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角下的税收优先权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摘要】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
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
本文通过对这两项权利的历史渊源、意义和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质押的冲突应以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应优先,同时应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最后,让更多法律人参与到税法的立法和实践之中是才解决冲突的最根本途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冲突;解决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然而,该条规定有非常明显的缺陷,不仅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更未能体现出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意义。
本文力图从这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出发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相关法规,对《税收征管法》第45条提出的建议。
一、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历史背景及制度价值优先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早期实行一种嫁奁制度,即女子出嫁之时必须要有陪嫁的嫁妆并且嫁妆的所有权随女子出嫁而转移给丈夫。
但随着罗马的扩张,民风日下,很多人开始利用该制度骗取女子的随嫁财产。
531年优帝一世颁布法令确定女子对自己的嫁妆有优先权,并且优先于其丈夫的一切抵押。
[1]至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先后引入优先权并不断将其完善。
纵观各国优先权有如下特点,首先,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该制度保证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重要冲突问题,如在国家税收中引入优先权;其次,该制度的权利人大多为社会弱者或者公共服务部门,例如离婚中的弱势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优先权利、权益受损的职工对公司财产和负债累累之人的生活费优先权等等。
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分析
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问题税收优先权即税收之债优先权,是指税收之债和其他债权同时存在,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于某些债权而受优先清偿的权利。
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众所周知,国家根据公益优先的原则,为保障税收的及时实现,在公法(如行政法和税法)的内容和程序设计上,往往把税收之债置于优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地位上,从而形成税收优先权的理念。
但由于现代社会民本观念的不断增强,使税收优先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朝着更加尊重私权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向发展。
这样,税收优先权在世界各国似乎有弱化的趋势。
税收优先权制度内容的设计,只有在税收之债和其他民事债权同时并存,且在相互冲突的条件下才有意义。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不仅存在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而且存在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一)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的征收,在税收征管环节可以向纳税人催缴税款、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尽管我国税法没有明确上述征管措施的优先效力,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它们事实上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不妨分别称之为:税收请求优先权、税收担保优先权和税收保全优先权(日本法上叫扣押优先权)。
在纳税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在债务人同一财产上,发生权利并存与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这如何解决? 作文/zuowen/(二)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税收之债虽然属于公债,但从其财产法律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看,应定位于民事债权为宜。
既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之债的优先权,那么,它就有可能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相对于税收之债而言)之间产生并存与冲突。
而根据我国民法设定的几种情况,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有以下种类:1.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
税收优先权浅析
经 济l l l 科苑
税收优先权浅析
陈 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 10 ) 044
摘 要: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发生时, 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 于 其他债权 , 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 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 但是, 税收优先权并不是绝对优先权, 它是相对的权利。 阐述 了 税收优先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与一般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并且对税收 优先权的相对性、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关 系、 税收公示等问题进行 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公益性 ; 担保债权; 留置权; 公示
1 .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征税的风险。由 受偿,其目的在于确保船员的基本生活 ; .3 3 商业银 于担保物权的存在 ,如果纳税义务人想逃税的 行法第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应 当 1 1. . 1税收优先权成立 的根本理 由 1 是税收代 话 ,其可以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通过与他人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进 表公共利益。优先权是基于税的强烈的公益性以 设立担保的方法, 从而使税收债权只能与普通债 行税收债权的清偿。其 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 及公平、 确实、迅速地确定和征收的必要性而被 权人平等受偿 , 致使税收债权落空,而设置税收 信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承认的制度。税收是 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 优先, 可以防患于未然, 确保税收利益。 过分地强调 税收债权对私债权的优先权 , 质基础,是满足公共需要 、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 2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罚款 、没收违 将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因此不宜过分提倡。 的。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也是为公共 法所得等相关权利的顺位关系 尤其是在私债权由担保物权保护时,更是如此。 利益 而支 出 的。 21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顺位关系 . 