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物业准入退出机制办法
准入退出机制
准入退出机制是指要求参与某个领域或活动的个体或物体在一定条件下被要求进入或退出该领域或活动的机制。
这种机制通常应用于各种领域和活动,如企业、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等,可以促进组织或社会秩序,同时也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防止潜在的危险或漏洞。
在具体实施中,准入退出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立准入标准:制定参与某个领域或活动所需达到的标准,包括资质、资格、能力、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设立准入程序:规定参与某个领域或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申请、审核、评估、批准等环节。
3. 实施退出机制:对于不再符合准入标准的个体或物体,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措施。
4. 建立监督机制:对准入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教育领域中,准入退出机制可以应用于课后服务的管理。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建立课后服务课程开发与审查机制,确保课程的质量和适宜性。
2.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和筛选,建立白名单,确保机构的质量和规范性。
3. 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师资进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4. 对课后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进行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建立起有效的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课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池州市物业准入退出机制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物业管理项目准入机制(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格预审,投标企业名单报经贵池区住建委备案核准时,应当征求相关街道、社区意见,相关街道、社区全程参与。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整改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招投标市场。
未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开发商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不能直接支付小区物业服务启动资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按规将开发小区物业服务开办启动资金拨付到所在街道。
开发商不能直接提供公共物业用房给受委托的物业公司,而是将建成的小区物业用房按规划建设约定移交给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接管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物业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标准,一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小区所在地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管。
经考核服务达标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全额返还,服务不达标的,按考核分值区间,分比例扣减,扣完为止,扣减质量保证应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具体办法由贵池区政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资质审批门槛。
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严审批,严把进口关,每年资质年审时,必须先经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强化行业培训,实行项目职业经理人制度。
自2011年起4月1日起,对住宅小区管理处负责人实行经理人持证上岗,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物业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岗位证书。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池城管委〔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城管委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5日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综合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指导,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主抓、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主管的物业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当前主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之中,属地管理、部门履责、行业监管、执法联动、居民共建共享的局面基本形成。
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管理工作考评及区、街道、社区三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
(二)物业行业监管扎实有效。
物业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对住宅小区日常巡查情况通报制度落实;物业监督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物业管理领域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三)物业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落实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服务意识、服务技能有较大提高;形成10家以上品牌企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物业规范服务达标率100%,物业费收缴率逐年提高,社区环境面貌有新的改观。
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
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城市发展的
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物业项目也需要退出
实施,这就需要一个合理的方案来进行处理。
首先,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
场需求。
在项目退出之前,需要对项目的运营情况、市场前景等进
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退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
到项目退出后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
社会问题和舆论压力。
其次,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需要合理安排退出的程序和时间。
在
确定退出的决策后,需要制定详细的退出方案和时间表,以确保退
出过程的有序进行。
这包括清算项目资产、处理员工和业主的权益、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另外,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还需要考虑到项目退出后的再利用和
转型问题。
在退出后,项目的土地和建筑资源需要得到合理的再利用,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项目退
出后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和舆论压力,以及可能的社会影响和风险。
总的来说,物业项目退出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退出的程序和时间,以及考虑到项目退出后的再利用和转型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项目退出的顺利进行,避免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和舆论压力,以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011池州市物业管理考核自查总结
2011年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自查情况一、制度建设1、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情况。
2011年,池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建立实行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指导标准》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逐步完善我市物业管理方面政策规定,从制度上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2、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情况。
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池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先后出台了《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招标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招标流程,建立评标专家库,规定凡3万平方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实行招投标市场准入制。
2011年起正式移交贵池区。
3、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情况。
我市从2003年就出台了《池州市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调整修改后,及时转发至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把政策及时交给广大业主及物业管理活动各相关主体。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规定,街道、社区负责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导其运作,并由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同步落实“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三位一体机制。
4、监管执行示范文本情况。
2004年即制定了池州市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纳入商品房预售前置条件,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在物业监督管理中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目标任务1、年度计划和规划。
物业管理纳入全市房地产管理体系之中,年度有计划任务、月度有目标考核。
物业企业进驻、运行、退出全流程管理配套制度方案
物业企业进驻、运行、退出全流程管理配套制度方案一、进驻阶段的管理配套制度方案:1. 申请阶段管理制度:规定物业企业进驻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包括申请表格的填写、必要的材料提交等。
2. 资格审查制度:对申请的物业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等,确保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
3. 进驻协议制度:与物业企业签订进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服务内容、费用等,保障各方利益。
4. 进驻准备制度:指导物业企业进行准备工作,如设立办公室、装修等,并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
