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浅析摘要:破产中税收优先权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
通过对其概念、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阐述体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作出铺垫。
关键词:破产;税收;税收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税收优先权,或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故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民法优先权形式相对应,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易产生侵害性,所以,现代各国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制度中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
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
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
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金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清偿顺序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接管公司的财产。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要对债务进⾏清算,那么破产清算分配债权时税务滞纳⾦清偿顺序是第⼏位?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清偿顺序⽋税和滞纳⾦属于破产债权时,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清偿完破产费⽤和共益债务;职⼯各项福利待遇后,有剩余财产的,就要对⽋税和滞纳⾦进⾏清偿。
清偿顺序在第⼆位。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申请公司破产要提交什么材料债务⼈申请破产,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与主要负责⼈名单;(4)企业职⼯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破产申请⽇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的诉讼情况;(12)⼈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件。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税收优先权浅析
经 济l l l 科苑
税收优先权浅析
陈 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 10 ) 044
摘 要: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发生时, 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 于 其他债权 , 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 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 但是, 税收优先权并不是绝对优先权, 它是相对的权利。 阐述 了 税收优先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与一般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并且对税收 优先权的相对性、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关 系、 税收公示等问题进行 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公益性 ; 担保债权; 留置权; 公示
1 .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征税的风险。由 受偿,其目的在于确保船员的基本生活 ; .3 3 商业银 于担保物权的存在 ,如果纳税义务人想逃税的 行法第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应 当 1 1. . 1税收优先权成立 的根本理 由 1 是税收代 话 ,其可以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通过与他人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进 表公共利益。优先权是基于税的强烈的公益性以 设立担保的方法, 从而使税收债权只能与普通债 行税收债权的清偿。其 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 及公平、 确实、迅速地确定和征收的必要性而被 权人平等受偿 , 致使税收债权落空,而设置税收 信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承认的制度。税收是 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 优先, 可以防患于未然, 确保税收利益。 过分地强调 税收债权对私债权的优先权 , 质基础,是满足公共需要 、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 2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罚款 、没收违 将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因此不宜过分提倡。 的。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也是为公共 法所得等相关权利的顺位关系 尤其是在私债权由担保物权保护时,更是如此。 利益 而支 出 的。 21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顺位关系 . 因此 ,调整税收债权与附担保的私债权的关系 , 1. .2国家为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 1 税收优先权虽然是金钱债权 的一种 ,非物 是 极 为重要 的问题 。 金大部分 只有靠税 ( 税收) 。公共服务一般由如 权 ,但它仍然具备优先权的一般性质 。如物权 3 . 2确定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的 下两项构成: 其一是纯粹的公共服务 ( 社会需求 性。在 “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下 ,加之税收债 时间先后的标准 (oa Wa ̄ S ̄ n )的充足 ,即财政学上所说 的纯粹 权强烈的公益性价值 ,不能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 僦 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一款规定 , 5 纳税 公共财产及社会财产) 。 权等量齐观, 应当区别对待。因此 , 将税收优先 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1_ .3税收作为一种公债权 ,与一般的私债 权优位于私债权是有其道理的。 1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 权不同, 不伴随直接的相对给付 , 任意履行的可 另外 , 私债权通常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意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这里 , 欠缴 能性很低。给税收赋予优先权, 是对国家利益减 思自治, 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问 税款发生的时间先后是税款能否优先于附担保债 少损害的一种有效保障。而且 ,税收债权的实现 通常伴有对等的 给付义务,因此不仅债务人的履 权的关键。那么究竟何时是 “ 欠缴的税款”的发 不仅能确保 国家安全 、 满足社会各种需要 , 还能 行欲望强烈 ,而且 ,民法中的债权法部分也赋予 生?目 前多数采用滞纳税款说作为判断与担保物 够确保私人债权的实现。 私债的债权人诸多的保护手段 , 如担保 , 不安抗 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标准。 1 社会 再分 配 . 2 辩等权利。而税收债权通常不伴有明显的对等给 33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制度的完善 . 1. .1税收还是国家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 付义务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自 愿性就很低 ,因此 僦 收征管法》 第 4 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 物质来源 。曾经 ,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下, 当税收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时 , 遵循优先原则 , 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 主张国家对财富的分配状态应持中立的立场,即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是必然的。 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 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 于抵押 国家不应介入财富分配状态的问题。但 由于各种 2 . 2税收优先权与罚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 权 、 质权、留置权执行 。 