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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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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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 (2)在预算的透明度方面,之前我国的预算只有功能分类和部门分 类。经济分类则将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 支出等较容易为公众理解的事项。对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 费”)、政府采购等公众关心的事项应当公开并说明。公开透明是现 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 • (3)一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种支出必 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即便人大同意调整,也要在二十日内向社 会公开并做出说明,造就了社会协同监督的氛围。
6、立法宗旨的不足之处:
• (2)“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 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 最终目的:应当是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上,做 出公平、公正、有效率的安排,使财政资金的来源者(纳 税人)和受益者也即老百姓的社会公共需要、财政福利得 到最优化的实现。 • 落脚点在“人”
• 3、评价: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 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地方债
1、以前:现有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过去融资主要依托土地财政、地方 性融资平台等模式,隐性担保体系将违约风险逐级向上转嫁,冲击中央 财政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地方债务隐患。 2、现在:形成“自上而下”地方债预算程序。新预算法侧重公共服务和 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型预算,强化财政收支审查监督力度,从源头上严 控地方政府举债权。

(二)财政专户:
1、“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沉淀的资金量堪比另一个国库 • 财政专户甚至成了部门的“小金库”,助长了财政管 理上的权力寻租,可能滋生腐败。因此改为,“依照国务 院的规定在国库下设立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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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 (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 善预算审查监督。
• 预算法修订是敏感问题?
• 在目前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 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间的联结点就是财政 体制改革。
• 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预算体制改革(预 算法修订)
• 预算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程。
《预算法》修订解读
《预算法》修订解读
一、预算与预算法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为何一再推延 三、新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四、新预算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一步 做好预算工作
引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 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三、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 中国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三不”问题, 即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 。
• 现有政府收支未能全部纳入政府预算, 而且已经纳入预算的政府收支也并未 全部受到同样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
• 预算法的修订,将重点解决预算管理 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 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三大关 键问题。
• 会议确定预算法修订基本原则
• (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 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 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 法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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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范文新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新预算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财政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以下将对新预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新预算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规模日益庞大,存在着预算执行不规范、公款滥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全球财政趋势,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明确了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求,要求编制预算需要充分论证和依据相关政策、规划和数据,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2.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要求将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规定了相关财政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

3.财政预算的程序和规范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审核程序和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改善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

4.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新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5.争议和解决机制新预算法为财政预算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规定了相关申诉和法律救济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财政管理的影响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财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预算法的科学性要求和规范编制流程,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公款滥用和资源浪费。

2.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要求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2023新预算法解读

2023新预算法解读

随着2023年新预算法的出台,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以更好地理解其影响和意义。

新预算法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旨在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预算的约束力,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新预算法强调预算的全面性。

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不得有遗漏。

同时,预算必须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进行细化,使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去向。

其次,新预算法加强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它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同时,各级人大对于预算的审批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对于预算的调整和变动必须经过人大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新预算法还注重预算的可持续性。

它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避免出现财政赤字和债务风险。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2023新预算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新的预算法下,各级政府将更加注重财政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新预算法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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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 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 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 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 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二)财政管理体制:“进与退”
•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 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 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 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 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 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 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 转。
•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 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 等问 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 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 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 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 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 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 规定的标准 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一、预算与预算法
(一)预算是什么? •简言之:预算是法定的国家财政收支 计划。
对预算的深入理解
1、预算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 问题
• “国家的钱袋子” • 政治权力的核心 •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
是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 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一)全口径预算体系:“横与纵”
•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 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 为此,新预算法删除 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 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 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 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 为依据,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 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新旧预算法对比讲解

新旧预算法对比讲解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编 制 原 则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 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 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 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 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
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
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 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 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 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 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 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 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1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 的基础。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这部法律的 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 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
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
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 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 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3、明确举债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 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 债务;
不得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债务 以任何方式提供 担保。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 除一般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 上保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 与旧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体现了全口径 预算的原则,目的是使财政部门能够总揽 政府收支,使全部预算收支置于预算的约 束范畴。

四、关于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值得注意的是预算平衡周期不等于预算周 期。
• 5.在财政支出方面,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现 象常常出现。 • 6.相当数量的政府收支没有被纳入到财政预 算的盘子中。 • 7.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不规范,债务规模不断 扩大,财政风险加大(见表2)。 • 8.土地财政规模迅速膨胀,地方政府对土地 财政的依赖加深(见图1)。

表1:2000—2010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超收比例
•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指对现行单一年度 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是指在财政预 算编制、执行环节,建立跨年度的、合理 的平衡机制。 • 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 政策目标是否实现拓展。
• 避免经济下行时为完成税收任务收“过头 税”,而经济繁荣时,则该收不收。
• 如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出现超收收入,只能 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 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 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 •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预算平衡的周期 是多长?
• 新预算法从第九十二条到九十五条明确了 直接责任人违反预算法所要承担的责任, 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包括依法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降级、降职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新预算法列举的几种违法情形: •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虚列收 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 入的;(三)截流、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 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擅 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规 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五)各部门、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 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 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六)以虚报冒领手 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法是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为人民监督好“钱袋子”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至此,历经十年修改、进行四次审议后,预算法终于以“焕然一新”的正式面貌正式亮相,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提要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二、改进预算的控制方式三、政府债务管理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五、预算执行规范性六、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七、法律责任八、实施预算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第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老法规范的范围仅涉及预算内资金,政府掌握着大量预算外资金并纳入老法的规范范围,这就带来了政府预算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不符合现代财政的要求。