5. 进驻审批制度:对物业企业的进驻进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运行阶段的管理配套制度方案:1. 运行监督制度:对物业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2. 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根据相关指标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客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情况等,以提升服务质量。
3. 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确保资金的透明管理和合理使用。
4. 信息报告制度:物业企业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运行报告,包括服务情况、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供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状况。
三、退出阶段的管理配套制度方案:1. 退出协议制度:与物业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明确双方退租的流程和责任划分。
2. 设施交接制度:确保物业企业在退出时将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等交接给房主或其他承租方,并做好相关记录。
3. 结算制度:对物业企业的账目进行结算,包括退还押金、清算未结算的费用等。
4. 合同解除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对物业企业的合同进行解除。
5. 档案管理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需要参考。
以上是一个物业企业进驻、运行、退出全流程管理配套制度方案的概述,具体的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场方案、顺利过渡方案(退出机制方案)
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场方案、顺利过渡方案(退出机制方案)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场方案、顺利过渡方案(退出机制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出方案,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过渡并实现退出机制。
本方案将明确项目退出的目标、计划和流程,以保障项目在退出阶段的平稳进行。
2. 项目退出目标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出的主要目标如下:- 顺利交接项目管理权责- 满足业主对物业设施管理的需求- 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 项目退出计划项目退出计划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交接人员及责任制定明确的交接人员名单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的归属,确保项目过渡期间的协作和合作。
3.2 交接资料准备即使在项目退出前,也应开始准备项目交接所需的资料。
这包括设施的相关信息、运营手册、维护记录、保修合同等,以便顺利交接给新的管理方。
3.3 验收与审计在项目退出前,应进行设备、设施以及合同的全面验收与审计,确保项目退出前的运营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3.4 顺利过渡方案制定详细的顺利过渡方案,包括过渡期间的工作安排、业务接管、培训计划等。
确保在过渡期间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4. 项目退出流程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出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通知期管理方应提前通知相关业主和投资者项目即将退出,并详细说明退出方案、过渡期和所需的合作。
4.2 过渡期过渡期是项目退出的重要阶段。
在过渡期间,管理方和新管理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并逐步交接项目的管理权责。
4.3 项目交接在顺利过渡期结束后,管理方将正式交接项目的管理权责给新管理方,并确保所有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传递。
4.4 后续关注项目退出后,原管理方应继续关注项目的运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在一段时间内,定期回访,确保新管理方能够顺利运营项目。
5. 风险控制与应对策略项目退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设备损坏、业主和投资者不满等。
为了做好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维护设备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加强与业主和投资者的沟通,解答疑问,确保信息透明-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过渡期间的指导和培训,以提高新管理方的能力和信心-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投资者的问题和投诉6.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出方案、顺利过渡方案(退出机制方案)。
退出机制方案: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场与过渡
退出机制方案: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场与过渡背景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出机制方案,以确保项目的顺利退场与过渡。
在制定退出机制方案时,我们将充分发挥LMM的专业优势,追求简单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并且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退出机制方案以下是我们提出的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出机制方案:1. 评估项目状态:- 在决定退出之前,我们将对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当前状态进行全面评估。
这将包括评估项目的进展、合同条款和义务履行情况等方面。
- 我们将确保项目的所有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便顺利进行退出和过渡。
2. 制定退出计划:- 基于对项目状态的评估,我们将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
退出计划将包括退场时间表、资源分配、合同解除等关键要素。
- 我们将确保退出计划的简洁明了,以避免法律复杂性和潜在的纠纷。
3. 协商合同解除:- 在执行退出计划之前,我们将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商讨合同解除的具体细节。
这将包括解除合同的方式、补偿事宜等。
- 我们将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4. 过渡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我们将制定过渡管理方案。
这包括确保新的管理方能够顺利接管项目,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
- 我们将与新的管理方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连续性和顺利交接。
5. 监督和评估:- 在项目退出和过渡完成后,我们将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将确保退出机制方案的有效性,并提供改进的机会。
- 我们将定期评估过渡后的项目状况,并与相关方共享评估结果,以促进项目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结论以上是我们提出的物业设施管理项目的退出机制方案。
通过评估项目状态、制定退出计划、协商合同解除、过渡管理和监督评估等措施,我们将确保项目的顺利退场与过渡,并避免法律复杂性和潜在的纠纷。
我们将始终独立做出决策,并充分发挥LMM的专业优势,以追求简单策略和无法律复杂性的方案。
物业准入退出制度范本
物业准入退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后,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退出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续签的;(二)物业服务企业自愿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的;(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细则一、企业资质审核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以及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资质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审核,保证企业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法定资格和条件。
二、服务质量标准本管理办法制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详细制定和实施细则,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时效、服务安全、服务环境等方面。
同时,明确了服务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确保企业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三、行业道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等。
本管理办法对企业及其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服务质量。
四、投诉处理和反馈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建立投诉档案,对投诉事件进行跟踪和回访,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合同管理和纠纷调解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合同格式、内容、履行期限、争议解决等方面。
同时,明确了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引导企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服务退出规则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退出程序、处理流程、责任承担等方面。
企业因故需退出物业服务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约定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服务项目变更管理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变更程序、告知方式、记录保存等方面。
当服务项目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报备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
八、定期审核和评估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审核和评估的相关规定,包括审核内容、评估方法、结果通报等方面。
通过定期对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方案一、前期准备在实施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对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和合同的全面审查,对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市场和行业的研究和预测等。
只有通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才能顺利地实施退出计划。
1.资产和合同审查在实施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其所有资产和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这包括房地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
通过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了解当前的资产状况和合同情况,提前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减少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2.业务和财务分析在实施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这包括对收入和费用、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方面的分析。