因此 ,调整税收债权与附担保的私债权的关系 , 1. .2国家为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 1 税收优先权虽然是金钱债权 的一种 ,非物 是 极 为重要 的问题 。 金大部分 只有靠税 ( 税收) 。公共服务一般由如 权 ,但它仍然具备优先权的一般性质 。如物权 3 . 2确定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的 下两项构成: 其一是纯粹的公共服务 ( 社会需求 性。在 “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下 ,加之税收债 时间先后的标准 (oa Wa ̄ S ̄ n )的充足 ,即财政学上所说 的纯粹 权强烈的公益性价值 ,不能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 僦 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一款规定 , 5 纳税 公共财产及社会财产) 。 权等量齐观, 应当区别对待。因此 , 将税收优先 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1_ .3税收作为一种公债权 ,与一般的私债 权优位于私债权是有其道理的。 1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 权不同, 不伴随直接的相对给付 , 任意履行的可 另外 , 私债权通常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意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这里 , 欠缴 能性很低。给税收赋予优先权, 是对国家利益减 思自治, 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问 税款发生的时间先后是税款能否优先于附担保债 少损害的一种有效保障。而且 ,税收债权的实现 通常伴有对等的 给付义务,因此不仅债务人的履 权的关键。那么究竟何时是 “ 欠缴的税款”的发 不仅能确保 国家安全 、 满足社会各种需要 , 还能 行欲望强烈 ,而且 ,民法中的债权法部分也赋予 生?目 前多数采用滞纳税款说作为判断与担保物 够确保私人债权的实现。 私债的债权人诸多的保护手段 , 如担保 , 不安抗 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标准。 1 社会 再分 配 . 2 辩等权利。而税收债权通常不伴有明显的对等给 33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制度的完善 . 1. .1税收还是国家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 付义务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自 愿性就很低 ,因此 僦 收征管法》 第 4 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 物质来源 。曾经 ,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下, 当税收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时 , 遵循优先原则 , 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 主张国家对财富的分配状态应持中立的立场,即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是必然的。 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 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 于抵押 国家不应介入财富分配状态的问题。但 由于各种 2 . 2税收优先权与罚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 权 、 质权、留置权执行 。 这一款规定确立了我国 社会 问 的纷纷出现 , 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 国家 得的顺位关系 “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原则。但这样并没有充 不得不对过去的做法产生怀疑 ,并修正分配状 《 说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 分考虑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殊性,因此 , 5 我 态 ,即进行社会再分配 ( sbfn 。同时把 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 认为它并非合理。第一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约定  ̄ t u o) ri 再分配视为国家必需任务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 担保物权 ( 质押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等) ,它 1. .2将税收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支付来源是 得。虽然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公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管对方是否同意 , 2 只 合理的。将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的物质来源不仅 权力 的作用结果 , 其所得最后也是体现为公益 , 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成立 ,这一点也正与税收 可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维 但是 ,由于它们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处 优先权相同。 第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部分 护社会稳定 ,而且还可以缩小地区、个体的贫富 罚,其主要 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以达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保管 差距 ,有助于接近人类的共同目标共产主义。 到惩戒并警醒违法行为人不得再犯的效果,如果 人、承运人 、 承揽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规定 1 - 收征 纳 的风险性 3税 其真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可能导致第三人的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无异于用提供劳务一方应得 税收作为公法之债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 财产损失 , 使第三人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不 的工 资报酬来为寄存人、托运人 、定作人纳税, 就要求在征收阶段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但有损公正原则 ,而且不能实现行政处罚 的目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报 应收尽收 ,既不能滥用职权 ,也不允许消极懈 的,不利于抑制违法行为。因此 ,罚款不但落后 酬权利的法律政策。 怠,因此税务机关虽然代表 国家行使税收债权 , 于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甚至落后于 4 我 国的税 收公示 制度 但其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 其与私法债权相比风 普通债权。同理,司法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也不 41我 国税 收优先 权公 示制 度的缺 陷 . 险系数增大。 能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对抗效力 , 1 .税收是一种缺乏对等给付的债权。私 .1 3 3税收优先权与附担保债权的顺位关系 但担保物权通过登记或者 占有等方式进行公示 , 法上的债权, 其大部分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而 31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优先,而不是绝对 可使第三人知悉 , . 原则上不会危害交易安全 。 但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愿望也很强。而税收是因符合 优先 是税收优先权是否应当公示 , 各国做法不一致 。 法定课税要件而发生的,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与 《 收征管法》第 4 第一款规定,税务机 公示原则要求当物权变动之际 ,须有一外部的易 晚 5 其所缴税收相当的对待给付。 关征收税款 ,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被人辩识 的征象或记号 。根据 民法的一般原理 , 1 .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信 息不 对 称 。 的除外 。这里 的 “ 律 另有规 定 ” 主要是 指海 商 担保 物权针 对 的是特 定 的财产 ,设 定担 保物 权都 .2税 3 法 国纳税人人数众多 ,形式多样 ,同时加上纳税 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例外规 定。其 中,海商法第 需要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占 、 有 登记,可使第三 人 出于经营的 目的或者逃税的目的而有意隐瞒, 2 、2 规定 :船 舶 吨 税 的 ��
