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一种不道德和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从而压制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或售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滥用:一、滥用专利权。
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权技术垄断的威胁来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或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专利授权费用。
二、滥用商标权。
企业可以利用商标权的独占性,通过恶意侵权或搭便车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形象和信誉。
三、滥用著作权。
企业可以利用著作权的排他性,在消费者选择上具有专门权力,限制竞争对手开发创新的空间。
四、滥用其他权利。
企业可以利用其他知识产权,如由于经验秘密而代表的“无形资产”等,来限制竞争对手并且取得自己的收益。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行业或地区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因而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或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行为。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滥用定价权。
企业可以采取超过竞争市场水平的过高价定价,或采用过低的“倾销价”掠夺市场,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二、拒绝交易。
企业可以借助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从而保有自己在市场上的份额。
三、降低质量。
企业可以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产品质量。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正竞争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和限制商业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美国和欧盟等成熟经济体中,反垄断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袁建波【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模式,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包括独占、突出的市场优势、寡占三种形态,兼采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应采取“概括+例举"的方式。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目录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
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
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一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没有正当理由 (程序问题)
( 1 )判定主体 ( 2 )举证责任 ( 3 )提出时间
三、指南阐释:支配地位的合理判 断 ( 一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法》第 17 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 (实体问题)
( 1 )认定标准 ( 2 )表现角度 ( 3 )理由事项 ① 经济效率上的正当性 ② 利益平衡上的正当性 ③ 维护竞争上的正当性
20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 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 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 取;
( 1 ) 本身违法 合理
( 2 )?个相关市场
( 3 )宽严标准
3. 考察维度
( 1 )相关商品市场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 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 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 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 争的商品范围。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解析
1. 经济学与法学的界定
经济学观点:同一企业的同一商品, 卖给这些顾客贵些,卖给另一些顾客 便宜,在这个市场卖得贵,在那个市 场卖得便宜
法学观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 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 ( 1 )针对消费者 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优惠 正常的讨价还价行为 ( 2 )针对经营者 不同的成本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市场作为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障竞争自由,从而给市场带来活力,给企业带来压力与动力,促使经营者们不断的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市场的竞争也是残酷的,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了竞争,垄断削弱了市场的最初活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产品偏离了正常的价值轨道,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各国的相关的反垄断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要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垄断价格,这是比较原始的一种滥用行为的危害表现,指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的企业根据其优势地位对其产品或者是服务定价,且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或者是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产品。
2.差别待遇,也可以称为叫歧视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相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和条件明显呈现区别对待。
3.掠夺定价,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在一定市场及期限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经销商提出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特定市场内只能销售该企业的商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5拒绝交易,也就是抵制。
拒绝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易者从这个市场中排挤出去。
1.2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由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决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类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企业在自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
这类垄断企业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投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自然形成的,我们国家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如供水、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大型基础设施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形式。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但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在某一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相对其他竞争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产生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通过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定和约束。
这些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滥用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例分析具体情况,评估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提出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现状滥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享有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市场参与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比如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导致创新受到限制,版权的滥用造成市场垄断等。
在专利领域,一些公司会滥用专利权,通过恶意控告、滥用诉讼等手段垄断市场,阻碍其他公司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些企业也会滥用商标权,通过囤积商标、滥用商标授权等手段,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破坏市场秩序。
在版权领域,一些版权持有者会滥用版权,限制他人的使用权,阻碍信息的传播和创作的发展。
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滥用更加普遍,一些企业通过数字著作权的滥用,限制用户的创意和创新,导致数字文化的僵化,影响社会的发展。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阻碍了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需要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打击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尽管以上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含义的 措词都不尽相同, 但他们所指 的市场支配经济现象 都大致相同, 即当某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 强 大到 能够对产 品 的 质 量 、 价格 和 销 售 等方 面进 行 控制时 , 该企业也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因此 , 构 成 法律 意义上 的市场 支 配地 位 要具 备 以下 特 征 : 一 是市场支配地位要达 到一定的程度; 二是市场支配 地位的存在要持续一段 时间 , 只有长期存在 的市场 支配地位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的 关注; 三是市场支配地位要存在于一定 的范围 , 即特 定的市场 。