这一款规定确立了我国 社会 问 的纷纷出现 , 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 国家 得的顺位关系 “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原则。但这样并没有充 不得不对过去的做法产生怀疑 ,并修正分配状 《 说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 分考虑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殊性,因此 , 5 我 态 ,即进行社会再分配 ( sbfn 。同时把 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 认为它并非合理。第一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约定  ̄ t u o) ri 再分配视为国家必需任务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 担保物权 ( 质押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等) ,它 1. .2将税收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支付来源是 得。虽然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公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管对方是否同意 , 2 只 合理的。将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的物质来源不仅 权力 的作用结果 , 其所得最后也是体现为公益 , 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成立 ,这一点也正与税收 可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维 但是 ,由于它们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处 优先权相同。 第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部分 护社会稳定 ,而且还可以缩小地区、个体的贫富 罚,其主要 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以达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保管 差距 ,有助于接近人类的共同目标共产主义。 到惩戒并警醒违法行为人不得再犯的效果,如果 人、承运人 、 承揽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规定 1 - 收征 纳 的风险性 3税 其真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可能导致第三人的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无异于用提供劳务一方应得 税收作为公法之债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 财产损失 , 使第三人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不 的工 资报酬来为寄存人、托运人 、定作人纳税, 就要求在征收阶段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但有损公正原则 ,而且不能实现行政处罚 的目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报 应收尽收 ,既不能滥用职权 ,也不允许消极懈 的,不利于抑制违法行为。因此 ,罚款不但落后 酬权利的法律政策。 怠,因此税务机关虽然代表 国家行使税收债权 , 于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甚至落后于 4 我 国的税 收公示 制度 但其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 其与私法债权相比风 普通债权。同理,司法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也不 41我 国税 收优先 权公 示制 度的缺 陷 . 险系数增大。 能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对抗效力 , 1 .税收是一种缺乏对等给付的债权。私 .1 3 3税收优先权与附担保债权的顺位关系 但担保物权通过登记或者 占有等方式进行公示 , 法上的债权, 其大部分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而 31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优先,而不是绝对 可使第三人知悉 , . 原则上不会危害交易安全 。 但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愿望也很强。而税收是因符合 优先 是税收优先权是否应当公示 , 各国做法不一致 。 法定课税要件而发生的,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与 《 收征管法》第 4 第一款规定,税务机 公示原则要求当物权变动之际 ,须有一外部的易 晚 5 其所缴税收相当的对待给付。 关征收税款 ,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被人辩识 的征象或记号 。根据 民法的一般原理 , 1 .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信 息不 对 称 。 的除外 。这里 的 “ 律 另有规 定 ” 主要是 指海 商 担保 物权针 对 的是特 定 的财产 ,设 定担 保物 权都 .2税 3 法 国纳税人人数众多 ,形式多样 ,同时加上纳税 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例外规 定。其 中,海商法第 需要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占 、 有 登记,可使第三 人 出于经营的 目的或者逃税的目的而有意隐瞒, 2 、2 规定 :船 舶 吨 税 的 ��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论 企业破产 中的涉税 法律 问题
上 海市税务部 李挺
权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以享 有 别 除 权 。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可 而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享 有 别 除权 。但 是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不 税 四 十五 条 又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收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该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应 当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的债 权 申 “ 权 .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法 纳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报 期 限 内 向 管 理人 申报 债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没 有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收 ” 质 税 申报 债 权 ,那 么依 照该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 权 、 置权 执行 。 由 此可 以看 出 法 律 之 间 “ 质 留 的 债 权 申 报期 限 内 , 权 人 未 申 报债 权 的 、 以在 破 产 财 产 最 存 在 冲 突 。在 破 产 案 件 中 ,到底 是 适 用 征 管 法还 是适 用破 产 债 可 后 分 配 前 补充 申报 ; 是 , 前 已 进 行 的分 配 , 再对 其 补 充 法 ?我们 认 为 , 用 破 产 法 规 定 比较 合 理 。虽 然 总 体 上 说 破 产 但 此 不 适 分 配 。 为 审查 和确 认 补 充 申报 债 权 的 费 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法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并 不 存 在 一般 法 和 特别 法 的 关 系 ,但 是 担 。 第 五 十六 条 第 二 款 进 一 步 规 定 :债 权 人 未 依 照 本法 规 定 在 破 产 案 件 中涉 及税 收 的 问题 时候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就 被 视 ” “ 申报 债权 的 , 得 依 照 本法 规定 的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以上 规 为 一 般 法 , 不 由 而破 产 法 可 以视 为 特 别 法 。 因为 征 收 税 款 是 个基 本 定 可 以看 出 ,债 权 人 积 极 进 行 债 权 申报 是 参 与 债 务 人 破 产 财 问 题 ,而 在 破 产 案件 这样 一 个 特 别 的环 境 下 就 是 一 个 特 别 问 产 分 配 的前 提 。 果 债 权人 没 有积 极 申报 债 权 , 如 由此 产 生 的不 题 了。 但 是 如果 适用 破产 法 , 之 也 就 会 产 生 新 问 题 , 随 即税 收 利法 律后 果 , 就 是 “ 前 已进 行 的分 配 , 也 此 不再 对 其 补 充 分 配 。 优 先 权 在 面 对 有 担保 的 财 产 时发 挥 不 了作 用 。破 产法 的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担 ” 只 . 不 仅 限 制 了 税 收 优 先权 , 且 与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五条 冲突 。 