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振、李荣满、钟莲君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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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
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2009年10月13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李荣满涉嫌贩卖毒品的举报后,到李荣满家对李实施抓捕未果。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753克、手枪2支、子弹14发。2012年1月,李荣满在陆丰市以20万元价格向被告人王振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350克。同年2月21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将李荣满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4克及手枪1支、子弹9发。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钟莲君先后数次在广东省深圳市向严文杰、吴飞(均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060克。2011年10月至11月,钟莲君指使其兄钟亮(已判刑)先后三次携带甲基苯丙胺37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到安庆市交给吴飞贩卖。2012年2月13日,钟莲君携带甲基苯丙胺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和粉末648克到深圳市,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所带毒品被当场扣押。
2012年2月初,经钟莲君介绍,被告人王振文向严文杰贩卖甲基苯丙胺208克。同年2月16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将王振文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9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77克及现金121 9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振文贩卖甲基苯丙胺41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77克;被告人李荣满贩卖甲基苯丙胺3147克;
被告人钟莲君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和粉末666克。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文、李荣满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荣满非法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钟莲君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振文、钟莲君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的死刑裁定。
案例二:盛伟光、赵树范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盛伟光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分三次向何某然、张某、李某岩贩卖甲基苯丙胺83克。
2012年1月至4、5月,盛伟光、赵树范及同案被告人张桂梅(已判刑)、孙秀芬(已判刑)经预谋后,分三次从哈尔滨市驾车到广东省汕尾市,通过黄懂(已判刑)介绍,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4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后运
回哈尔滨市贩卖。
同年9月9日,盛伟光、赵树范、张桂梅、孙秀芬经预谋后,由盛伟光、赵树范、孙秀芬从哈尔滨市驾车到汕尾市,通过黄懂介绍,从广东省陆丰市蔡朝滨(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运回哈尔滨市贩卖,同年9月15日凌晨,盛伟光等三人驾车行至辽宁省康平高速公路毛家店收费站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
综上,盛伟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2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00粒,赵树范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1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00粒,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伟光、赵树范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盛伟光、赵树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树范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盛伟光、赵树范的死刑裁定。
案例三:陈天喜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1年3月至8月,被告人陈天喜先后五次在广东省深圳市、陆丰市向张殿鹏(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9 300克。
2012年1月1日,陈天喜与张殿鹏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携
带甲基苯丙胺与陈永久(已判刑)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驾车至深汕高速公路内湖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 876克。公安人员在陈天喜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 465克。
综上,陈天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 641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喜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陈天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天喜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陈天喜的死刑裁定。
案例四:王志刚、孙永胜、孙健、黄彩深贩卖、运输毒品,
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3年5、6月,被告人黄彩深在广东省惠东县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孙健甲基苯丙胺10克。
2013年8月,被告人孙永胜与被告人王志刚预谋以甲基苯丙胺同他人换购奥迪牌轿车。同年8月14日,经孙健、黄彩深介绍,王志刚在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649克,后王志刚与其司机祖玉龙、白国栋(均另案处理)驾车将甲基苯丙胺运输
至哈尔滨市孙永胜家。同年8月16日,孙永胜、祖玉龙、白国栋驾车欲将甲基苯丙胺运输至齐齐哈尔市与他人交易,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三人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49克,在孙永胜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克,孙健被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3粒,枪支1支、子弹13发。
综上,孙健贩卖甲基苯丙胺649克,王志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49克,孙永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56克,黄彩深贩卖甲基苯丙胺659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刚、孙永胜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彩深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健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志刚、孙永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健、黄彩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健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对王志刚、孙永胜的死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