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理论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三、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 (二)法定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四、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 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商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经济法
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
7.诉讼法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一、法的实施
▫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 (二)法的适用
▫ (三)法的遵守
▫ (四)法的实施的保证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二、法的效力
▫ (一)法的对象效力
▫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目 录
• 第一节 法的概述
• 第二节 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的概述
•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 (一)法的本质
▫ (二)法的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 第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三、法的制定的程序
▫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 (二)法律草案的讨论
▫ (三)法律的通过
▫ (四)法律的公布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特征
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 性、程序会、政治、经济等因素 的制约和影响。
法的要素
80%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 部分,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100%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是法律的灵魂。
80%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 系的描述和界定。
定义
法律程序是指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形式,为产生法律结果而进行 的一系列行为。
特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定性、规范性、顺序性和逻辑性。它要求行为主 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进行行为,以确保行为 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程序的种类
立法程序
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程 序,包括提案、审议、
表决和公布等步骤。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 上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是确定法律责 任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是导 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 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 过失两种形态。
05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定义与特点
01
02
03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包括自然人和法 人等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
内容要素
内容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两个方面,是法律关系的 核心要素。
客体要素
客体要素是指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 行为、精神产品等。
04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义务、契 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读后感
[5]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五、结语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作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本重要读物,是我们认识和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窗口,通过对该书的阅读,在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的同时,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浓厚的兴趣。本人将在以后的学习中积极关注有关马克思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努力将马克思法学融会贯通,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对《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一书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对于该书的作者帕舒卡尼斯。
参考文献:
[1]林剑.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若干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17.06
[2]朱祥海.知识、自由与权力:法学家帕舒卡尼斯命运的反思[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9(02)
[3]孙文恺.作为形式的法律:帕舒卡尼斯的法律理论述评[J].江海学刊. 2009(05)
[4]王雅琴.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法律理论再认识——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J].国外理论动态. 2014(12)
四、从《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窥视比较法学的学科独立性
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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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 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 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 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 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 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外商,结果外 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 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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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含义 产生——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关系 变更——构成要素的变化 终止——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 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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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变 更的原因
法律事件 原 因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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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 1986年6月23日,54岁的妇女夏索文因患肝硬化、 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6月27日 晚,患者 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 第二天,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 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 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 结束其母的生命,但 遭到了院长的拒绝。随后,其 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 出同样请 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在濮开具处方 并注射之后,患者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亡。1986年 9月,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 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检察 机关在审查 此案时,对两位医生的行为形成了三种不同看法: ①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认为其行为构成 过失杀人罪;③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由于对 该案的意见发生分歧 ,公安机关将两位医生解除收 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同时,汉中市人民法院受 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 问题:你是怎样看待安乐死? 32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原创]法的一般理论(精品)
A.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机动车驾驶员给予罚款处罚 B.公民依法纳税 C.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D.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进 ,公安机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对其罚款50元,王某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是(A)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违宪责任 D、民事责任
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又称为 法的形式。是各种类别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奴隶社会→习惯法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
封建社会→ 律、令、典、敕chì、格、式、科、比、例 19世纪末→ 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法(法德日为代表)
宪法
规范性法律 文件总称
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会 特别程序
根据“一国两制“ 与宪法,规定特别 区基本制度
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 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 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
法的实施包括立法、 风俗、道 判断: 执法、司法、守法 德、宗教等 法以外的其他社会 (包括法律监督)等 是法以外的 内容,公民自觉守法 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其他社会规 1,法是调整人的社会规范; 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介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 的各种具体 法的实施的全过程 形式的社会规范 ; 入,民众、舆论等对 形式。它们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国家机关的监督也不 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 在一定程度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通过法 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 上有强制性。 入 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入。
政治职能(通常说的 阶级统治的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 公共事务的职能)。
C、② D、③
法律规范 调整___ 社会关系 是在_______ 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权利与义务 的关系。 间_______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在我国,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
法一字在古代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廌(古同“獬豸”,古代传说中的异兽,能辩是非曲直。
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廌和去(从去)。
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秦汉,法和律的含义已趋于一致,《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
《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
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
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
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
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在英语中,law(法律)一词与汉语中法律一词用法相似,具体含义要通过数的变化和上下文联系理解。
法理学 第四版考试复习资料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法理学:即是法学的⼀般理论、基本理论、⽅法论和意识形态(也是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性质)
⼆、具体表现:1、法理学是法的⼀般理论:法理学从宏观的、整体的⾓度研究法律现象,它是思考法律现象的⼀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2、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a、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法论价值。
b、法学⽅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a、法理学深受⼀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
b、法理学本⾝就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四、法理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成文法和习惯法
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 (一)法的起源
• (二)法的发展
•
•
(三)法系
(四)法的继承和移植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二、法的实施 三、法的监督
应用法律系
法的创制(立法)
•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法的创制体系
法的作用
• •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与实质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 用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阶Biblioteka 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强制作用
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分类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是法的一种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等等。 2、法的渊源的分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国内法的其他形式渊源
• 2、社会监督
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
一、法治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治与人治 三、依法治国
应用法律系
法治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一个范式、理念,法治是价值、原则、制度、程序、组织、信仰等要素的综合统 一体。法治既是人类的理想,又是现实,既是价值、观念、信仰,又是社会制度、社会秩 序,既是行为方式,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它以法律至上为内在核心,依法治国为外在形式, 依法办事为基本要素,依据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理性、人权、文明、效益、秩序、 安全等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 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机制、管理模式,从而保障、促进和实现人的权利,保障、促进 和实现人的自由。
《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以下为法律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方法论:一、法学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查、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二、法学的具体方法:适用于特定领域与阶段的方法⏹法学: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是学习其他学科的基础2、培养法律思维方法的需要3、培养理论素质的需要4、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中国法理学教材的一般范围: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概念、要素、渊源、分类、效力、法律关系、责任等2、法的运行理论: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3、法律的演进理论:起源、发展等4、法律价值理论:法与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理论:法与经济、政治、国家、道德、宗教等第一章法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的概念——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1、从立法的角度,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2、从司法的角度,法是法官的判决3、从守法的角度,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4、从法的作用角度,法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古代汉语中法的词义1、“法”与“刑”是通用的,有“规范”的意义。
因其规范而强令社会成员遵守。
2、有“公平”之意。
和一视同仁的特征。
3、通过一定的裁判活动得到的体现和实施。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法律: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绪论 法的一般理论
绪论法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或者广义的法律,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三)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义务二、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根据法的权力来源不同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和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为法的形式。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三节、法律体系、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一、法律部门的概念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四、法律制定五、法的效力六、法的溯及力七、法律实施1、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法律制定简称为立法,指在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或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律制定的一般程序: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公布法律中国的法律形式与制定主体(1)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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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②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④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
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
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
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
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
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4、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答:(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
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点:(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四)宪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狭义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2003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该条例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适用与解释、体例格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