管 而 征 能 由债 权 人 自己承 担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并 没 有 规 定 有 担 保 的 财 产 可 以绝 对 优 先 于 税 有 人 认 为 。应 当统 一 确 定 市 级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为 税 收 破 产 收 , 而是 以设 定 时 间 作 为 节 点 债权 的 申报 主 体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 我 们 主 张 协 调破 产 法 和 征 管 法 的 冲 突 。 我们 认 为 , 在现 实 税 收① 我 们 认 为 有待 商榷 。 。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权 的行 使 不 是 过 多 过 滥 ,而 恰 恰 是 很 少 使 第一 , 为什么是国税机关?试想 , 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欠缴营业 用 , 务 机 关 还 不 太 有 意 识 , 不 太 习惯 行 使 税 收 优 先 权 。 国 税 也 税等地方税而并不欠缴增值税等 国税 .在 目 的税 收管理体制下 由 前 外 税 收 优先 权 效 力 弱 化 趋 势 不 一 定 适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而 且 国税机关充 当申报主体是否可行? 我们建议 , 如果债务人欠缴的仅是 在 我 国这 样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公 共 财 政 的 需 要 也 应 该 被 提 到 地方税 , 么应由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如果 债务人 仅欠缴 国税 . 那 则由 个应 有 的位 置 。 此 , 们 建 议 , 因 我 在修 订 征 管 法 的时 候 。 调 协 主管 国税机关 申报 。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 生。 如果债务人 即欠缴 国税 与 破 产法 的规 定 ,使 得 现 行 征 管 法 第 四十 五 条 的规 定 也 可 以 又欠缴地方税 , 那谁来 申报 ?我们认 为 , 此时地税机 关和国税机关应 适 用 于破 产 程 序 。 人 提 出 , 近 的 德 国 、 地 利 、 大 利 亚 等 有 新 奥 澳 各自 单独 申报 , 是二个独立主体 , 即避免 了互相 推诿 也明确了责 国 的 新 破 产 法 都 将 税 收 优 先 权 彻 底 取 消 而 视 为 一 般 债 权 . 这样 从 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 务人所欠税 款的 而认 为 新 破 产 法 上 税 收 债 权 的 优 先 性 逐 步 淡 化 ,这 也 符 合 世 侦 债权人组 ” 我们认 为应 由债 务人主 管的地税机关 和国税机关组成 界 破产 立 法 的基 本 趋 势 。‘ 们 认 为此 观 点 有 待 商 榷 。我 们 认 峨 第二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 这 为 没有 一 项 制 度 是 放 之 四海 而 皆 准 的 ,各 国 环 境 确 实 千 差 万 在 实 践 中 可 行 性 不 大 。 我 们推 崇路 径 依 赖 理 论 , 目前 , 务 机 别 , 展 阶 段 也 各不 相 同 , 能 因 为 国 外 尤 其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税 发 不 关 内 部 的 征 管 部 门 可 以专 门 负 责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债 务 的立 法 趋 势 而 肓 目跟 风 人 的 具 体 主 管税 务分 局或 税 务 所 可 以协 助 。征 收 管理 部 门 职 责 就 在 于 税 收 的 征 收 管理 丁 作 ,对 于破 产 企 业 的 征 收 本 就 属 参考文献 : 于其职责。 因此 , 定 税 务 机 关 内部 的征 收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申报 确 【】 1李永军 : 破 产法律 制度— —清算 与再建》 中国法制 《 ,
税收优先权探讨
财经论坛Һ㊀税收优先权探讨魏璞智摘㊀要:税收优先权属于一种税收保全制度,而税收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基于公法上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客观上来说税收债权与普通的债权具有共通性,但是两种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㊂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先权,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㊂关键词:税收优先权;价值;适用范围一㊁税收优先权简述(一)税收优先权概念表述在债权关系中通常一个主体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具有相同义务的主体也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为了最大化的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法律必须从债权的性质出发,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确定,由此就逐渐产生了税收优先权制度㊂全球各国均是从法国税收优先权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的,但是在继承并研究的过程中,众学者的意见不具有统一性㊂有些学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就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全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㊂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特定的债权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针对性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是不动产有限受偿的权利㊂‘税收征管法“规定中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㊁质权㊁留置权执行㊂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涉及优先权以及无担保债权㊁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等多个法律概念㊂(二)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特点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㊂虽然物权变动与税收优先权都具有法定性,但是税收优先权不需要进行类似的公示㊂若法律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则税收不能优先受偿㊂税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上,税收优先权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㊂这与担保物权规定依当事人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序位显然不同,税收优先权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强力干预,具有较强的法政策性特征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性质1.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即税收优先权系法律直接规定,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产生的结果㊂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法律规范并未对优先权作出统一的规范,但是在具体部门法中,对优先权适用的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㊂在部门法中,可以总结出,优先权的种类㊁范围㊁受偿顺序等都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优先权的法定条件满足时,就随之产生,无须当事人为合意的表示㊂2.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是对世权㊂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但是与直接支配物不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㊂担保物权具有的支配属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而优先受偿,无须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㊂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的另一个表现为排他性㊂排他性是支配性的补充和延伸 正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的正当理由,税收优先权得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㊂3.