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
《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人认为,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抵押发生于欠税之前的,优先于欠税受偿,发生于欠税之后的,则后于欠税受偿,从实质上讲,债务A属无担保债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原则,只能后于欠税B受偿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税收的受偿顺序。
这对于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增强税法的刚性,防止纳税人借助所谓“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有利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国家政治权利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是各国物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
《破产法》也规定“己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中可以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受偿。
同时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破产清算顺序也把税收债权置于第三位,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后。
普通债权之前,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效力是高于税收债权的。
但是,僦收征管渤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以形成和设定时间的早晚作为界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标准,从而大胆突破了传统的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上,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税收优先权问题是一个涉及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当出现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国家税务部门优先获得清偿其欠缺税款的权利。
但是,税收优先权是否永远都是正确的决策?当出现涉及到企业拯救和就业等社会问题时,是否还应该优先考虑税收优先权呢?本文将对税收优先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产生税收优先权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国家税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税费,税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到位,促进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破产或清算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资金收支、员工岗位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等问题,因此,税收优先权问题的争议和反对声音也逐步提高。
二、税收优先权的利弊分析税收优先权的优势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收入和利益。
这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破产和清算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转移财产和逃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税收优先权为国家税务部门创造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保护了法律和规范运行制度的有效性,防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然而,税收优先权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成为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会使得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清偿,从而影响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另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加速了企业破产的速度,对企业及其员工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将税收优先权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三、税收优先权的改革建议针对税收优先权问题,需要采取适当的改革措施,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平,更符合基本的社会考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应该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其中税收优先权应该处于中等优先级,不应该占据最优先的位置。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NM Y A N D TR A D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黄敏佳,贾璐(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
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适用冲突;利益协调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3-0072-03T he Predi cam ent of t he A 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i ori t y andt he I m provem ent Pat h H uang M i nj i a ,J i a Lu(SchoolofLaw A nhuiU ni ver s i t y H ef ei230601)A bs t ract :A r t i cl e 45oft he “T ax C ol l ect i on and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Law ”s t i pul at es t he ef f ect oft ax pr i or i t y i n t hr ee l evel s .A m ong t hem ,t he 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es t abl i s hed by t he t axpayer i n t he s econd l evelaf t er t he occur r ence of t he t ax ar r ear s has pr i or i t y overt he t ax pr i or i t y es t abl i s hed l at er .T he s t i pul at i onsof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ar e di r ect l y cont r ar y t o t he l egi s l at i ve i nt ent of t he “Ent er pr i s e B ankr upt cy Law ”.A t t he s am e t i m e,t her e ar e al s o conf l i ct s w i t h t he pr ovi s i ons of t he C i vi l Pr ocedur e Law and r el evant j udi ci al i nt er pr et at i ons i n t he enf or cem ent pr ocedur e.B ehi nd t he di l em m a of t he a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 i or i t y i s t he conf l i ct bet w een di f f er ent i nt er es t s .T her ef