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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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间存 在 着冲 突 我 国税 收 优先 权 的立法 不 统一 , 个 法律 法 规 各
[ 作者简介] 陈玲玲(9 5 )女 , 18 一 , 福建沙县人 , 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 院 20 0 9年经济法硕 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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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玲 : 我 国税 收优 先权 立法 的完 善 论
统 一 的税 收优 先权 法律 制度 , 定税 收优 先权 的产 生 时间 , 立完 善 、 作 性 强的 税 收公 示制度 及 细化 税 收 确 建 操
优 先权 与担保 物权 之 间位 阶顺 序 等。 [ 键词 】 收优先 权 ; 法 ; 关 税 立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F 3 【 献标 识码 1 [ 章编 号]0 9 10 (0 O 一 0 7 0 D 42 文 A 文 10 — 7 X 2 1)l 0 3 — 4 1
的 。而 且 简单 地 规定 税 收优 先 权 的优 先 效力 , 而置 担 保物 权 的公 示 效力 于 不顾 , 产 生 的公 权 对 私权 所 的侵 害 , 破 坏整个 担保 物权 的制度价 值 。 会
如果 规 定 税 收优 先权 优 先 于担 保 物权 , 因其 缺 乏 民法式 的公 示 , 能危 及 到并 不 负有 纳 税 义务 的 可

其他 担保 债权人 的利益 。如果 税收 优先 权不 优先 于 担保 物权 , 可 能发 生 纳 税义 务 人 于纳 税 义 务确 立 则 以后 , 逃避 纳 税 而与 第 三人 勾 结 , 为 成立 假 债 权 , 设 立假 担 保 , 国家 税 收落 空 , 而 影 响 国 家 财 政 基 使 进 础 。所 以 , 者任 何一 方绝 对优 先都 有负 面影 响 , 两 这
论我 国税收优 先权立法的完善
陈玲 玲
( 中国政 法 大 学 , 京 1 0 8 ) 北 0 0 8
[ 摘
要1 国税 收优 先权 立 法存 在 , 我 相关 立 法不 统 一 、 收优 先权 产 生 时 间不 确定 、 收优 先权 公 示制 税 税
度缺 失 以及 税 收优 先权 与担 保 物权 之 间的位 阶顺 序 规定过 于 简单 等。 我 国税 收优 先权 立 法 的完善 , 建立 应
税 收 可 以视 为 一 种保 护 私法 债 权 的最 基 本 的公 益
款, 同时 又被税 务机 关或 其 他行 政 机关 处 以罚 款 、 没
收违法 所得 的, 收优先 于 罚款 、 收违法 所得 。” 税 没
费用 ,而 公益 费 用 的支 出有 利 于 所有 的债权 人 , 故

般 赋予 公益 费 用 最优 先 的受 偿权 , 故税 收 优先 权
税 收优先 权产 生 的时 问,既 可 以考虑 与 纳税义 务 同时发 生 , 可 以考虑 在税 务 机关 核定 税 收时 才 也 发生 。 学者认 为 , 税收 优先权 的产 生时 间定于税 有 将
收核定 之 时 , 能最 大 的保 障 和协 调所 涉各 方 的利益 。
美 国《 内收入法 典》 是这种 做法 的代表 。 国 就
有 或 者登 记 , 果法 律 仅仅 只是 简单 地 依 照权 利 产 如 工 工资 和保 险之后 。
( ) 定 税 收 优 先 权 的 产 生 时 间 为 税 收 核 定 二 确
时 间
生 的时 问先后 来 判定 税 收 和担 保 物权 的效力 优 先 ,
而 没有 考虑 到对 于交 易 安全 的保 障 , 显然 是 不公 平
关 于 税 收法 律关 系性 质存 在 着 “ 务 关 系说 ” 债 和 “ 力关 系说 ” 权 两种 学 说 , 目前 “ 务关 系 说 ” 得 债 获
了普 遍 承 认 , 为税 收 是 一 种 公 法 之 债 , 有公 益 认 具
有 其合 理性 和必 然性 。 二 、 国税 收优 先权 立 法的缺 陷 我
( ) 国税 收优 先 权 的 立法 不统 一 , 体规 定 一 我 具
性。 人类 不仅 存在 私人 欲望 , 且存 在公 共欲 望 。 而 公
共 欲望 只 能经 由公 共 经 济 , 过 国家 或政 府 的财政 通
手 段来 得 到实 现 。 为 了满 足公 共需 求 , 须 由 国家 必
[ 稿 日期 ] O O l一 0 收 2l—O2
收税 款 , 收优 先 于 无担 保 债权 , 律另 有 规 定 的除 税 法
外 ; 税人欠 缴 的税 款发 生在 纳税 人 以其 财 产设 定 纳 抵押 、 质押 或者 纳税 人 的财 产被 留置之 前 的, 收应 税
当先 于抵 押 权 、 质权 和 留置权 执 行 。纳 税人 欠 缴税
和普通 债 权 获得 受偿 。类 比于破 产法 的清算 顺序 ,


税 收优先 权 的制 度价 值
向营 利性 的 私人 经 济 主 体 ( 业 、 民 ) 征 税 收 , 企 居 课 以此 向社 会公 众提 供公 共物 品。这 使得 税收 成为满 足公 共需 要 的最 主要 的手段 , 而使 其 具 有很 强 的 从 公益性 。而税 收 的公益 性 正是 在立法 和学 说上 承认 税 收的一 般 优先 权 , 将 优先 权 赋予 税 收债 权 而未 或 赋予 一般 债权 最基 础 的理 由 。 所 以从 制度 价 值来 看 , 收 优先 权 在 于确 保提 税 供公 共物 品 , 足公 共 需要 。破 产法 中就破 产 清偿 满 顺 序 的规 定 , 产 费用 和公 益 债 务优 先 于 职工 工资 破
第2 3卷 第 1 期
V0 .3 1 2 N0. 1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 b i ia ca n c n mi C l o m l e n n il dE o o c ol o Hu F a
2 1 年 2月 2 日 01 5
F b2 , 0l e .5 2 1
所 谓税 收优 先权 , 是指 纳税 人 未 缴纳 的税 收与
其 他未偿 债 务 同时存 在,且其 剩 余财 产 不足 清 偿全
部债 务 时, 收 可 以排 除 其他 债权 而优先 受 清偿 的 税 通债 权 。
我 国《 收 征 管法 》 4 税 第 5条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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