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一般物权以其成立时要求标的物特定,而担保物权以其实行时要求标的物特定㊂担保物权追求的是对债权的满足,不在乎标的物为何物,也不在乎标的物是否存在㊂只要标的物能够兑换成与债权相等的价值或者相等价值的替代物即可,这就是物上代位性㊂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因标的物毁损㊁灭失等而获得的金钱和对价,仍然享有请求权㊂(四)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税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制度非常广泛㊁庞杂㊂就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专门集中和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㊁最明确的规定㊂第二类是有关企业破产㊁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我国‘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㊁‘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㊁‘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㊂第三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㊂‘担保法“第33条㊁第63条㊁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㊂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㊂二㊁税收优先权的价值(一)税收优先权的平等价值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税收优先权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一定作用㊂(二)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5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㊂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上㊂国家通过征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㊂税收优先权的出现打破或破坏了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并由此破坏了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效率价值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加㊂在市场经济中,很多行业因为利润微薄或者无利可图,企业不愿涉足,但是这些行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㊂国家通过税收收入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再投资,使科学事业得以传承,使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境况,使国民整体社会水平不断提升㊂三㊁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一)税收债权从破产清算的角度来分析,可将税收债权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宣告破产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关系以及在宣告破产之后所形成的税收债权㊂细致分析如下,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产生税收债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纳税主体就是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企业就真正的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这时税收债权所产生的依据就是对清算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变卖,用以来维持债务人必须的产品销售等活动,清算组是纳税的主体,税收债权是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基础㊂(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即债务人本身应该缴纳的税款本金,债务人因为推迟缴纳税收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因为退税㊁漏税㊁骗税等行为产生的罚款㊂针对不同阶段,所产生的税款本金㊁滞纳金和罚款的优先权问题众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㊂部分学者研究认为,税款本金必然可以享受优先权,而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于税收本金是相关的,所以也应该享受优先权㊂一定意义上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就是对债务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如果这种处罚违法行为的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不仅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促使其他的纳税人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妄为,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㊂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虽然税款本金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因税款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这种说法的缘由是,一旦滞纳金和罚款也可以与税收本金一起享有优先权,就可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就等同于对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将债务人应缴纳的处罚,间接的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㊂这样不仅无法体现出发了的制裁效果,也与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理念是相违背的㊂在我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提到,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㊂在企业宣布破产前的税款本金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称之为破产债权,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是应该享有优先权的㊂但是在保障国际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将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归属于劣后债务,其是属于普通债权的一种,当破产后的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后,普通的破产债权就可顺位,在有财产生育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㊂当宣布破产以后,会形成税收债权,此税收债权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属于破产的费用,是不在税收优先权的使用范围的㊂当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不管是税收的本金,还是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都是以为你清算组在对财产进行管理㊁变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是清算组违法和合法行为的结果㊂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㊂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㊂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㊂四㊁结论在我国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税收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㊂税收要想更顺利的进行,必须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㊂税收优先权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全力的,其的行使是在服务公共利益的观念上而发展的,还需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㊂参考文献:[1]马东起.谈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税务,2003(17):26-28.[2]肖静,周军.浅议税收优先权[J].法制与经济,2008(5):23-24+27.[3]陈明霞.税收优先权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4]王建海.税收优先权法理基础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1):264-265.[5]田雷.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308-309.[6]严永斌.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2:109-110.[7]张阳.对税收优先权的思考[J].注册税务师,2018(8):47-48.[8]鲁明文.论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湘潭大学,2016.[9]黄江.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10]杨娟.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J].财税法论丛,2015,16(2):386-397.[11]荆平,陆佳.对我国税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J].光华法学,2013.[12]高巧丽.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13]韩秀贞.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3(1).[14]CharlesJordanTabb,TheLawofBankruptcyFoundationPress(2009).[15]ThomasJackson,TheLogicandLimitsofBankruptcyLaw.BeardBooks(2001).作者简介:魏璞智,海南省海南大学㊂64。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所有清偿顺序是:⽀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企业资产需清偿在先顺序的债务后,如有剩余,才能继续清偿下⼀顺序的债务。