能够影响市场结构 , 破坏市场竞 争秩序 的行为和措 施。德国的立法及司法 实践 为我们理解 “ 滥用” 提 上 提 出进一 步完 善 的建 议 。 供 了参 考 。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德 国《 反限制竞争法》 1 条第 4 第 9 款规定 :滥 “ 即如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作为某种商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在市场竞争关系中占统 用 , 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 , 1 以对市场上 的竞 () 治地 位 , 同业 竞争 相 比 占明显 优势 地位 , 与 处于控 制 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 , 并无实质上合理的理 由, 损 市场 的地 位 。外 国一 些 国家 常用独 占、 断力 、 断 垄 垄 害其他企业 的竞争可能性 ;2 提 出与在有效竞争 () 状态 等来 表 示 。美 国反 托 拉 斯 将 “ 场 支 配 地 位 ” 市 条件下理应存在的报酬和其他条件相悖的报酬或其 表述为“ 垄断化” 日本《 , 禁止垄断法》 则使用了“ 垄 他条件 ; 在此 , 特别应当考虑企业在存在有效竞争的 断状 态 ” 的概念 。 类似市场上 的行为方式 ; 3 提出的报酬或其他交 () 我国的《 反垄断法》 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 “ 易条件差于该支配市场的企业本身在类似市场上向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 数 同类购买人所要求 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 , 但该差 异在实质上是合理的除外 . …・ . ” . 收稿 日期 :0 0・ 9—2 21 o 0 欧共体法院在“ 霍夫曼一拉罗赫案” 对于滥 中, 作者简介 : 瑜(96 )女 ( )广西桂林 , 蒋 18一 , 汉 , 硕士 主要研究 民商法 。 用 的解释为 : 滥用是一种关于优势地位企业行为 “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建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定义1.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在某个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采取排挤、歧视等手段破坏正常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行为1.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服务,排挤其他经营者;2. 限定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歧视其他经营者;3. 滥用知名品牌或商标,误导消费者;4. 强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5. 采取霸王条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机制1.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六、监督管理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3.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本制度发布之后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限制了创新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不断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运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制造障碍或阻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竞争。
常见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凭借自身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价格歧视、垄断定价、排斥竞争等。
这些行为扼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使市场无法公平地运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应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
加强对滥用行为的禁止和追究。
通过立法或法规,明确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其实施制裁。
这既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民事赔偿或刑事追究。
这样的规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滥用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上的滥用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由于滥用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化特点,单一国家的法规和监管往往难以解决问题。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滥用行为,建立更加公正、开放和规范的国际经济秩序。
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
通过加强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
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故意限制交易对象,拒绝与某些商家或用户进行交易,以保 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交易限制
一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对交易数量、交易方式等进行限制,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 更多利润。
限定交易
强制捆绑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将一些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 销售,以获取更多利润。
不公平交易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 品进行强制性“二选一”,强迫平台内商家只能选择 其一家进行销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京东案
总结词
京东因拒绝向入驻商家提供服务构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详细描述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通过低价倾销的方式排挤竞争 对手,并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市场监管总局经 过调查认为,拼多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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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电 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信 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市 场动态和相关信息。
加强数据分析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 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可 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 预案,以便在必要时采取 及时有效的反制措施。
05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
完善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01
0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 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其了 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 果和违法成本。
市场规制法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界定相关市场的要素 1. 竞争发生的时期 2.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所处的地域范围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前提 2.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3. 情节简单明了的案件也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惩罚性责任 1. 行政罚款 2. 刑事罚金与自然人的监禁 3. 民事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1. 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4. 经私人诉讼,赔偿民事损失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推定的方法
1.市场绩效: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获利程度判断是 否具有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根据企业的定价或决策是否受到竞争 者的限制来判断 3.市场结构:将相关市场的份额作为推定依据 ①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均认为这是一种事实上 的排他行为。因为对零售商而言,为出售其他 冰激凌另行购置冷藏柜是不经济的
• Van Den Bergh Food公司在冰激凌供货市场 上高达40%的市场份额使得欧盟委员会进一步 认定其行为可以大范围封锁市场
(五)搭售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辅助标准 1、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2、财力和技术条件 • 财力包括自由资金,也包括融资能力 • 技术条件主要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多个供货商依赖某一零售商,其他零售商不具备 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网络或基础设施障碍 • 资金要求、规模经济、消费者偏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推动进步的强大力量。
