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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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5.20
•【字号】吉建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二)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和评估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和评估体系。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区即将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状况、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采暖能耗等基本信息、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改造完成后的节能效果、居民采暖费支出降低情况等进行对比评估论证。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加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改造中应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技术
(产品),且已通过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省里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一定的难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和居民的支持与配合,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改造技术方案
为便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出适合我省的热计量改造方案,供各地参考。
(一)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室内采暖的分户热计量改造,可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方法来实现。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不宜采用过多的热量计量方法。
(1)接通时间分摊法。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温度分摊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每户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3)户用热量表分摊法。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再根据每户所处的位置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采用温度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应在每户供水或回水管处安装恒温控制阀。
3、采用户用热量表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系统,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恒温控制阀。户用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4、每对共用立管上设置压差控制阀。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1、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设置楼栋热计量表。当建筑的类型、用途、围护结构相同,楼内分户热费分摊方式一致时,可几栋建筑物设一个热量总表,其读数作为热费分摊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2、在热力站(锅炉房)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自动调节装置,且供热管网应符合变水量要求。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
3、燃煤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4、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流量应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并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5、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扬程应与管网阻力相匹配。
6、同一热力站(锅炉房)热网内即将改造的居住建筑应一次改造完成。如不能一次改造完成居住建筑,应将热网一次改造完成。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当供热管网为变流量调节,个别建筑物为定流量系统时,除在该栋建筑采暖入口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外,其余入口仍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附件: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一、接通时间分摊法
接通时间分摊法,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对于分户水平连接的室内采暖系统,在各户的支路上安装室温通断控制阀,用于对该用户散热器的循环水进行通断控制来实现该户的室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