如:先清偿完毕破产费⽤后,还有剩余的,就可继续清偿共益债务,依次类推。
同⼀顺序的债务不能全部获得清偿的,将按⽐例分配。
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继续经营⽽。
破产审批经法院审批之后,破产企业会进⾏程序,清算后的财产会⽤于缴纳税收和偿还。
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后的财产清偿有优先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我们来了解⼀下。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公司申请破产,是优先清偿税款。
《》第⼀百⼀⼗三条 在优先清偿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费⽤,以及法律、⾏政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
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清算流程1、成⽴清算组。
⼈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为对⼈民法院负责并汇报⼯作;3、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案,在会上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先应拨付清算费⽤,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2)破产案件;(3)为债权⼈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在优先⽀付清算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的职⼯⼯资、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拖⽋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NM Y A N D TR A D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黄敏佳,贾璐(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
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适用冲突;利益协调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3-0072-03T he Predi cam ent of t he A 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i ori t y andt he I m provem ent Pat h H uang M i nj i a ,J i a Lu(SchoolofLaw A nhuiU ni ver s i t y H ef ei230601)A bs t ract :A r t i cl e 45oft he “T ax C ol l ect i on and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Law ”s t i pul at es t he ef f ect oft ax pr i or i t y i n t hr ee l evel s .A m ong t hem ,t he 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es t abl i s hed by t he t axpayer i n t he s econd l evelaf t er t he occur r ence of t he t ax ar r ear s has pr i or i t y overt he t ax pr i or i t y es t abl i s hed l at er .T he s t i pul at i onsof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ar e di r ect l y cont r ar y t o t he l egi s l at i ve i nt ent of t he “Ent er pr i s e B ankr upt cy Law ”.A t t he s am e t i m e,t her e ar e al s o conf l i ct s w i t h t he pr ovi s i ons of t he C i vi l Pr ocedur e Law and r el evant j udi ci al i nt er pr et at i ons i n t he enf or cem ent pr ocedur e.B ehi nd t he di l em m a of t he a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 i or i t y i s t he conf l i ct bet w een di f f er ent i nt er es t s .T her ef or e,coor di nat i ng 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i s t he key t o r es ol vi ng t ax pr i or i t y.U nder t he cur r ent l egal f r am ew or k,i t i s neces s ar y t o 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t i on pr em i s e of t ax pr i or i t y,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bl e r el at i ons hi p bet w een t ax pr i or i t y and r el evant l egal pr ovi s i ons ,and t ake i nt o account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s o as t o r es ol ve t he appl i cat i on di l em m a oft ax pr i or i t y.K ey w ords:t ax pr i or i t y;appl i cat i on conf l i ct ;i nt er es tcoor di na-t i on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黄敏佳(1997-),女,江苏常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贾璐(1995-),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
国际案例介绍与比较
案例二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重建案
背景介绍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政府投入巨资进行灾后重建。
税收优先权争议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日本政府主张税收优先权,要求在分 配重建资金时优先扣除税款。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日本政府成功行使了税收优先权,为灾后重建 提供了资金保障。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税收优先权 制度相对较为严格。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并协助配 合对方的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以便更好 地管理和监督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制度。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税 收优先权的解释可能不明确,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税务机关的执行难度
在破产清算中,税务机关需要参与其 中并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然而,由于 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复杂,税务机关 在执行时面临很大的难度。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导 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启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优先权的行 使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 义。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考虑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
思考
