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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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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 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信息技术人才 援助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 海外保险制度
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流向 限制高新技术输出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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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 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 度。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 部门; 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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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领域 2002年4月1日 《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 允许 限制 禁止
3. 法律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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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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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汇险
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 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 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 (1)禁兑险; (2)外汇险
货币贬值的风险?
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 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
(二)、外国资本的要求 1. 出资比例
(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 (2)规定下限:25% 2.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条件:A. 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
B.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2. 特点:
(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仅承保政治风险
(4)注重预防风险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 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 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
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
但有限制
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临时
事务性使团
(特别使团) 礼仪性使团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 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 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 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 (1)代表派遣国 •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 (4)调查和报告 •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 (6)其他
–1.人身不可侵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4种例外情形
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
豁免的默示放弃。
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
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 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 瓦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 国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 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 布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 证。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 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 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 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 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 召回。

国际法第十讲.

国际法第十讲.
领事关系法的内容: 领事关系和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 受;领事的职务;领事馆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和领事与接受国的关系;防止滥用领事 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A.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①国家元首 ②政府及其首脑 ③外交部门
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政治性 临时 (特别使团) 礼仪性
(二)区别 1、名义、地位不同 2、职务不同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带全 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 务。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 往来;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 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 则一般限于领事区域。 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 的待遇不同。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特 权与豁免主要包括六项。 1.使用国旗、国徽; 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3.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行动和旅行自由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利; 其他的基本与使馆的一致。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 2、管辖及作证义务的豁免; 3、捐税、关税和查验的豁免; 4、其他特权与豁免
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之义务。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 之用途。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 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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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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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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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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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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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024/3/23
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4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

国际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
否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中投反对票即可否决任何提案的权利。否决权有中、法、俄、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享有。 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亿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1) 他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0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简答)
(1)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
1) 审议方面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的建议。
2) 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
3) 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 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1) 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争端。“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者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
2) 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亿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以危及国际和平安全。
3) 在某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5、国际组织法,也称“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可分为国际组织的外部法和内部法两种。国际组织外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与成员方、非成员方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外部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国际组织的内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其涵盖诸如雇佣关系、附属机构的建立和职能、行政服务的管理等事项。
6、国际组织章又被称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它在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等级的地位。
6、联合国的四项宗旨:

第十章全球化与全球治理ppt课件

第十章全球化与全球治理ppt课件
往往把全球化看成是现代性的各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
全球化意味着各国之间在政治文化、政治价值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某种交流和趋同,即自 由、平等、人权和民主等价值的普遍化及国际国内政治界限的模糊 全球化指不同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观念意识和风俗习惯的同一化
全球化就是世界各国人民汇合成一个全球社会的过程,而现实主义学派则认为全球化指的 是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日渐模糊
– 由于美国绝对优势地位的确立,就使过去长期以来对 国际体系中领导地位争夺这一导致世界冲突的根源将 不复存在,使世界出现一种“单极力量主导下的稳定 与和平”,美国的实力越突出、越强大,在美国主导 下的国际秩序就越稳定、越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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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主权
主权(sovereignty)
• 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
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
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
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
意义
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 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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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问题的具体内容
• A·佩切伊:
– “失去控制的人口增长,社会的沟壑和分层,社会的不公 平、饥饿和营养不良,广泛的贫困和失业,对增长的狂热, 通货膨胀,能源危机,现实的和潜在的资源匮泛,国际贸 易和货币瓦解,保护主义,文盲和不合乎时代的教育,青 年的反叛,异化,难以控制的扩张和城市衰退,犯罪和吸 毒,暴行的爆发和新式的警察残酷,拷打和恐怖主义,对 法律和秩序的藐视,愚蠢的核行动,制度的无效和不健全, 政治腐败,官僚主义,环境恶化,道德价值的下降,信念 丧失,不稳定感……——还有对这一切问题和它们之间的 相互联系认识不足,等等”。他指出:“这一堆令人困惑、 令人棘手的困难,正是罗马俱乐部所说的总问题。”(王 兴成等:《全球学研究与展望》,第4页。)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第十章条约法PPT课件

第十章条约法PPT课件
第十章条约法课件
• 一、条约法概述 •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 四、条约的修改、终止、 停止执行和无效
一、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 1、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2、条约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批准(如法国); 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如瑞士);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
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
从条约批准的角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1、需要经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 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
2、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协议
协定;
•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
(三)条约的保留问 题
• 保留的概念 • 保留的程序 • 保留的法律效果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
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 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对该国 适用上的法律效果。
1933年丹麦诉挪威 “东格陵兰案”
• 挪威于1931年以先占无主地为理由, 宣布东格陵兰处于其主权之下。对 此,主张对格陵兰全岛享有主权的 丹麦,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1933年法院宣判丹麦胜诉。
3、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 (1)条约的种类
1)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 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 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 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 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