然而,当某些企业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地位滥用权力时,公平竞争的天平就会倾斜,市场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让我们通过这次同步练习,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法律领域。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简单来说,当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能够独自或者联合其他企业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时,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比如,某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在特定领域拥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对用户和其他竞争对手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这就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垄断价格,即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地提高或者降低商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比如,某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能源企业,擅自大幅提高能源价格,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承受高额成本,而其他竞争对手也难以与之抗衡。
二是掠夺性定价,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短期看似对消费者有利,但从长远来看,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制了市场的流通和竞争。
比如,一家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拒绝向其他有需求的企业授权使用该专利,阻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是限定交易,通过强制、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剥夺了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五是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销售商品时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比如,购买某款热门电子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一些不必要的配件或者服务。
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方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排斥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反垄断法规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规范,其中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最终,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法律规制将更加严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反垄断法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处罚机制、监督管理、效果、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其市场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或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能够控制市场供给、需求和价格,从而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造成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损,还可能给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表现为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生产、限制技术、不正当价格差别待遇等形式。
这些行为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降低、阻碍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通过反垄断法规、禁止垄断协议、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关于的内容。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某一企业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限制其竞争,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产业是当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一、公平竞争原则。
互联网产业是一个开放、竞争激烈的行业,公平竞争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律规制应强调公平竞争的重要性,禁止任何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打压其他企业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互联网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法律规制的核心目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法律规制应重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原则。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因此法律规制应鼓励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如果某些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是防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重要法律工具,可以通过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框架,明确具体的禁止行为和制裁措施。
二、加强垄断调查和监管力度。
在反垄断法律框架下,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和监管。
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加大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严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罚款、撤销经营许可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法律规制,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
互联网行业应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成为了法律规制的焦点之一。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一、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和艺术等领域创造出来的各种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就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应当明确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针对专利权的滥用,可以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强制专利权人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其专利,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还可以采取反垄断调查、处罚滥用行为等手段,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和制裁。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布了新的专利申请指南,对专利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样可以更好地防止专利的滥用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和创新发展。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具有相对垄断地位,能够控制市场价格和市场供给。
一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也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为了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法律应当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定价和其他限制竞争的方式。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处罚性赔偿、行政处罚等措施,限制其市场行为,还可以采取反垄断调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与此政府也可以通过促进市场竞争,鼓励企业发展,来避免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也应当通过价格监管、行业准入等手段,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防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应当加强监管和制裁,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和创新发展;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法律应当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公平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熟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1】“其他交易条件”的认定(新增):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注意2】市场支配地位≠独占者(非独占者也可能);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多个。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掌握)(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一部分文献综述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分类第一节国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一、美洲国家(一)美国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可谓历史久远,是最早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国家,从1890年《谢尔曼法》起算至今已有一百多年。
美国走的是由经济自由到产生垄断从而产生反垄断法的路子,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主要由成文法与司法判例组成。
其核心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此外还有《罗宾逊—帕特曼法》、《韦伯—波默斯法》、《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等。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还有各自的反垄断法,但它们在内容上与联邦反托拉斯法相差不大。