如何平衡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人权 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税收优先权 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社 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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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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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
和用品不得保 全 和 强制 执行 。第 二 , 收 债权 优 先 于后设 税
保 护的同时 , 给市场经济运行 的稳定性带 来一定 的隐患 。
“ 采用财物 或其他 手段 ” 。对 于 什 么是 “ 物手 段” “ 他 或 所 影 响 的 商业 量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罚 款 数 额 , 罚 款 与 违 法 财 和 其 使 手 段” 《 行 规 定 》 用 例 示 性 规 定 作 了 解 释 , 些 规 定 看 所 得 或 所 影 响 的 商 业 量 成 正 比 。为 了 限 制 执 法 机 关 的 自 由 ,暂 采 这
一
步 的规 范 与 完善 。
关 键 词 : 收 优 先 权 ; 示 制 度 税 公
中图分类号 :8 F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3 80 1 7— 18 2 1 )50 0 2
税 收优 先 权 是 指 在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产财产 优先拨付 破产 费用 后 , 当先 支 付所 欠 职工 工资 和 应 再 《 第 时 , 收债权就债 务人 的 全部 财 产优 先 于其 他 债 权受 清 偿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后 , 缴 纳 税 款 及 其 他 债 务 ; 民 事 诉 讼 法 》 税 的 权 利 。2 0 0 H税 收 征 管 法 》 次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税 收 2 2条 、2 条 规定 , 民 法 院 执 行 时 , 当保 留 被 执 行 人 及 首 2 23 人 应 优 先 权 制 度 , 制 度 对 公 法 债 权 的 优 先 保 护 , 止 了 当 事 人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生 活必 需 费 用 、 活 必 需 品 ;税 收 征 管 法 》 该 防 生 《 为逃 避 债 务 制 作 虚 假 担 保 , 成 国 家 利 益 的 损 失 。 但 是 由 造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经营亏损无力持续,且已经无法通过内部调整、外借新资金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能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税收债权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滞纳金优先受偿性进行分析。
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所形成的债权。
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特殊,通常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
而滞纳金又是指用人单位、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而应付的延迟期间的额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由纳税人负担。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同等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应当加征滞纳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存续的税款和其他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列为优先受偿债权的债权,包括加征税款和罚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滞纳金的利息和罚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同等级别,都属于优先受偿债权。
其次,根据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实践经验,滞纳金一般情况下也是优先受偿债权。
因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都向法院提出清偿申请,而滞纳金往往被纳税人放置在最后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积极参与破产清算,遵守法律规定并维护自身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一般会及时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并在清算过程中坚持自己的权益。
这样就可以保证税收债权中包括滞纳金在内的债权能够得到足够的清偿。
最后,从破产清算中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对于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大有影响。
实际上,税务机关作为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当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往往第一个得到清偿,因此,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在内是比较安全的债权。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论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保护的完善
( 三) 单 独制定 破产企 业 的 申报 规 范
以法律法 规 的形式 , 单 独制 定破 产企业 的申报 规范 , 规定 当
然 是满足 要 件后 自动 产生 的 , 那么 什 么时候 产生 , 对 于税 务机 关 企 业宣 布破产 后 , 在 其所 报纳 税 资料 中应填 写清 算组应 税事项 , 来 说无从 稽 查和管 理 , 对于 交易相 对人 来 说, 更是 无从 知晓 : 第 税 收债权 得到 及时和 有效 的监控 , 有利 于税 收 债权 的实现 。 三, 公 示产 生公信 力, 税 收优 先权 可视 为是 为税 收债权 提 供 的一 三、 协 调税 收优先 权与其 他权 利 ( 一) 税 收优先 权 与抵 押 权 、 质 权 在考虑 税收优 先权 与抵 押权 、 质 权 的优先 效力 时 , 笔者 把税 收优先权 权分 为税 收一般 优先权 和税 收特殊 优先权 来分别讨 论 。 就税 收特殊优 先权而 言 , 因其 所 附着 的税 收债权 具有一 定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8 9 . 0 2 作者 简介 : 金 森英 , 浙 江工 商大 学, 法律 硕 士。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目前破产 清算 中税 收优先权 保护存 在 的问题主 要有 : 税 收征 示制度 。
受损 害。
( 二) 及 时向税 收债权 人披 露公 司信 息
企 业 自成 立到 清算 , 必然有 许多信 息 , 税 收债权 人对 于企 业 的破 产财 产享 有一 定的权 利 , 必然会 对 企业 的各项 信息 很关注 ,
债务, 当事人 逃避 税 收债 务 的手段之 一就 是 设立虚 假担保 , 倘 若 而许 多税收债 权得不 到应有 的清偿 也是 因为信 息不对称 造成 的, 以税 款缴 纳期 限作 为税 收优 先权成 立 的时 间 , 那么 , 纳 税人 还 是 很容 易在税 款缴 纳期 限之 内设定假 担保 而逃 避税 收债 务 : 第二 , 由于税 收债 务是满足 一 定要件后 自动产 生 的, 故税 收优 先权 与纳 税 义务 同时产 生 , 对税 收债 权 的保 障最 为有利 , 但是 , 税 收债 务既 因此 , 有 必要 及 时向税收 债权 人披露 公 司信 息, 使其 准确把 握公 司的动 向, 维护 自身 的合法权 益 。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破产债权申报、税收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处理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债权申报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了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数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款。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滞纳金数额高于法定滞纳金比例。
(3)罚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罚款数额过高。
2. 税收债权清偿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不应优先受偿,理由如下:(1)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属于行政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违反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确实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计算税款,并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申报债权。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滞纳金比例计算滞纳金。