通过分析,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通过合理的调整和改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为退出做好准备。
3.市场和行业研究在实施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市场和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和预测。
这包括对市场需求和供给、竞争格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研究。
通过研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了解行业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趋势,找出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退出选择最佳时机和方式提供参考。
二、退出计划在实施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体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包括具体的目标和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
只有制定了详细的退出计划,物业管理企业才能在退出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推进,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1.目标和步骤在退出计划中,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明确制定具体的退出目标和步骤。
这包括确定退出的时间节点和方式,明确退出的范围和内容,确定退出的目标和标准等。
通过明确目标和步骤,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退出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推进,避免由于目标不明确而导致的混乱和错误。
2.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在退出计划中,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
这包括确定具体的退出时间和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提前做好准备和安排,确保退出计划的顺利实施。
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项目进行接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本市(州)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社区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建设、公安、城管、应急管理、司法环保、市场监督、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新能源等相关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人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人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人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专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篇一:实施方案的说明《资兴市种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及操作建议一、起草说明1、依据:本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湖南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依据《郴州市种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种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2、将“市种子公司”改为“市农作物良种推广中心”理由:一是有利于依政策拨款(可依据湘政办发[2009]67号《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款拨款);二是机构级别的确定可高可低;三是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操作建议1、方案实施前,先由国资中心进行清产核资,以供领导决策。
2、由人事和社保按政策分别核实公司中现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构成,以便测算财政拨款数。
3、由市政府决定:①单位级别;②上岗人员数(即编制数);③主动自谋职业人员工资发放比例;④待岗人员工资发放比例;⑤退休人员非统筹部分发放比例;⑥每年拨款数量及方式;⑦人员录用方式;⑧实施日期;⑨协调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更名手续。
等工作。
4、编委根据市政府决定,办好编制相关事宜。
5、人事、劳动根据市政府决定,办好退休等相关事宜。
6、人事根据市政府决定,办好人事录用相关事宜。
7、财政根据市政府决定,办好资金预算和拨款相关事宜,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宜。
8、农业积极参与并处理好各种日常事务,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认真为市政府当好参谋。
9、本方案由各部门认真审核后,由政府确定批准实施。
10、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更名手续。
篇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说明《周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说明——2011年1月25日在政协周口市第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尊敬的穆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十二五”时期,是周口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实现追赶跨越发展的加速时期,是缩小发展差距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场方案、高效过渡策略(退出机制方案)
物业设施管理项目退场方案、高效过渡策略(退出机制方案)1. 总则为确保物业设施管理项目在退出阶段能够顺利进行,降低项目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退场方案和高效过渡策略。
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所有物业设施管理项目。
2. 项目退场原则2.1 公平公正:在项目退场过程中,确保各方利益平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2.2 风险可控:对项目退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预防,确保项目退场顺利进行。
2.3 高效过渡:优化退场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在退出阶段仍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 项目退场流程3.1 项目评估:在项目退场前,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状况、设施设备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为后续退场工作提供依据。
3.2 制定退场计划: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退场计划,明确退场时间、责任主体、工作任务等。
3.3 通知相关方:向项目相关方(如业主、租户、供应商等)发送退场通知,说明退场原因及退场进度,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3.4 设施设备处置:对项目中涉及的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维修、拆卸、运输、安装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转移或妥善处理。
3.5 合同解除:与相关方协商解除合同,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确保合同解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6 财务结算:对项目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盘点和结算,包括物业费、租金、水电费等,确保财务状况清晰明了。
3.7 资料归档: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凭证、报表等,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追溯。
3.8 现场清理:对项目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退场后场地符合相关要求。
3.9 验收交接:与接收方进行验收交接,确保项目退场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3.10 后续跟踪:对退场后的项目进行跟踪,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 风险预防与应对措施4.1 法律法规风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项目退场过程合规合法。
建设单位退出物业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退出物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确保物业管理的专业性与持续性,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2.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业主意愿,保障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建设单位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及其他物业类型。
三、退出条件1.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后,可申请退出物业管理。
2.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
3. 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业主利益。
四、退出流程1. 提前通知:建设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向业主大会及相关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2. 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应召开会议,就建设单位退出事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3. 物业服务交接:建设单位应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完成交接工作。
4. 财务结算:建设单位需对物业管理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5. 退出确认:业主大会确认建设单位已完成退出流程,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五、退出后的物业管理1. 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定应通过公开招标或业主大会推荐的方式进行。
2. 新物业管理公司需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接受业主监督。
3. 业主大会应监督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六、争议解决1. 如建设单位与业主大会在退出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向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3. 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池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稿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工地物、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将上述规定的资料交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保管的资料;
