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行为中涉及违法行为时,对于依法处罚的责任应由犯罪者个人承担,而与其他经济主体无关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问题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涉及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如果不实行独立责任原则,就会造成责任的分散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明确经济主体的责任边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客观性,同时也给予了依法处罚的个体以警示和惩罚。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个人和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责任不独立,就会导致合法主体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而降低了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只有通过确立独立责任原则,才能保护合法主体的利益,提高经济主体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在实践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通过合并、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利益的转移,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和法律标准之间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某些经济主体在一地行为合法,在另一地行为非法,从而导致责任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应建立起国际间的法律合作机制,加强跨国经济行为的监管和追责。
应加强对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防止经济主体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经济主体遵守法律,主动承担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
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如果没有完整的法规逻辑,那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无法拥有逻辑自洽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之前提。
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弥补传统部门法之缺陷的经济法,其责任必然和传统的法律责任相区别,在借鉴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目前法学界对于这一命题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成果很多,甚至有很多学者从民事责任角度切入研究本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责任形式。
这些分歧和争论应该得到辨别。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问题之研究成果(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与否的学说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目前关于这一主题丰富的文献资料,有的学者总结认为是三类,如王全兴教授回顾了经济法责任研究中的思路,指出有三种认识状态:一是经济法责任否定论。
认为经济法没有自身的责任形式,经济法上的责任是传统责任形式的简单相加,这是传统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二是独立并行的思路。
主张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并行存在。
但是,这种观点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论证;三是综合而独特的思路。
应当说这三类本质上是属于两类。
第一种类型的观点是主张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的赞同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有的不顾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客观现实而从内心否认经济法是个独立部门法。
如彭冰博士主张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是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与经济法的实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来实现经济法。
这种学说总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
我们目前讨论的经济法责任要么是民事责任形式,要么是行政责任形式,要么是刑事责任形式,在有的情况下,即可能是他们的综合或是类似数学中元素组合变化而已。
这种学说对经济法责任的界定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责任说,一种为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重复说。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 市场秩序 的混乱 , 都需要政府用作 为的方式
实际履行, 而不能用承担赔偿责任 的方式来代替。所以, 即便是 同样 手段的责任, 因为所属的部 门法不 同, 追求的价值不同, 则实现责任的
根据规则原则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 以分为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手段也不同。所 以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特性。
系中, 违反法律的规 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都是经济法责任 ,
但 是 实 现 的 手段 会 和 传 统 的 三 大 责任 有 相 似 或 者 一样 之 处 。这 也就 是 为什 么 很 多 的学 者 认为经 济 法 因为 多 靠行 政 手 段实 现 , 则相 应 的主
就 应 该 认 识 到 经济 法 责 任 不 同 于传 统 的三 大 责 任 。 传 统 的三 大 原 则
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 存在领域、 制度 日标、 法律依据 、 赔偿对象 、 基本
理念等都是不 同的。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 主要是缘 于国家干预和参 与国家经济活动有不当的决策 , 而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害。 国家行政 机 关承担 的是~种“ 实际履行” 的责任 在经济法 中, 如果政府不作为,
经济法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关 系主体划 分为两类: 国家作为关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个体( 社会
团体 、 会 中 介 组 织) “ 会 ” 责 任 。 同的 主 体 , 不 同的 法 律关 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 。所 以, 社 对 社 的 不 在 看到经济法坚持的公平责任原则,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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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独立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而不得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
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中,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存在,可以保障每个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如果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将导致责任模糊,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经济活动。
只有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维护,才能确保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合法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促进经济竞争和市场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有序竞争。
如果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借助责任转嫁或推卸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就会破坏市场秩序,扭曲竞争,进而影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可以强化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信任和社会秩序。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能够增强社会对各主体的信任。
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都能够独立承担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才能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如果允许经济行为主体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就会造成社会信任的破裂,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守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原则,对于增强社会信任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应当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
也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责任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并且独立于个
人法律责任之外。
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并且独立于企业的
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的个人法律责任之外。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对于企
业的经营活动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
营活动是跟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的。
