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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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济政字〔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6项)(一)2021年全市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2021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以上。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三)2021年市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率达到15%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2021年全市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8件,增长速度达到19.2%。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2021年全市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由7.69%提高到8%。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六)2021年全市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7.48张提高到7.68张。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7项)(一)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1.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并将市级和区县级安排的相关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

2.实行直达库款单独调拨,财政库款直拨区县基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优化落实减税政策。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落实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

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烟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培育壮大新型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开展为期3年的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基础,从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出发,探索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优化空间和资源要素布局,突出规模示范效应。

以扶持新型产业创新发展为前提,在供地模式、土地价格和后期履约管理等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更加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严格政策约束避免房地产倾向,为烟台开发区乃至全市提供制度保障和可复制经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烟台开发区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

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意见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企业行政办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日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第四批政策清单共计60项。

一、积极应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1.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停征水利部山东黄河河务局系统、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系统的堤防(闸桥)养护费和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减轻过往车辆通行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4. 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年内全面撤销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纵深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山东走深走实,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坚决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为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贡献泰安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牢固树立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一盘棋”意识,在先行探索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上闯新路,在创新创造上做文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更好保护。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既关系到园区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

为此,以下提出几个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对工业园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与此同时,要加大力度推动工业园区的法规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园区发展的法治化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增加企业的投资信心。

其次,要加强园区规划和布局优化。

规划要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现象。

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布局原则,将不同类型的工业进行分类分区,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和产业链的形成。

要注重生态环保,坚持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打造宜居宜业的工业园区。

第三,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引进高新技术、智能制造和绿色环保等创新型产业,提升工业园区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园区由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转型升级。

同时,要加强产业链的延伸,培育壮大配套服务业,提高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

第四,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吸引。

优质的人才是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发展机会,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

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五,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解决好园区的基础设施问题,是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要加强对园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设施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要推动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最后,要加强政府服务和企业支持。

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导向,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投资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为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一)优化国土空间布局。

扎实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将空间管制要求和规划控制性指标落实到要素配置上,明确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结构优化等目标;统筹产业园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合理确定各类产业园区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集聚,严格限制超规模、超边界新上工业项目。

(二)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以详细规划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落实国家和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的相关要求,统筹城市更新、土地出让、成片开发等工作,加强规划引领,按照“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急用先编、保障发展”的原则,持续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落实规划管控要求,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落实。

(三)严格园区道路和绿化建设标准。

产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突出交通组织功能,合理确定路网密度和道路等级,严禁超标准、超实际需求建设园区道路;要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从紧控制道路两侧绿化宽度和规模,新建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两侧原则上不设置绿化隔离带;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建设、复合利用,在安全生产前提下,除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有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外,详细规划中其他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反映政策不落实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办发〔2018〕116号),通报了包括土地出让过程中违规甚至附加条款等15起典型案例,对加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10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民营企业政策体现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提出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自2020年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编制费用依法依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三)广泛推介规划成果。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市民与企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一经批准,要采取新闻发布、媒体发布、专题推介等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公布,让更多的市民、企业了解规划、参与规划,为市民置业、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同时更加有效的监督规划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鲁政办字〔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培育体育赛事等新的消费增长点的决策部署,打造“好运山东”体育赛事品牌,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体育赛事供给(一)引进国际国内品牌赛事。

加强对引进和申办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研究,综合评估赛事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注重与国内外各类职业体育联合会、协会、知名体育公司合作。

统筹引进世界帆船锦标赛、铁人三项世锦赛等单项世锦赛(世界杯),ATP国际网球公开赛、FIBA国际篮联系列赛、ONE冠军赛等品牌国际赛事,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驻华外交官系列赛等国内赛事,力争每年都有国际重大赛事、国内顶级赛事在鲁举办,并争取永久落户山东。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委外办)(二)发展高水平专业赛事。

积极引进职业体育赛事,支持举办“三大球”“三小球”、帆船、赛车、马术、棋牌等项目职业联赛,打造集职业球队、青训学校、球迷消费、运动项目文化于一体的职业联赛生态圈。

积极承办各类专业性赛事,推广普及棒垒球、攀岩、滑板、霹雳舞等新增奥运项目,带动体育人口持续增加。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三)培育自主品牌赛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鲁建节科字〔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4〕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17日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建设更多绿色宜居的高品质住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锚定“走在前、挑大梁”目标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结合新质生产力培育、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等工作,大力提升绿色建筑建设品质,统筹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加快建造方式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圆满完成“十四五”时期各项任务目标,引领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区、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按照绿色城区相关标准规划建设,鼓励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6日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1. 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小升高”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在县(市、区)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县(市、区)最高50万元。

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市级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鲁科字〔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3〕77号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7月18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6号)及《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23〕7号),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营造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最优生态,制定本措施。

一、集聚创新平台及项目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鼓励高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认真梳理自身优势力量,以重点实验室重组为契机,积极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将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深度合作情况纳入省级以上产业类创新平台、成果转化类平台绩效评价指标。

每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与3家以上建设单位之外的高新区内企业结对,协助解决产业技术问题。

优先支持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申报省重大科技项目。

二、着力塑造产业特色优势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布局,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推动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对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支持。

支持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领域高新技术,支持高新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小升高”等惠企政策落实,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济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促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调整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发挥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作用,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要参照市专项小组建立本辖区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市专项小组针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过程中遇到的共性及重点、难点问题,按照“特事特办、一企一策”原则解决。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二)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

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提升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辖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要议事日程。

明确各区县、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执行顺畅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县政府)(三)强化工作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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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突出生产功能,明确主导产业,统筹产业集聚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综合设施合理设置、开放共享。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加强规划引领,发展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多层次、多样化产业空间载体,提高产业发展集聚度和土地投入产出率,把开发区打造成产业集聚发展的主战场。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

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须加强科学论证。

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含专业)、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土地混合利用立体开发。

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混合。

单一生产功能的园区或中小民营企业集中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集中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职工集体宿舍等建设。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统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支持对生态绿地、交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建设,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四、建立项目优选联审制度。

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招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境、用地标准等论证,对建设单位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进行核实,明确项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山东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标准地”制度。

各地要在开发区范围内,围绕事先评估、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等环节建立“标准地”制度体系。

土地出让前,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多评合一”,评估结果实现共享共用。

土地出让时,明确土地出让的产业政策、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建设标准、企业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

建立“标准地”监管体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省发展改革
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山东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

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标准厂房项目应明确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面积不低于高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但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新型产业用地发展。

在开发区内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新型产业用地发展,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按相关规定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受让方以共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土地使用权。

各地在确定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价格时,可探索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且不高于商业用地价格并结合开发主体自持物业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多措并举推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各地要对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调查摸底,绘制存量土地资源空间分布“一张图”。

招商引资、项目选址优先使用存量土地。

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财税金融支持,除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发改造外,鼓励原土地权利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出租、转让(含分割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

加快建设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循环和节约集约利用。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山东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配合)
九、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营过程的监管,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山东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激励机制。

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定期开展评价和年度监测统计,评价结果与开发区扩区、升级和新增计划指标奖励等挂钩。

适时开展节约集约示范区创建评选活动,评选一批实践特色鲜明、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示范作用显著的开发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整体水平。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山东省税务局等配合)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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