(3)罚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罚款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罚款。
2. 税收债权清偿问题(1)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权。
四、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存在错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法定滞纳金比例和法定标准计算债权。
[税案观察]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
[税案观察]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在写《司法拍卖》系列的时候,小编思考过一个问题:破产拍卖中,有的法院将拍卖税费作为破产费用,允许优先于抵押权支付。
依此类推:普通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能否作为执行费用?如果可以,那么就法院就有依据优先支付,就能对抵押权人交待,就可以不需要买家包税。
但是,拍卖税费显然未被确认为执行费用!那么,小编回过头再想:破产拍卖的税费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了,抵押权人同意吗?如果抵押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诉讼争议优先权,对分配方案提出异义,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拍卖税费,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小编再查看有关案例,发现关于对于破产拍卖产生的税费的定性,法院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是破产费用,有的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共益债务.....但比较一致的是,认为拍卖税费应该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统一分配,不能由税务机关提前扣缴。
同时在下面的法院判例中,显然倾向于拍卖税费优先于抵押权分配。
小编也询问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朋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回答,通常是:一,拍卖时也采取买家包税,避免税费缴纳中抵押权人和税务机关的优先权争议;二,优先分配给税务机关。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条文分析,破产拍卖税费显然不属于共益债务。
论税收优先权-精品文档
论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概述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1.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
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 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 税收优先权的种类。
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能出现特别优先权。
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 船舶吨位的优先权即是一种就船舶价值有限受偿的特别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现状1.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我国 2001年 4月 28 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 赋予税务机关特定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债权规则解决相关的税收争议, 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次革 命性突破, 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这对于规范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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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税收优先权制度,虽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但该条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与《破产法》第37条未能良好地协调,存在法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分析税收优先权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实务的诸多问题,致力解决该条法律的缺陷。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破产清算;担保物权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110—02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通过相应权利的产生时间先后为标准进行判断。
其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及法律定位(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进入破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分为两部分:破产宣告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和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破产宣告前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未进入破产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程序进行中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则是清算组。
上述税收债权除了包括应缴纳的税款本金外,还可能包括因债务人迟延缴纳税款所发生的滞纳金,或因债务人存在偷、漏、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罚款。
对税收本金的优先权,不存在争议,然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等是否都同样享有税收优先权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税款本金、滞纳金及罚款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应该分破产宣告前、后两个阶段讨论。
(1)在破产宣告前的税款本金是基于先前的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属于破产债权,应享有优先权;此阶段的滞纳金和罚款,为避免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全体债权人身上,使其他债权人清偿份额减少,不应享有优先权;(2)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基于其特殊性,属共益费用,不属于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是税收本金还是滞纳金和罚款,都是清算组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是清算组合法或违法行为的结果,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其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共益费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1]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在各国的法律定位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定位,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即绝对优先权和相对优先权之说。
前者支持破产清算中,将税收债权绝对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得到偿付;后者则认为,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仅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得到偿付。
但实践中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有所不同。
日本《破产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税收债权被列为财团债权,并不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财团债权相对破产债权具有优先性,并且行使财团债权不受破产程序的制约,它可以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得到满足。
美国在税收优先权上则经历了几次立法变更。
1913年美国《税法》第6321节规定:“任何人均负有义务缴付税捐,因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美国政府得就此义务人的财产或对财产上的权利,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1939年美国税法第6323节(a)项修改为“税捐的优先非经公示登记,不得对抗任何抵押权人”,“经过公示登记的税收债权与抵押权的优先位次则看两者登记时间的先后而决定。