or e,coor di nat i ng 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i s t he key t o r es ol vi ng t ax pr i or i t y.U nder t he cur r ent l egal f r am ew or k,i t i s neces s ar y t o 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t i on pr em i s e of t ax pr i or i t y,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bl e r el at i ons hi p bet w een t ax pr i or i t y and r el evant l egal pr ovi s i ons ,and t ake i nt o account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s o as t o r es ol ve t he appl i cat i on di l em m a oft ax pr i or i t y.K ey w ords:t ax pr i or i t y;appl i cat i on conf l i ct ;i nt er es tcoor di na-t i on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黄敏佳(1997-),女,江苏常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贾璐(1995-),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
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作者:刘丽娟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8期摘要: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发生的时间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7条的规定相冲突,使得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清偿顺位存在冲突。
本文通过阐述解决税收债权需要综合考量的几个因素,得出税收债权不具备优于担保物权的合理性,提出解决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清偿顺位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清偿顺位一、关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一)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缘由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柱,应当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有学者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①无论在学理上还是立法实践中,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都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肯定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理由主要在于,税收是政府公共资金的来源,具有公益属性,因此需要特别保护。
否定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理由主要在于,破产作为公平偿债程序,国不应与民争利[1]。
(二)国外立法对待税收债权的类型在国外立法实践中,税收债权的待遇有较强优先权、相对优先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等四种模式[2]。
第一种是以日本为典型的较强优先权模式。
税收债权被认为是财团债权,可以不必经过破产程序且优先于破产债权随时得到清偿。
这种模式对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给予了很大的保障。
第二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相对优先权模式。
税收债权必须在非税担保债权人受偿之后才有可能得到清偿。
第三种是以德国为典型的普通债权模式。
德国新破产法取消了包括税收债权在内的所有优先清偿权。
第四种是以巴西为典型的劣后债权模式。
在巴西破产法中,破产清算下债务支付的顺序为劳工债务、有担保的债务,然后才是税务债务。
从全球破产立法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认可税收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税收债权优先受偿并非理所当然或者是亘古不变的定理,其优先的顺位也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性准则。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 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 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 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做了认可与规定。
但是, 对税收优先权的范围、程度、行使程序, 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一样,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追求。
我国的《》、《》(试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确立了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对税收与有担保的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进行判断的原则, 突破了担保物权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规定, 其是非功过值得理论界做出深刻探讨。
另一方面, 我国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勾勒, 各个法律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如何对税收优先权予以准确、恰当的价值定位并在此基础上, 将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 也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的分析看, 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
表现在:1.税收优先权效力等级的弱化。
第一、税收优先权位于基本人权之后。
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把职工工资作为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的债权。
第二、税收优先权在担保物权之后。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只有我国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土地的债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台湾地区的其他税捐的优先权皆位于担保物权之后。
而其他国家的税收优先权普遍位于担保物权之后, 民法上的物权优先原则贯彻的比较彻底。
第三、税收优先权位于企业重整债务之后, 日本、法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作了类似规定。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的一种优先权,即国家在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国家可以优先收回欠缴的税款,而非税收优先权债权人则需要等待国家优先清偿完毕后才能分得剩余资产。
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优先性,确保国家能够及时收回税款,从而维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这也是一种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的手段,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征税效率和税收征收的积极性。
在法律上,税收优先权通常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债务清偿中,税收优先权可以确保国家在债务人破产时能够优先收回应得的税款,从而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在债务清偿中享有的优先收取税款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税收的正常征收,是国家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优先权包括哪些
优先权包括哪些?