次一级的立法还有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的《美国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这些指导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1.谢尔曼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文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2条。
它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谋求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图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
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
如该罪成立,法院应判处犯罪公司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犯罪个人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或者监禁。
需要强调的是,《谢尔曼法》第2条不仅禁止垄断行为,还禁止“谋求”垄断的行为。
企业谋求垄断一般采取排他性的行为方式,以便取得足够大的市场势力,获得垄断利润。
但该法并未对这些排他性行为作出列举。
2.克莱顿法鉴于《谢尔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针对某些特定的贸易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主要指出4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价格歧视(第2条)、独家交易(第3条)、企业合并(第7条)和连锁董事会(第8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主要在第2条和第3条。
第2条以六个条款主要针对价格歧视进行了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卖主为挤垮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二是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后来《罗宾逊—帕特曼法》又对该条进行了修正。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既涉及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也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相关法律规制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入手,分析其影响和危害,探讨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 滥用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超出合理范围之外的方式,对市场进行不正当的限制或排斥,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常见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包括垄断市场、阻碍竞争、串通价格等。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和创作的产物,但如果滥用了知识产权,将会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受到法律规制和监管。
2.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中占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利用这种地位进行不正当行为,以排斥其他企业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表现为价格操纵、产品剧增、拒绝交易、限制销售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也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二、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1.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会打破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一旦形成垄断或者垄断效果,就会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消费者无法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中获得理性的消费选择。
2. 阻碍创新和发展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会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使得市场上的创新活力受到限制,对整个产业链的发展都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特定领域形成垄断或者壁垒,将成为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拦路虎,对企业和消费者的长期利益都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足现行法律对于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对于具体的滥用行为界定不够清晰,给滥用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摘要:《反垄断法》对传统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互联网平台下产生了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等特性。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打破固有思维,创新界定方法。
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可通过强化法院证据收集能动性,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弥补原告举证责任的劣势。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早期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出现平台化倾向,发展为现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
互联网平台作为以虚拟形式表现的市场交易,能够剔除产业价值链中多余的中间环节,实现企业用户和终端用户低成本高效率对接,已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与规制提出了更多挑战。
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尚未形成完整性的、专门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之执法配套和司法程序尚不完善,互联网平台模式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制度等均与传统认定方式存在差异,更凸显出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需求替代分析法着眼于终端用户,从功能和价格等方面考察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可替代性越强,竞争力则越强,此时该产品或服务便可归类为同一相关市场。
由于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都属于免费使用,价格因素很难被考量,而且互联网平台功能大同小异,替代性较弱,同时由于用户锁定效应使得终端用户转向不同互联网平台的成本过高。
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界定相关市场适用需求分析替代法上存在一定缺陷。
供给替代分析法着眼于企业用户,从成本与风险等方面考察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市场进入壁垒越低,供给替代性越高,竞争力越强。
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进入壁垒主要集中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小互联网平台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金支持等方面正是薄弱之处,大部分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性较强,尤其是电商企业很难脱离互联网平台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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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模式,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包括独占、突出的市场优势、寡占三种形态,兼采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应采取“概括+例举"的方式。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
目录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
(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
(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
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
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
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各国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态和界定标准不尽相同。
在美国竞争法里,支配地位的形态表现为垄断(或叫独占)。
在u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90%的市场份额足以构成垄断,60%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而33%的市场份额不足以构成垄断。
而在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 一案中,法官还考虑了企业制定价格的行
为、企业及其竞争者的金融实力、企业的学习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以及企业固定需求的90%都是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受该企业控制的事实。
[4]美国法院显然逐渐认识到,虽然市场份额在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时有决定性意义,但单纯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地位。
德国对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的界定和分类具有一定代表性。
根据《卡特尔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支配地位包括:
--独占或准独占,即企业没有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者;
--相对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要考虑的因素有该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内或之外的企业的事实上的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相对人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