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

籍法》。 平等原则;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 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提问:你对我国的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
定有何评价?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 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 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 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和国际通例。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
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 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
国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联系。 3、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行使管辖和进行 保护的法律依据。
后果: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 再引渡(reextradition)问题: 可以再引渡; 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 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
四、外交保护
1、概念 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 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正当利益通 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的条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 非法侵害。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请求国: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包括: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 也有的国家之间订有具体规定。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边境制度
三、中国的边界现状
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14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 缅甸、老挝和越南。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 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 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State Territory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 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 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 学习难点: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 土的方式。
概况
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家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领土对于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许多核心 内容都与国家领土密切相关 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 临复杂严峻的形势。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 (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4 12 10
8 6 4 2 0
图中文第字一季黑度体,第1二4p季t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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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2024/1/29
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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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024/1/29
8
国际法的客体
01
02
03
04
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1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4/1/29

国际法课件.ppt

国际法课件.ppt
国际法学
181h,
181h,
第一章 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编纂 ➢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4、主权原则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 法律盾牌。
181h,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 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 占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 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 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181h,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
181h,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第十章国际税法8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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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在一国境内居留时间期限,可以通过入 出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因而这种标准显得具体 明确,易于在实践中掌握执行。
国籍标准
在当今人才跨国流动普遍频繁的时代,这 种标准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因为在现代 社会里,具有一国公民身份的个人离开国 籍国而长期居住在他国经商、求学或就业, 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个人的国籍往往不 如住所或居所等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 个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实际的人身或经济利 益联系。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 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接因素而主 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 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这一事实而 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国际和身 份。(有限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采用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 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住所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易于判断。 但单纯依照住所标准确定个人的居民或非
居民身份显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 住所标准的各国往往同时兼用其他标准以 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
居所标准
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 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财产收益的征税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 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 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 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 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但 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 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
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 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 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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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的最高领导者是外交部长。在美国是国务卿 ,英国是外交大臣,日本是外务相。
二、驻外外交代表机关
在国际实践中, 国家驻外外交代表机关,可以分 为两大类:
一类是常设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类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国际 组织的常驻外交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是指一国派驻他国或国际组织执 行特定外交任务的外交代表团,亦称特别使团或 特使。
第三,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 争;
第四,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国体发生变革,一方不承 认原来外交代表的身份;
第五,外交代表死亡等。
上述第一种情况,在外交实践上称之为“外交代表的召 回”。召回时,使馆馆长应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受 召回的通知”,并要求觐见国家元首。告别觐见属于个 人行为,即离任的使馆馆长可以借此机会递交辞任国书, 但目前的惯例一般是辞任国书由其继任者在递交国书的 同时,向国家元首一并递交。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汇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 国间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
