美容美发店,将张翠仙的一副黄金耳环和一部诺基亚1200型手机偷走。
经鉴定,耳环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122元。
【审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锁因与其同居的被害人张翠仙要断绝与其同居关系,二人产生矛盾,遂产生011案例02/2011杀害被害人的想法。
后持锤子击打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部,因锤把折断,又将醒来的被害人掐死并抛尸,随后将被害人的耳环和手机盗走,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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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規定的刑事诉讼的⼋种证据之⼀。
在证据中的地位⾮常之⾼,实务中流传着”⼝供“为王的称号,因为它是⾮常重要的定案依据。
具体定义指的是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俗称为⼝供,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
⼝供的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也因其属于⾔词证据,⾔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导致犯罪嫌疑⼈、被告⼈供述经常出现前后不⼀致、反复的现象,“被告⼈翻供”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
这在⼀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对⼝供乃⾄案件证据的准确运⽤和认定,⽽且进⼀步增加了对被告⼈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第⼀种是承认⾃⼰有犯罪⾏为或罪⾏较重的陈述,即供述;第⼆种是否认⾃⼰有犯罪⾏为或说明⾃⼰罪⾏较轻的陈述,即辩解;第三种是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的陈述,即攀供。
其中,前两种内容应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于第三种内容能不能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检举揭发,与本案的事实⽆关,就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使⽤,不属于“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应在所检举揭发的案件中,以证⼈证⾔的证据形式出现。
⼆、如何审查“被告⼈供述”?程序问题:侦查⼈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员代签名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员参加,讯问笔录应当由参加讯问的侦查⼈员签名,但实践中,有些案件同步录⾳录像反映其中⼀名侦查⼈员长时间外出,未全程在场。
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存在侦查⼈员忘记签名的情况,也有的案件中存在侦查⼈员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两名侦查⼈员的笔迹完全相同,或同⼀侦查⼈员在不同笔录中的签名字迹不同虽然忘记签名可以进⾏补正,但⼤量此类问题的补正在⼀定程度上拖延了办案时间,⽽代签名等不规范问题则易导致⼀系列后续问题。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证据法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你们知道吗,这个话题可是涉及到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小事情呢!比如说,你在外面吃饭,点了一道菜,结果上来的时候发现味道不对劲,这时候你就得请服务员过来核实一下。
而服务员提供的证言,就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来进行采信哦!我们来说说民事证人证言的定义。
简单来说,民事证人证言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这些陈述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
而采信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让法官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
那么,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了解一下吧!1. 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个规则很简单啦,就是说,如果证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他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比如说,你和你的邻居因为一块地的问题闹上了法庭,结果你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时候,法官就会考虑到他可能有偏袒你的倾向,所以他的证言就不具备很高的可信度。
2. 证人具有专业能力这个规则的意思是,如果证人在某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那么他的证言就会更加可靠。
比如说,你去看医生的时候,医生给你开了一些药方。
这时候,如果你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医生的证言就会比普通人更有说服力。
3. 证人提供证据这个规则的意思是,如果证人能够提供一些辅助性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那么他的证言就会更加有分量。
比如说,你在法庭上请来了一位专家作为证人,这位专家提供了一些实验数据来支持他的观点。
这时候,法官就会更加相信他的证言。
4. 证人前后一致这个规则的意思是,如果证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提供的证言内容相互矛盾,那么他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比如说,你请了两个朋友分别作证,一个说你偷了他的钱,另一个说你没有偷。
这时候,法官就会认为这两个人的证言不可信。
5. 证人自愿作证这个规则的意思是,如果证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证言的,那么他的证言就会更加可信。
非法证据排除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归纳1.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李某、闫某抢劫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3项之规定,“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为抢劫罪还是应该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二原审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暴力手段,并将其挟持,其最终目的,就是想得到钱,即达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且是直接故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中的暴力,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侵害。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如禁闭、捆绑等。
以禁闭、捆绑、挟持等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抢劫犯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所谓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既可包括当场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可包括挟持被害人到被害人住所等财物存放处劫走被害人的财物,或者像本案找其他理由让其单位或亲属将钱送出等。
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是将被害人绑架后,以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担忧来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向被绑架的对象以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被绑架人与被勒索人是分离的,不是同一人。
本案二被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单位人员表示被害人已被绑架,也非直接向被害人单位人员实施勒索,被害人单位人员之所以拿钱到约定地点是去送“朋友买房用的钱”,而非受到被告人的要挟和勒索。
故应认定被告人是向被害人张某本人索取钱财,而非转向被害人亲属或单位人员进行勒索,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始终是被害人本人。
不构成绑架罪。
2.被告人遭刑讯逼供后所做类似有罪供述在未经法定程序鉴别前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关于审判前供述取得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控告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后者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鉴别并使刑讯逼供可能性未予排除的,其获得的有罪供述也应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概念释疑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在词义分析上看是一个复合名词,要对其进行概念上的理解和分析,必然要对“口供”和“证据规则”这两个词分别进行阐释。
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什么是口供呢?口供又称之为自白,即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表白自己的意思。
