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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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 ZR-GCJS-B017-2015(V1.0)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2016-03-11发布 2016-04-1实施
修订记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5)
第三章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6)
第四章监理单位年度招标 (6)
第五章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7)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8)
第七章奖励与罚则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件一建设监理工作月报 (11)
附件二监理单位考核表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燃集团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工程监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中燃集团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燃集团控股项目公司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非控股项目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中燃集团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四条名词和术语
1、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监理:监理单位受项目公司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过程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4、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5、监理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6、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工程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燃集团对监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总部工程技术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部)是实施集团监理单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项目公司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和分工要求落实对监理单位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总部工程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监理业务的统筹协调;
2、负责集团监理单位年度招标;
3、负责建立集团监理单位资源库,审批监理单位准入及退出;
4、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区域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要求,负责督导监理单位组建监理机构及配置监理人员;
3、负责协调区域监理部对本区域内的监理力量进行调整调配;
4、负责本区域监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复核及上报工作;
5、负责落实总部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公司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2、负责制定本公司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3、负责监理单位月度考核工作及上报工作;
4、负责向区域管理中心提交本公司监理力量需求和人员调配意见;
5、负责落实总部、区域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第十条根据中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类原则,工程技术部制定出《中燃集团工程项目类别及监理单位资质条件对应一览表》。
中燃集团工程项目类别及监理单位资质条件对应一览表
第四章监理单位年度招标
第十一条中燃集团各区域常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确定,由总部工程技术部组织进行年度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
监理单位年度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进行,投标前由总部工程技术部组织对监理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监理单位可以参加投标,未通过预审
的监理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资质要求: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人员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25人及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相应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
机具要求:机具资产100万以上。
历史合作:与中燃集团合作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中标与签约
中标和备选:每个区域确定评标分数第一名的监理单位为中标单位,评标分数第二名的为备选监理单位。
签约:区域内各项目公司与中标单位,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常规工程项目年度监理协议。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与中标单位签约的,可选择与备选监理单位签约,签约价格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商务标的较低者。
第十五条区域内的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确定,优先选择中标监理单位,如该监理单位无法满足要求,可选择备选监理单位。个别工程项目监理需要组织单项招标的,需申报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单位应加强监理合同管理,及时与其签订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费用计取与支付、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范围、内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数量、检测仪器和办公设备等资源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等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项目公司审批。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结合其专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