针对这个情况,提出本项要求。

第二、对政府预算体系也做出了规定,即第五条,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保持相互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后三本要和第一本衔接。

(1)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法定支出挂钩、按照项目相关法的规定,对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有的要与国民收入挂钩,有的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例如土地出让金等大型预算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会使得基数太大,于是自2009年就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剥离出一般公共预算。

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和新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性基金中可以用于统筹的资金应当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这是一个趋势。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三种全会中有如下规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了体现三种全会的要求,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而其中的30%这个数字代表了两层比例关系,第一层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的比例需达到30%,上缴财政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第二层就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达到30%。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基本原则 统筹当前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 实施滚动调整。 强化约束机制。
新预算法解读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涵盖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主要内容: 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及测算。 现行政策问题分析。 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
新预算法解读
(七)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新预算法解读
规范预算编制方面: 、取消挂钩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方面: 、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绩效评价。 、严格限定支出用途。、超收收入不再安排使用。 完善人大监督方面: 、第条新增项人大审查预算的重点内容。 、第条新增了项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强化了初审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新预算法解读
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 制 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解读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解读
、基本情况 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年月三审。 年月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四审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新预算法解读
第四部分 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预算法解读
章节结构没有变化。原预算法共章条,新修改的 预算法共章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 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 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 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解读新预算法

解读新预算法

解读新预算法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随着这几年的发展,预算管理体制得到了全面的优化,国内预算方案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调整,一些项目规划方案已经完全被政府预算所控制,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这一点与现代化的预算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联系,实现了全方位预算改革的调整。

所以,新预算制度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又做了新的规定:全部收入纳入国家财产,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对其加以利用,这样被认为“腐败温床”的小金库就再也无藏身之地。

对于相关科目的划分,要遵循一定的经济性的原则。

只有按经济分类才有助于公众知晓资金用处,并方便对政府支出进行经济分析和行使监督权。

二、确定了全新的预算口径在新预算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

在该体系中,主要包括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一般的公共预算这四项内容,同时,也进一步对着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与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新预算法还进一步把从中央到乡五级的政府预算体系进行了完善的规定,将其中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相关预算设立条文删除掉了,以此来充分的体现出了现代化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也在此基础上来实现了全口径预算建立改革方向的优化完善,使得预算范围实现了全面的扩大,并更好地提升了预算的完整性。

三、增加了预算公开透明度实现预算工作的公开性,对于确保群众对财政预算的各项权利,具有积极的影响。

新的规章制度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纳入了规则总体系。

实现了相关规定的科学化。

制度条列明确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允许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必须要在获得肯定之后的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将其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审核,然后再具体投入使用中,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外进行公开,同时要根据涉及到的标准要求,将上述规范标准公开,牵涉到国家相关机要文件的必须要严格考核。

通过这些规范,进一步实现公开化与透明化,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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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

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一)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

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

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同时,对存量债务,新《预算法》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并确保在新旧《预算法》过渡期内,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

三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

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

第二,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数目和金额,并提前30天报人大进行初审,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调整。

第三,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进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须向本级人大报告。

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预算追加调整设置了诸多限制。

因此,在年初预算编制时要将大事要事考虑全面,不能寄希望于预算追加,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

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由于市县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所以其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首先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结余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同时,对于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它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措施还不能实现平衡的,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这样,既确保了年度预算平衡,也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

(二)按照全面、准确、细化、高效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顺利执行、减少追加调整和及时有效公开的前提,因此,编制好年初预算尤其关键。

新《预算法》主要对预算编制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四本”预算的编制。

就是要编制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预算的编制。

对于重点支出保障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总体要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重点支出。

因此,各部门重点支出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否能够及时规范地执行。

因此,预算申报质量尤为关键,申报重点项目时要及时提供政策依据,以确保重点支出的优先保障。

三是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新《预算法》首次在法理上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明确了预算管理要求。

首先,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提出应“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注重规范、公平、公开。

同时,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二,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下达,这将杜绝以往12 月31 日晚还在下专款的问题。

第三,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不再只增不减,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务院从2013 年起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只是改变了原有预算项目的执行方式,其资金来源仍为原有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并非财政另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此项目。

(三)及时、主动、规范地进行预算公开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司条例》2007年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直按此文件开展工作。

本次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使此项工作的依据由原来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级别,直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大大增强。

在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上,新《预算法》第14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预算部门要将经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审计部门要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包括党政群团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就是说,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预决算。

同时强调,预算公开时限的20日,是指20个“自然日”,而非原来习惯的20个“工作日”。

在预算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新《预算法》对各个预算事项都赋予了行为责任主体,除了保留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活动的总体组织实施职能外,着重强化了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由此可见,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如果不按新《预算法》的要求实施预算行为,责任追究的就是部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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