如果企业不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就会
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在一些企业中,存在着经济法律责任不够独立的现象。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经营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但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一些企业
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导致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不够独立,影响了
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障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保障企业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通过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经济法
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的合法经营,
保障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一些学界和部门中基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中,更多的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
面对经济法责任我们通过对其几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含义经济法的独立内容指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从目的、价值、理念、精神等因素作为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同时也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条件。
在其中存在几个深层的概念,其一,此理论作为经济法基础中的首要部分;其二,经济法符合整个体系的构架结构;其三,经济法责任各个部分同时存在这个体系中;其四,经济法责任又与其他各个法规有所区别。
就对于目前对经济法独立性分析中,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有序的分析方式。
在此理论中纵向指经济法的责任具有独特的部门性,从法理学研究中可以看到整个体系的独特位置。
而从理论研究发现其具有法律责任,也就是所说的含义、特点、分类及原则等,在此责任领域里存在这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也就确切地证明了其客观存在性。
从其横向分析来看,在肯定其客观存在性的前提下,通过经济法的关系和适应群体来看,其存在他与其他法律的差异性,并在这种差异条件下作为法律责任独立性的依据。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理由有很多专家和研究人员都忽视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别。
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是综合责任,不是独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没有独立责任也就不存在独特的责任,也就没办法证明责任的独立性。
这样就形成了环式结构,最终没有解释出定义。
那到底什么是独立责任呢?我们要从经济法法律的客观性来表现其形态。
其一,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责任形态,称之为学理性独立责任。
在经济法责任中有一定的风险,对于决策性的工作失误也存在于其中,所以实际工作立法立一个标准去判断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责任是很难的。
试分析经济法中责任的独立性
近些年 , 法学界对于经济法 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入 ,使其更 加趋向 于成熟。但 是对 于经济法律责任 的独立性来说 ,研究还较 为薄弱。值得 注意的是 ,责任独 立这一理论对 于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经济 法的发 展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 。为了促进经济法 的完善 ,真正意义上 成为一 门 独立的学科 ,有 必要对 经济责任 的独立性进行研究和探讨 。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概 述 ( 一) 经济法责任 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同众多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样 ,即违反 了法 律规定需要 承 担 的法律后果 。但是具体来讲 ,仍然存 在诸 多争议 。部分 学者认为经济 法责任是指经济法 的所约束的主体违反了 自身的义务 ,这样便需要 为此 行为所付 出代价 。不 同的部门法之间所确定 的法律 义务是不 同的,因此 各部 门法之 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另外 ,有 的专家学者认为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主体 自身实施 了违法 的行 为,该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 ,因此会 受到经 济法的惩 罚。在学术界 ,各种学说都对经济法责任进行 了定 义 ,虽然表 述各有不同 ,但本 质上都认为经济法 的责任便是指主体作 出某种 行为违 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必须 承担起 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 二)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 内涵 学界对于经济法独 立性 的定 义较 为统一 ,大体 的含义是 指经济法责 任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 部分 , 并且有着非常重要 的主体地 位。该责任可 以在某些方面达到经济法 自成一 系的要求 ,譬如功 能、 目的等方面 。除 此之外 ,该责任还能够与其它种类 的法律责任相互 区别 开来 ,拥有其 自 身 的价值 ,不能够被替代。同其它责任 相互并列 ,共 同构 成法律责任 的 体系 ,在这一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独 立的特性 。 二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说 理 论 研 究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经济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独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认定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换句话说,经济法律责任要以具体的违法行为作为起点,进行责任的确定;在责任的确定过程中,不能因为存在其他法律责任而对经济法律责任作出牵连性裁定。
实际上,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要求也日益增强。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其主要涉及到经济损失的赔偿,这种经济损失往往具有明显的趋势性和特定的背景信息。
另一方面,其他法律责任则不一定具有这种经济活动特征,其认定可能不需要过多考虑经济背景及趋势等情况。
另外,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也是构建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许多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动机,因此,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不能独立认定,就可能会混淆其他法律责任的认定,造成非常不公正的结果。
例如,在一些贪污腐败案件中,若将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混淆,就会对贪污腐败行为造成误解,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难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对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执法至关重要。
只有当我们认真遵循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认定原则,科学合理地运用经济法律责任,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正正义。
同时,政府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经济人士也应该全面深入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以便能够更好地遵循法律规定,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法律责任时,法律应该独立于经济因素进行评判和裁决的能力和原则。
这一独立性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常常涉及到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核心价值。
如何确保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应该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权力,能够独立于经济利益进行判断和决策。
这就需要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应对外界干扰的能力。
法律体系还需要与经济体系有良好的互动和协作,确保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制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具体的法律执行过程中,需要独立的法官和裁决机构来负责经济纠纷的处理。
这些法官和裁决机构应该独立于各种经济利益和政治压力,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经济纠纷,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决。
为了保证他们的独立性,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免制度、法官权力的独立性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等。
需要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以确保经济领域中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和惩罚。
