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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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

定性不允许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个人意志改变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规则本身规定了全部的规则要素,无须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被规则调整的行为给予该规则产生的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概念)指导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分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适用范围更广>、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法律原理,后者指反映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原则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体系和效力】

一、法律渊源:(含义)1、法的实质渊源:法律根源基于国家权力、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物质条件2、法的形式渊源: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形式)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前者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当作为裁判依据,后者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特定场合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习惯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权威法学理论、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公共政策。

二、法律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前者是立法机构创制的以规范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后者是国家机构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成文形式的法(公法和私法)1、公法法律关系至少有一方是公权力主体,私法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为私权利主体2、公法表现为服从,私法表现为平等3、公法属于强行法,私法属于任意法4、公法事关公共利益,私法事关个人利益。

三、法律体系

(一)概念和特征:(概念)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统一体(特征)1、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2、由法律部门有机整合形成的整体3、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1、法律体系侧重于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体系性联系,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的法律体系进行的宏观分类,侧重于世界各国法的比较2、法律体系仅包括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有效的法律规范,法系不仅包括现行有效的法,还包括历史上的法3、法律体系是静态的研究,法系是对各国法律横向和纵向的动态比较

(二)法律部门:(概念)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还需要考虑如

下几个因素<各部门间的适当平衡、划分具有前瞻性、划分具有相对性>

四、法律效力

(一)概述:(概念)法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约束力)违法实施或违法不实施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强制性追究(法律保护力)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与法律实效的区别)法律效力是法律固有的,不因违法行为而丧失;法律实效是法的保护功能实现的程度,属于事实范畴,现行的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具有实效,需要遵守和适用方能产生法律实效。

(二)法律效力的冲突原则:(差序原则)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前提: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法优先)前提:主权国家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不得以国内法律规范为由拒绝使用。

【第四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分类)1、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前者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2、、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指相互隶属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前者是权利主体确定但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确定的法律关系4、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后者指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种类>1、自然人:基于人的自然生理功能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2、法人:广义上,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狭义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国家(法律关系客体)<含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构成要件>1、利益性2、稀缺性3、可控制性4、合法性<种类>1、物2、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4、行为结果:义务主体完成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利益和需要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三、权利和义务:(权利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的特征)1、权利具有合法性2、权利具有一定界限3、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4、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5、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的概念)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约束手段(义务的特征)1、义务由法律规范所设定2、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3、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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