详细地说,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显然,根据这一定义,口供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事实犯罪行为的坦白、自首和供认,并对犯罪的具体过程、情节、动机和目的及结果进行叙述;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被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了犯罪。
但提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哪个部分强调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自愿性。
而什么是证据规则呢?其实,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考察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证据规则往往是从消极的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即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翻开人类的诉讼史,人类递次经历了完全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时代”,完全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时代”,直至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自由心证证据时代”。
证据规则是人类对诉讼证明活动进行总结得出的经验性法则。
(二)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确立的法律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因此,国家为了预防此种现象之发生,设置了一定的程序来约束国家司法人员收集口供的随意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刑事司法早已从过去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过渡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双重目的,保护人权已相继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之一。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2017年中国全面实施了全面的民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对于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于证据的采信规则。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在陈述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证据以及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一种证明手段。
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口供、书面文件、物证等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引用等方式间接地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二、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在处理涉及争议事实的案件时,法官必须根据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够被采信和使用。
2.真实性原则:民法典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即能够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伪造或者失实的情况。
法官在采信证据时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公正性原则:民法典强调证据的采信应该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不偏不倚地评估和采信证据,确保公正的司法决策。
4.全面性原则: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强调要全面地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官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据,还应该注意间接证据和可能的其他证据,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公正判断。
三、民法典对特定证据的采信规则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民法典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做出了采信规则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例子:1.书面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证据在没有证人或者物证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真实性的效力。
【讲座】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怎么采信:文字加语音(更新版)
【讲座】证⼈证⾔和被告⼈供述不⼀致,怎么采信:⽂字加语⾳(更新版)今天下午我们团队在分析⼀个案情。
在案件分析过程中,我发现年轻律师对于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法还存在⼀些不熟悉和有误解的地⽅。
今天就这个情况我向⼤家分享⼀下我的⽅法。
⽐如说在⼀个案件事实中有如下的⼏个材料:被告⼈供述、证⼈证⾔、书证。
在这三种主要证据存在且发⽣不⼀致的情况下,以什么为准呢?第⼀种情况,如果被告⼈的供述与证⼈证⾔不⼀致,这种不⼀致体现在对时间、地点、数量以及主要情节描述不⼀致。
那么这个事实是不能认定的。
为什么呢,因为证据基本的原则叫做“相互印证”。
由于证⼈不能印证被告⼈的供述,那么即使被告⼈主动去供述了,那也是形成了“孤证”的状态。
有⼈会问到,如果证⼈讲的⽐较清楚,但是被告⼈没有供认,能不能认呢?这种情况也叫“孤证”,也即只有证⼈证⾔的证据形态,没有被告⼈供述的印证,同样不能认定。
这就是第⼀条原则“孤证不能认定原则”。
第⼆种原则叫“就低原则”。
如果证⼈证⾔和被告⼈供述对同⼀件事实的描述在程度、数量上有所区别,那么按照“就低”的认定。
⽐如证⼈说“我看到被告⼈査某盗窃五千块钱”,被告⼈供述“我只盗窃了三千块钱”,这时候按照“就低原则”,我们认定就是盗窃三千块钱。
那有⼈就⼜会说被告⼈会狡辩,被告⼈肯定避重就轻,对⾃⼰所犯的罪⾏会少说⼀点,逃避处罚,证⼈证⾔更客观⼀些。
那么说这些话的⼈,肯定是对刑事诉讼的规则不太了解,出于善良的想法认为证⼈证⾔⽐较客观,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但是我们认定刑事事实不是以⼤家的主观想象为基准的,它有证据裁判的规则。
在证⼈说是五千,被告⼈说是三千的情况下,起码在“三千”的范围内,三千是可以得到印证的。
对于超过三千的另外两千,只有证⼈证⾔,这⼜回到了我们第⼀条讲的“孤证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三千块钱,证⼈证⾔和被告⼈供述是可以印证的,⽽对于两千块钱构成孤证,所以不能证实。
所以我们这⾥讲的证据裁判规则既不是从⼴义上来讲的放纵犯罪,也不是说保障⼈权,这是证据本⾝的⼀个认定准则。
亲笔供述书范本
亲笔供述书范本被告人亲笔供述书范本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邵兵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阅卷以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及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的表现。
四、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人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六、被告人具有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目前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良好。
八、被告人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
九、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符,更与人的本能反应相违背,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十、全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一、被告人所得赃物已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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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问人员和环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复,令人真假难辨。
这种反复性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
”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时应当特别审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司法实践中,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
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说明,以便结合全案案件判断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者辩解的合理与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也可能由于法律威慑和真诚悔罪等因素,在庭审中作有罪供述。
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种情况下,更加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得将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