答: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问题探析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条规定过于粗糙、简略,同时存在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企业破产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法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 ,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受偿。
这样,担保物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就具有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的地位。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那么,遇到该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制,这是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漏洞,需要日后加以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矛盾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
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会损害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市场机制。
同时该条的规定有悖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和发展潮流。
因为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清算中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
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应当继续维持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至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加以受偿。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内容摘要:[摘要]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摘要]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在我国物权法及未来的民法典中,对优先权应当如何定性以及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规定,学界有多种不同的意见,立法机关的态度也有所游移。
本文试对此谈些认识,就教于方家。
一、优先权的意义与立法例(一)优先权的意义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其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而非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在学说与立法上,因对优先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界定,所作的定义也有不同:肯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之一种的学说与立法上,一般认为优先权系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税收优先权
债权在中国
债权在中国
虽然世界各国的破产实践一般都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中国的情况却有不同。根据《民事诉讼 法》和《破产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在扣除有担保债权之后的破产财产中实现;《税收 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落后于担保债权而是附有条件: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 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也就是说,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理论上,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源于两者 的理念不同。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税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领域内,两者并行不悖,但在破产清算中, 两者的协调发生问题。如果是在计划体制下,《税收征管法》如此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体 制下,如此以损及担保制度的代价保护国家税收却是不足取的。原因已如前述。
对上述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税收优先权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优先权,一是相 对优先权。绝对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应当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 相对的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仅享有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民事无担保债权)得到偿付 的权利。但实践中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将其列 为共益债权,依法享有绝对优先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定:“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 权为财团债权。”有的国家将其列为相对优先破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如中国, 《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德国旧破产法与中国破产法的规定一致,但新破 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 一般破产债权。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看,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
税收优先权的主要表现
税收优先权的主要表现税收的基本特点,强制性,⽆偿性,固定性。
征税所得的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取得财政收⼊的基本形式。
为了公共⽬的的,通常由⽴法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向⼈们或对财产征收的货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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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是指纳税⼈发⽣纳税义务,⼜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纳税⼈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以同时缴纳税款⼜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先⽤于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取得纳税⼈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的⼯资属于债权,但考虑到职⼯基本⽣活的保障这⼀更⾼的⼈权宗旨,职⼯的⼯资优先于国家的税收⽽受到清偿。
⼆.税收优先于发⽣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发⽣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1.税收优先于发⽣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额度以纳税⼈应纳的税款为限,例如税务机关处置纳税⼈的抵押财产后,抵押财产的处置价值超过纳税⼈的应纳税额、滞纳⾦和必要的处置费⽤的,超出部分应该退还纳税⼈;纳税⼈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以缴纳税款和滞纳⾦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以其他财产补⾜。
2.⽋税的纳税⼈,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压,其财产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时的抵押、质压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即根据税收优先的原则,对有⽋税的纳税⼈,税务机关对其设置抵押、质压或被留置的财产有优先处置权,以保障国家依法取得税收收⼊。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在⽣产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如果实施了违反⾏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则有关的⾏政机关(如⼯商、财政、劳动、公安等⾏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政处罚。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涉税问题之三——税收优先权是否应予考虑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涉税问题之三——税收优先权是否应予考虑本公众号之前已经通过两篇文章探讨了法院拍卖房产后的税款交纳问题,本文将继续在拍卖不动产涉税问题上进行谈论,今天讨论的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税收优先权问题。
