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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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

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第四条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手册、口头释明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申请跨域立案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应当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自助服务终端上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法院执行,或者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将本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可以将其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上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可以采取集中指定执行和个案监督指定执行的方式进行。

3.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提级执行。

二、指定执行案件范围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经上级法院督办,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或有其他影响公正执行事由的;(三)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2011年11月24日)为规范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解释工作,严格司法审判工作程序,严肃司法审判工作纪律,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旨在指导相关司法审判工作实践的规范性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参照适用。

二、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适用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存在歧义、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时,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向省法院书面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三、下级法院的请示应首先提交省法院研究室统一扎口管理,并由研究室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办理。

其中,属于个案请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四、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办理请示事项时,应当坚持集体研究原则,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

五、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初步答复意见,提请分管院长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六、省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适用和解释的书面批复应以“苏高法审委”文号作出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

七、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或内容不再适用情形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修改或废止。

《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川高法〔2017〕3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33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州司法局:现将《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提升送达质效,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便律师提交材料,经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送达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平台建设】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全省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的专用平台。

第二条【平台账号】电子送达平台专用账号由省法院提供,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自行实名注册。

律师在电子送达平台的专用账号,即为其代理案件的默认电子送达地址。

第三条【送达范围】法院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

律师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法院提交材料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类申请、书证、代理词等诉讼材料。

第四条【平台运行】案件承办法官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直接向律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律师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直接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13〕325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62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62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622号(2016年9月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加强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 251号)。

2015年1月4日,省法院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15] 4号)。

上述文件对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法院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现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就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再次重申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应至少派两名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不得由一人同时携带两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办理。

二、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应同时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解除冻结信息。

要求协助执行时,除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同时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三、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事项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相关要求参照冻结股权的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11.01
•【字号】苏司规[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1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司规[200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省清理工作指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联合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苏司办[1997]第04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所代替,现决定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2年11月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20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用负担问题。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高法〔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8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省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落实金融放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有效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控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各项目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4号(2015年12月31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近几年,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明显增多。

在省法院接收登记的申请再审案件中,以此类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占到近10%,其中绝大部分是已经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的生效案件,还有少量是已经再审复查过的案件。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新证据问题的审查认定,现依据相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如下通知:一、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二、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案件,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以及将该证据作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申请再审材料,难以确认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可委托原审法院帮助审查。

原审法院应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上级法院立案审查部门。

四、当事人获得新证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结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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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
通知
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法院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样式)
为进一步方便您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提升网上诉讼服务质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决定对部分诉讼文书采取网上送达方式。

在您选择确认同意此种送达方式前,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确认书中所指诉讼文书网上送达,是指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网上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受送达人凭案件编码及密码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文书送达”系统,阅读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二、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为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三、网上文书送达的流程
(一)对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同意采用网上送达方式的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将相关诉讼文书通过网上文书送达系统予以送达;
(二)诉讼文书通过网上发送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会即时收到短信提示;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到短信提示后,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文书送达平台,阅读相关诉讼文书。

四、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陆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文书送达”系统阅读相关诉讼文书,相关诉讼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阅读该诉讼文书的时间即为实际送达时间。

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诉讼文书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阅读诉讼文书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复。

五、网上送达的诉讼文书统一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确认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网上送达方式的,请在本确认书最后一栏签名处予以签名确认。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来源: /fg/detail201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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