”[2]现行美国税法规定税收债权,一经向债务人作出通知即成为有担保的债权。
德国1999年的破产法则将税款列为破产债权,与无担保债权平等清偿,在原则上取消了税收的优先清偿权。
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的新破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三、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效力位阶(三)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主要分为四种:一担保物权优先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破产费用优先权,三劳动债权优先权,四税收优先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四种优先权的效力位阶如何?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别除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优先于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基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产生,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劳动债权紧密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基本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
这是四种优先权的一般清偿顺序。
我国目前立法对税收优先权在清偿顺序上的规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与《破产法》的规定一致。
《税收征管法》则将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前,根据设立时间先后判断谁优先,形成如下清偿顺序: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破产费用—职工工资—普通债权。
从我国立法采取的是相对主义的税收优先权,但是对其优先顺序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二)我国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与有担保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出台,许多学者认为这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其他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
[3]但笔者认为,对欠税后恶意设立担保,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损害善意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针对恶意担保损及税收的问题,可以利用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来解决。
或者,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税收担保制度,学习美国的做法,通过担保制度赋予税收优先权,这样在法理形成统一。
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留置权,对此学界一致反对。
因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效力最强。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留置权是为了鼓励留置权人对合同标的物的修缮、增值与保值的结果,如果留置权不能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甚至劣后于在他之前设立的数额巨大的税收受偿,则无人愿意承担修缮保管之成本,必将损及标的物价值,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及抑制相关产业之发展,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加大社会摩擦,背离立法宗旨。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欠税是否发生在留置权之前,税收债权都应劣后于留置权受偿。
四、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制度上的缺陷及完善(一)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有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缺陷一,该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间的不统一。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将税收优先权有条件置于担保物权之前,必然与《担保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规定产生冲突;缺陷二,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未对其行使主体、行使的条件、行使的客体范围、行使的公示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4]例如,税收优先权的时间从何时起算?如何保护在后设立担保的善意债权人?不同税种的优先权次序又如何?诸多问题从现行立法上找不到答案;缺陷三,征税机关在税收优先权之诉中法律地位难以确定。
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诉讼,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则无法提起诉讼;若以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又不符合民诉中原被告主体身份平等的原则;缺陷四,税收债权公示制度不规范。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设计了欠税定期公告制度,但并没有与税收优先权挂钩,容易导致担保物权人与纳税人之间欠税信息的不对称。
缺陷五,税收优先权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既没有规定征税主体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税收优先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纳税人不向担保物权人如实告知其欠税情况的后果,对欠税后恶意串通设立担保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第一,制定税收基本法,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不一致。
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税收基本法对各项制度进行系统规范,将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则进行详细立法,使得税收优先权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在税收基本法中,理顺税收优先权立法体系内部的矛盾,理清与其他债权及不同税种间的受偿顺序,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并落实法律责任。
第二,用私法方法保障税收债权。
随着“公法的私法化”浪潮, 借用私法之手段保护公法之债日益重要。
第三,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
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应以登记或公告方式为宜,同时采取对抗主义,即不登记或者不公告不影响优先权的产生,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税务机关应将欠税情况通知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由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使公众在办理抵押时便可获悉债务人的欠税情况, 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公告义务,并规定税收优先权的对抗效力应当从公告之时发生,使税收定期公告制度与税收优先权制度相衔接。
[5]第四,调整税收债权与私债之间的清偿顺序。
无疑,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之债,但是如共益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特殊普通之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优先于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坚持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受偿顺序,以权利设定的时间先后为准。
而留置权应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
还要考虑到特别法的规定,如《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所设定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因工程款拖欠所发生的优先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第五,建立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庭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庭,负责审理与税收有关的案件。
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