所谓税收优先权,简单理解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前,人民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一方面法院拍卖不动产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要办理完税手续,涉及被执行人负担税款问题;另一方面可能还会涉及被执行人之前因其他原因所欠税款问题。
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机关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取得被执行所欠税款。
那么究竟税务机关是否享有在拍卖款中优先取得收款的“优先权”呢?笔者认为,税收优先受偿仅仅是一种相对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相对于的是普通债权,而对于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的债权,税收就不具有优先性。
以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为例进行分析,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
这里我们并没有看到已设定担保的债权,这是否意味着《破产法》对税收与设定担保的债权之间孰优先清偿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呢?当然不是。
我们要知道,在破产程序中最后所要按顺序清偿的客体是“破产财产”,而何为破产财产呢?破产财产是那些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行使了别除权之后,排除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后的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破产财产的范围本身就不包括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而基于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仅能就破产财产的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因此,针对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的拍卖所得价款,税务机关根本就不享有任何权利。
税收优先权法律问题初探(一)
税收优先权法律问题初探(一)【摘要】本文首先阐明了税收优先权的原理,并在物权、债权区分的概念框架下对优先权的性质、价值、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和分析了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立法状况,并结合税收优先权发展趋势的法价值,提出对我国制度建设改善的构想。
【关键词】税收债权发展趋势价值理念【正文】一、税收优先权概述(一)税收债权依法律的视角,税收首先是一种行政活动,其次税收是一种实现公法目的的工具,即税收债权。
确定税收的法定之债性质,是法律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纳税人)的进行的实质利益分配。
首先这种债权就应当符合债权的一般形式要求。
同时,税收债权又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公法权利,这种公法性又使税收债权在外在形式上(除实质上的不自治性之外)与一般私法债权存在重大差别,即税收的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对于税收优先权的内涵,学术界有较多界定,但目前尚未发现令人满意的严谨完善界定。
观察立法,笔者认为,可以概括地认为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对纳税人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地位或权利。
这种“一般优先权”只是税收债权本身的特殊效力,其本质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是税收债权破除债权平等原则,相对于其他债权对债务人一般财产受偿的优越地位与等级。
在纳税人财力充裕的情况下,税收优先权并不真正发生作用。
税收优先权真正影响是在纳税人“资不抵债”时纳税人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实现。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先权实质上是解决公共利益与纳税人的其他关系人(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个体利益的利益分配问题。
二、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在我国,“税收优先原则”可表述为,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论税收优先权-精品文档
论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概述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1.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
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 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 税收优先权的种类。
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能出现特别优先权。
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 船舶吨位的优先权即是一种就船舶价值有限受偿的特别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现状1.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我国 2001年 4月 28 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 赋予税务机关特定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债权规则解决相关的税收争议, 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次革 命性突破, 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这对于规范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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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角下的税收优先权[摘要] 我国立法实践中没有对优先权作规定,使其缺少了可以依存的法律基础,但税收优先权作为已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争议其存在合理性已无必要,重点应该是如何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
本文结合物权法基本理论,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物权;准担保物权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权利,是特种债的债权人就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一种权利。
由于对优先权性质认识不同,世界各国规定也各有差异,其中,法国民法典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予以规定;德国民法典认为是特种债权具有的特殊效力,不具有物权性质;日本仿效法国,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为“先取特权”;英美法则对其物权还是债权性质并不关心。
①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基本法中没有对优先权作规定,只散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中。
其中,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45条规定,税收优先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二是优先于税款欠缴后设立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是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税收优先权的一般属性由于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宏观手段之一,作为税收制度中的特殊规定,税收优先权应和税收的属性保持一致,包括:(一)税收优先权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制度,税收优先权其实是有关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法律性,即税收优先权由法律规范规定并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证。
由于税收优先权实施时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还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先要对该权利的内容、表现形式、实现方式及效力等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并确保在一段时期内稳定不变,除非经有权立法部门许可后方可变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使社会经济关系状态明确。
二是公平性。
税收优先权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的一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因公身份而享有特权,损害其他私权利人的利益,为避免此状况,就要使这项权利满足“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尤其是充分保障所有相关主体的权利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是利益性。
作为一项税收制度,税收优先权之所以能够得到各方的认可遵行,除了法律的强制性外,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该项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这就使相关主体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利,并实现收益大于成本的效益最大化目标。