公约规定: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 行领事职务。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由其本国宪法规定。一 般都包括以下职权:1.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2.批准和 废止条约;3.宣战和媾和;4.参加国际会议、进行高级 会谈、缔结重要条约等等。
国家元首不同于政治领袖和宗教领袖。
后者是实际政治上和宗教上的首脑或代表者。尽管他们可 能影响或左右国家元首的活动,但其言论和行为并不代 表国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外交团在国际法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国际 惯例,外交团只是一个礼节性的团体,其活动也 仅限于礼仪性的和社交性的活动。
外交团团长通常由驻在一国的充当使馆馆长的外交 代表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人员担任。
(二)特别使团
1.特别使团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特别使团( special mission)是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 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 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 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5.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
世界各国的首都都存在一个外交团。它是外交的一种特殊 形式。外交团有两种意义:
狭义上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种外交代表机关 的首长,即使馆馆长所组成的礼仪性团体。
广义上的外交团是指派驻一国的、其姓名记载在接受国外 交官衔名册中的各国使馆的馆长、全体外交职员、部分 行政及技术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礼仪性 的团体。
• 专员(Attaches),是指由外交部以外的政府各部 门派遣的,在使馆馆长领导下,为其所代表的部 门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任务是,在职权范围内同 驻在国同类专业的官员接触,收集有关情报,促 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就本部门的问题向 馆长提出建议。只要符合派遣国的利益,并得到 驻在国的同意,派遣专员的范围是不受限制的, 如劳工、农业、工业、科学、民航、法律、移民 等。
可见,特别使团是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外交代 表机关或代表团。
特别使团与常驻外交使团,即使馆,都是国家的外 交代表机关。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特别使团是临时性的,任务是特定的和具体的,完 成特定任务即返回本国;
而常驻外交使团则是长期驻在的,任务是一般性的 和不具体的,办理长年的外交业务。
2.特别使团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具体负 责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政府机关。
现代世界各国政府机构中,都设有专门办理 对外事务的机关,但其名称并不相同。
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但也有其他名称, 如美国称国务院,英国叫外交与联邦事务 部,瑞士称政治部,阿根廷叫对外交涉与 礼宾部,日本称外务省。
外交部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专门办理对外事务的 国家机关,是国家对外关系的中枢机关。外交部 的职权主要是:1.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与交 涉;2.领导和监督驻外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特别是使团和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的工作与 活动;3.与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保持接触、联系 和谈判;4.提请政府审议重大对外政策问题;5. 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6.负责 本国政府及各部门同外国使、领馆的关系。
第一,不得进入。未经使馆馆长许可,任何人,包括接受 国的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2条第一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 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第二,特殊保护。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保护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 负有特殊保护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 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 严之情事。”
• 行政和技术人员,是使馆中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 的人员。他们负责处理使馆内日常行政和技术性 事务,如办公室负责人(称使馆主事)、登记员 、速记员、译电员、打字员、翻译、无线电技术 员、会计等。
• 服务人员,指使馆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包括司机、传达员、厨师、门卫、维修工、清洁 工等勤杂人员。
• 私人仆役,指充当使馆人员佣仆而非为派遣国雇 佣之人,即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保姆等。 私人奴仆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列。
3.使馆人员的构成
使馆由派遣国任命的,为他国同意接受的外交代表 和全体使馆人员组成。
(1)使馆长(head of the mission )
使馆长是指代表一国常驻另一国负责处理本国同该 国外交关系或外交事务的使馆最高负责人,也称 外交使节。
1815年签订了《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章程》,简称《维也 纳章程》。该章程对外交代表的等级做出了规定:“外 交代表分为三级:
(2)使馆的其他人员
使馆人员除使馆馆长之外,过去统称为随从人员,即随员 。
现在外交实践中则将各国使馆中属于在编的使馆人员分为 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外交人员是一国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并具有外 交官职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参赞、秘书、武官 、随员和专员等。
• 参赞(counselors),指使馆内帮助馆长办理外交 事务的高级外交官。依其专业性不同, 参赞可 包括商务参赞、文化参赞、新闻参赞、科技参赞 等。
• 接受国照顾到特别使团的性质和任务,应给予特 别使团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便利。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 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 在互惠基础上赋予外交机关、外交代 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殊权利优遇和管辖 豁免的总称,亦称外交特权。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接受
首先,征求同意。
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驻本国的外交代表,而 且也无须说明拒绝同意的理由。被接受国拒绝同 意的人称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 ”。
其次,到任。
再次,递交国书。
国书(letter of credence)是赴任大使或公使的使馆馆长所 携带的派遣国国家元首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的信件。
•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在国家相互派遣使 节进行国际交往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较为古老的习惯法规则。
现在,这些规则已被规定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1961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 豁免公约》、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 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 法制度,成为国家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和其 他外交人员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
• 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第3条规定:“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而 予以决定”
特别使团遇有下列情况应即终止其职务:
1.经有关各国取得协议; 2.特别使团已经完成任务; 3.为特别使团指定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明确的予以
延期;
4.派遣国发出通知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 5.接受国发出通知认为特别使团已结束。
递交国书或委任书的日期就是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的日 期,也是确定同一等级外交代表礼宾席位的日期。
最后,就任和离任。
外交代表的职务可因各种原因而终止。一般有以下 几种情况:
第一,派遣国主动解除外交代表的职务,如任满、 调职。这是最常见的外交代表职务终止的原因;
第二,接受国政府宣布该外交代表为“不受欢迎的 人”;
一般书写:外交代表的任命和等级;介绍其人格高尚,忠 于职守,有才华,值得信赖;表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 愿望,希望对方国家元首对其工作给予支持和信任,并 给予优遇等等。
如果使馆馆长的等级是代办,则不携带国书,而只是向外 交部长递交委任书。递交国书按接受国规定的仪式举行, 通常都很庄严、隆重,并致颂词。代办级外交代表递交 委任书,不举行任何仪式。
第三,免除强制措施。《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 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 扣押或强制执行。”
• 必须指出,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使馆可 以行使外交庇护权和拘留权。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和文件是指使馆的“一切文书、文件、函 电、簿籍、胶片、胶带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 录卡片及供保护或保管此等文卷之用之任何器具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4条规定: “使馆档案无论何时,并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 得侵犯。”这里的“不论何时”包括平时或战时
秘书(secretary),指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 事务以及文书的外交官。位于参赞和随员之间, 分一、二、三等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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