只有通过有效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对经济行为的有效制约。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对公众和经济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从而提高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实际效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独立的法官和裁决机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并进行宣传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障经济活动公平公正、稳定有序地进行。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经济与法律密不可分,经济活动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而法律需要经济的支撑和实践。
在这个互为依存的关系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内涵、意义以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内涵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对经济行为者的规范和制约能够独立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这一概念关乎到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个涉及广泛的复杂问题。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需要保护法律权威。
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法律应该是最基本的准则和标尺,它的权威和公正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不应该受到经济利益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才能够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需要保护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是日益活跃和复杂的,为了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强化法律对经济行为者的规范和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市场经济在规则的框架下运行,才能够防止各种市场失灵和金融风险。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需要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追求公正和公平,不应该受到任何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经济活动既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诉求,又能够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才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保障和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认同的价值追求。
保障和维护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信仰的维护,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的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诉求,更应当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杨春华郭一鸣按照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1,经济法责任很难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不少学者视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为风险系数极高的“难垦之域”。
虽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不少经济法学者们也表示经济法责任的出现同样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必然结果,但学界发出的另外一个声音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独立的部门法责任2。
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这个命题,学者们在研究时几乎绕不开以下这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传统部门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经济法若存在自身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态有无独特性?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或论证,得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经济法责任否定论,二是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三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并行性。
本文将从责任与法律责任等概念入手去界定经济法责任,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不能仅看某些责任形式的表象,而应看到其根本意义上的独立是由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内在特性所决定的。
一、基本概念辨析当前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这一概念的认同度较低,可以从表述方式上说起。
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在不同学者的眼中都可以指代经济法学中的法律责任,但为了表述简洁和减少歧义,“经济法责任”这一提法无疑是上乘之选。
3当然为了更好的界定“经济法责任”这个合成概念,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层层剥离,沿着“责任—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这条路径,先对“责任”、“法律责任”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再对“经济法责任”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一)责任解读在挂带汉语中,“责”的含义大致有以下几种:1、要求,索要。
《战国策·秦策四》:“秦责赂于魏,魏不与。
”2、责问,询问。
《史记·酷吏列1 按照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有三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四大法律责任加上了一个违宪责任,至于五大法律责任则是在四大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发展了一个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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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摘要:随着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深入,经济法责任以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必不可少的地位影响着立法实践。
经济法责任形式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化和法典化,是经济法责任的本质体现。
经济法作为具有自己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独立的责任和责任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形式;独立性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新型的需要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延续性仍然与传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联系。
经济法是新时代进步的产物,当中包含着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内容,调整多个社会关系,或者进一步来说调整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层面的社会关系,这就导致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聚合在一起,但这并不妨碍经济法有其特有的责任形式并独立存在。
一、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要明确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首先要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
关于法律责任,在学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则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后果。
本文所指的法律责任仅仅是针对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主体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同其他部门法的责任一样,也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责任形式是责任内容的外部表现。
既然法律责任的内容是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那么法律责任的形式就是不利后果在法律上的规定,即法律责任的外部表现,也可以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以此类推,经济法责任形式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所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式。
二、经济法责任的几种具体形式从当前经济法存在的形式来看,主要是以经济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的。
按照当前主流经济法学的观点,经济法不仅包括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制度,同时还有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重要部分。
经济法主体是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就其外延来讲,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内部组织与成员、消费者、国家机关等,或者分为经营者、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市场中介组织、市场监管者、宏观调控机关等。
其中国家机关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作为参加者是以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为主的,而消费活动是指消费者在对商品、服务的消费过程中的活动,这其中的法律责任纳入市场监管法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 我们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来归纳经济法的责任形式, 在市场规制法中,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商主体。