四是自主性,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行使税收优先权,具体表现为在欠税人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丧失纳税能力时,在基于社会公益救济等事由考虑时,可以酌情裁量减免,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为或不为。
(二)税收优先权是一个经济问题税收优先权是为了充分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而制定的权利,这就使其与国家经济具有紧密联系。
从宏观层面看,这项权利能够使国家税收在企业破产等特殊场合得到保障,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正常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有效运转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微观层面看,这项权利能够使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资产分配有序进行,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生产、消费、投资、储蓄产生影响。
这就要求要处理好国家和社会成员、组织收入和促进发展的关系,既使国家收入有保证,也使其他涉税人的生产发展不受影响。
(三)税收优先权是一个社会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优先权就作为一个民事概念,为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需要而设立,涉及面非常广泛②。
税收优先权也不例外,既牵涉到税务机关和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多方主体,又牵涉到国家利益和社会成员利益等多方利益,因此,该项权利实施时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保障影响力度有多大,直接涉及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进而影响到全体纳税人的认同感、遵从度。
二、税收优先权的特殊属性(一)税收优先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特殊债权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优先权则是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行使权利的一项公债权,这种公债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也具有物权属性,主要体现为:1.税收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并非物权的“一物一权”含义,而是体现为税收优先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税务部门只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就可以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控制权利可以对抗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即拥有排除他人妨碍而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2.税收优先权具有优先性。
从《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税收优先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同时,还根据设立时间不同,优先于在其后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3.税收优先权具有追及性。
这是指债务人将作为税收优先权的标的物擅自转移给他人时,税收优先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但为了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这一属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对抗。
(二)税收优先权是一种具有准担保物权属性的特殊债权税收优先权既具有物权的上述效力,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某些属性。
1.从属性。
这主要体现为税收优先权是从属于国家享有的税收权利而存在的,当债务人即欠税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清缴所欠税款时,这种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即税收优先权其实是从属于欠税行为的,与欠税行为同时产生、消灭。
2.不可分性。
意味着税收优先权通常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存在为限,就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标的予以受偿,同时又以纳税人的现存财产为限,对所欠税款全部受偿。
如果债权即所欠税款或标的物的一部分消灭、转让、分割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不发生影响。
3.不转移占有性。
主要体现为在税收优先权最终实际行使之前,标的物始终由纳税人占有,纳税人可以合法地对其加以使用、收益并适当处分,但为故意逃避税款而实施的恶意处分行为除外。
4.物上代位性。
当欠税企业的财产即税收优先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损毁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可以直接成为税收优先权标的物的替代物,国家依然有权对其行使优先权。
虽然税收优先权具有典型担保物权的上述特点,但仍存在区别:其一,典型担保物权设立时以担保私法上的债权实现为目的,而税收优先权则属于公法上的债权。
其二,典型担保物权设立时以约定为成立的一般方式,并根据设立的时间确定先后效力顺序,但税收优先权为法定设立,其实现顺序也为法定。
由上可以界定,税收优先权是一种具有准担保物权属性的特殊债权。
三、从物权属性角度出发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建议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没有对优先权加以规定,致使税收优先权在实施中也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从物权法理论出发,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一)明确税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和受偿顺序目前,相关法律中对哪些事项符合行使范围、可以成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为对象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税收的性质,税收优先权可以完全针对纳税人所欠税款行使,但所欠税款同时还会延伸出滞纳金和罚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③。
因而,滞纳金和所欠税款如影随形,重在敦促,也可以成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为对象,与所欠税款同时优先受偿。
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④,这属于行政措施,是在危害程度严重时才采取的,重在惩罚,因此,应和普通债权同一档次受偿。
(二)明确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强化公示、公信效力由于税收优先权在实施时容易因公权力而对其他权利人尤其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危害社会交易公平性。
为此,应对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及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强化其公示、公信效力。
目前,我国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纳税期限也不一致,流转税通常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为纳税期限,以日为纳税期限的要求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月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则采用“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缴纳方法,要求在年终4个月内汇算清缴,财产税每一税种规定各异。
不管纳税期限有何不同,要明确一点,就是不同纳税期限对应着不同的申报结算税款期限,而强化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公信效力时,就要求税务部门应在申报结算税款期满后及时对企业的欠税情况予以汇总,并在专门媒体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一段时间内享有税收优先权。
为充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这个期限不可以太长,建议最长不超过一年。
这就意味着当规定的行使期限届满后,税务部门如果仍未行使优先权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则可依照约定就债务人的财产全面受偿。
(三)明确税收优先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物权行使追及效力时,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⑤因此,当纳税人因某种交易关系将动产交付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支付对价、在不知欠税内情下受让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自动切断税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而国家税务机关也不得以其权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释]①邾立军.优先权性质定位思考与我国立法选择[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0.②邾立军.优先权性质定位思考与我国立法选择[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0.③《税收征管法》32条.④《税收征管法》65条.⑤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