第十五条房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市住建部门在办理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公共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通知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或社居委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建立物业服务考核制度;贵池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贵池区市容局、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对物业服务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量化考评;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具体考核办法由贵池区政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奖罚措施;对经营管理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初审和年检、资质升级中,在符合资质管理的前提下给予优先考虑,同时在企业的后期发展中要给予大力扶持,着力培养壮大物业服务企业;
贵池区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每年度管理服务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经营不善、损害业主利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委会换届、改选所需经费,按每户3元计算,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1:1比例分摊,经费归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2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治理、专业服务、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
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二)依职权组织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的常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七)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八)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和物业配套用房核验工作;(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住房城乡建委主任贾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主城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及贵池区政府,落实监管职责,创新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探索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四级管理模式,城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日趋规范。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在不断健全完善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力度。
大力推行四级管理体制和层级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的主体和社区工作的载体作用。
推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激活居民小区业主自治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创新物业费收缴良性循环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居民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针对部分居民小区基础设施落后、综合环境欠佳、停车难等问题。
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好小区物业基础设施,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政府惠民实事。
要出台部门监管进小区的具体办法,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制止和防范各种影响、破坏小区环境的行为和现象,改善小区综合环境。
要采取多元化手段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大力宣传并严格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把好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门槛,严格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服务机制,规范企业运作。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优评比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品牌、树名牌。
2024年物业小区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物业小区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一、人员出入管理1. 严禁任何人员擅自翻越围墙(栏)进出本小区。
2. 严禁无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无明确目的地的人员(即“三无”人员)进入本小区。
3. 未经物业管理服务处的明确许可,严禁小摊小贩、产品推销员、业务宣传员及广告张贴等相关人员进入本小区。
4. 来访者及寻亲者应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被访者的姓名、房号等信息,经登记备案并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本小区。
5. 装修施工人员需办理出入证,并确保出入证佩戴在左胸前,以明确身份。
6. 未经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其房屋,干扰其正常生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所有进出小区的人员应着装得体,行为文明,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8. 进出小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不得在小区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9. 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安全、环境利益或侵犯业主权益。
二、物品出入管理1.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材料进入本小区。
2. 装修材料需事先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方可进入小区。
3. 物品及材料的出入,请先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出入证。
4. 散装物品及材料应按要求袋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5. 物品及材料进入小区后,应妥善搬运至指定房屋内,不得随意放置于公共区域。
6. 装修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后,放置于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堆放。
三、车辆出入管理1. 严禁的士、摩的、吨位超过规定标准的载重货车及工地施工车辆进入本小区。
2. 车辆停放采取有偿服务制度,固定车位停放需按月交纳服务费,并通过IC卡控制进出;临时停车则按标准时间交纳服务费,实行抄卡发凭证制度。
3. 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且不得鸣喇叭。
4.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车库、杂屋、单元门前或他人车位。
5. 运输货物车辆在搬运完毕后,应立即离开小区,不得长时间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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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物业管理项目准入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格预审,投标企业名单报经贵池区住建委备案核准时,应当征求相关街道、社区意见,相关街道、社区全程参与。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整改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招投标市场。
未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开发商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不能直接支付小区物业服务启动资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按规将开发小区物业服务开办启动资金拨付到所在街道。
开发商不能直接提供公共物业用房给受委托的物业公司,而是将建成的小区物业用房按规划建设约定移交给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接管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物业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标准,一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最
低不少于1万元,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小区所在地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管。
经考核服务达标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全额返还,服务不达标的,按考核分值区间,分比例扣减,扣完为止,扣减质量保证应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具体办法由贵池区政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资质审批门槛。
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严审批,严把进口关,每年资质年审时,必须先经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强化行业培训,实行项目职业经理人制度。
自2011年起4月1日起,对住宅小区管理处负责人实行经理人持证上岗,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物业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岗位证书。
未经考核不具备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管理岗位。
二、依法有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的监管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贵池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制订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对本辖区内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
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
式告知对方,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停止服务擅自退出。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并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应根据制定的小区管理应急预案临时托管。
组织街道、区市容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
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也可委托社区代为收取,或由后续新驻物业服务企业一并承担,业主委员会配合作好收费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由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房产局,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公开公布。
自公开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
业在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项目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