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承担经济调控职责的中央国家机关、具有经济调控功能的全国性的职能部门。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一表述源于英语“punitivedamages”,通说认为,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是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裁和惩罚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我国学界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差异。
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赔偿”。
本文所讨论的惩罚性赔偿,即采用现代英美法主流的理解,是指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超过其所受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补偿原告受到的损害,而是为了遏制和惩罚被告的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同时防止其或其他人再从事其他类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项制度不仅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还从社会的角度来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益。
其体现了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理念,所以说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2.信用制裁与资质减免信用制裁可以是以黑名单的形式停止对违法主体办理特定业务,也可以是通过降低商主体的专业名誉达到规制目的,甚至可将其列为市场禁入者。
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 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商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品质,因此,信用制裁是一种对商主体最大惩罚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资质减免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其中不排除信用作为潜在资质的一种。
”资质减免在《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之所以认定该项属于经济法的责任,是因为资质相当于商主体的活动能力,取消其资质对其存续、收益等会产生重要影响,是一种重要的惩罚措施。
3.限期整顿或责令停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就明确规定限期整顿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而责令停产也是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常见的责任形式,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停产或转产……”4.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近些年在中国市场开始使用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鉴于缺陷产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现在产品召回制度已扩展到电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召回是对商主体主动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一个进步。
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止。
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以上几种商主体经济责任形式是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典型,但并非只限于这几种,此外,还有颁发禁止令、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承担执法费用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将会越来越完善。
1.停止、纠正或撤销违法的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为对违法的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撤销是国家及政府机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正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 年5 月1 日) 第17条规定就是国家执法为民的体现,“实行本《规定》第4 条第1 项至第7项所列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分别对限定措施、关卡、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歧视性技术措施、歧视性待遇予以撤销或消除障碍。
”国家及政府机关在对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 难免会因判断失误而做出内容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此时能够及时地停止、纠正或撤销这些行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国家立法赔偿或者国家决策失误赔偿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是要求国家的法治政府必须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义务、负相应的责任,国家应当对因其立法或者决策失误而给商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超额赔偿、等额赔偿、少额赔偿三种类型。
相对于民事责任中具有补偿性的等额赔偿, 行政法上的国家赔偿中的少额赔偿而言, 经济法上对市场管理主体和宏观调控主体要求的是超额赔偿。
国家决策失误赔偿与狭义上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同,其更主要的是基于国家机关因实施不恰当的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而产生市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通常此种损失会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应采用超额赔偿。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于2008 年2 月28 日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书中提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其中,这七个法律部门中就包括经济法,并在附录中列举了54部现行有效的经济法律目录。
白皮书的发表首次以政府的名义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解决了多年来学界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争论。
以经济法的独立性为前提,经济法独立的基础是其作为部门法的独特性,即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也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的总和。
依据经济法责任的性质是由经济法的属性决定,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推导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行政法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对违法主体实施惩罚;民法的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达到公平正义。
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是以恢复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法律价值观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变的体现。
诸多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着眼于市场主体权利,更放眼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 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采取下列措施: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该条文的规定即体现了国家对违法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一事一罚,和对国家金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进行调控的双重功效。
这些能够有效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所特有的,由经济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依据韩志红教授提出的经济法三元调整机制理论,即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机制,其中包括三方主体。
经济法调整公司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一类是社会作为关系人介入政府与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类是政府作为关系人介入个体与特殊社会群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政府干预经济法和政府参与经济法。
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的对象是个体(包括政府)与社会的法律关系。
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经济法在责任领域主要研究个体(包括政府)即违法者对社会的法律责任的结论。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或者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直接的社会公益性。
基于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前述产品召回制度、信用制裁等法律责任形式即属于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建立在经济法责任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上,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发掘和提炼更多的经济法责任形式,能够更有利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