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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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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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

”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而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

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

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之后确定的责任。

这些要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一方当事人更具有提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

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有息诉止争的功能。

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

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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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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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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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政诉讼证据规则》全⽂内容?2002年7⽉5⽇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2002年10⽉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针对⾏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原告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在⾏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可请专家出庭作证对被诉具体⾏政⾏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可申请由专业⼈员出庭进⾏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可组织专业⼈员进⾏对质。

七类证据法院认可《⾏政诉讼法》规定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取证困难法院帮助如果原告或第三⼈不能⾃⾏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这些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特殊证据请求保全在⾏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可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指出,当事⼈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诉讼双方必须通过相互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举证责任规定。

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规定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一环。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及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权益受损方的利益,我国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相关原则。

简言之,举证责任即诉讼双方在行政诉讼中负有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或者无效的责任。

我国具体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下:1. 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与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有关的方面,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应该根据一个基本原则进行。

这个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负责举证。

也就是说,无论原告或是被告,都必须自行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

2. 法律方面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方面的举证责任则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

即,无论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须证明自己所主张的行政法律的适用性或者不适用性的合法性。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适用的行政法律。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定针对提供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没有条件的一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种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一个需要对方当事人才能证明的事实,而另外一方又没有提出或者不能提出这个证明,则举证责任将会转移到没有条件提供证明的一方。

比如说,甲方在诉讼中需要证明修缮房屋所需的费用。

但是由于拥有所有房屋资料和检查资料的只有乙方,而乙方一直没有提供这些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当为证明所需费用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调换制度另外,在行政诉讼中,我国还设立了一个“举证调换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诉讼双方就同一事实提出不同证据时,法庭可以要求双方调换证据,即把本应由对方证明的证据,改由对方来负责证明。

四、举证原则下的保护措施为保护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我国在举证责任原则下又提出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其职权和程序,对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和鉴定,特别是当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有争议时,裁判机关有权利要求鉴定机关进行认定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十分关键的,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常常掌握着一些不容易获取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1.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其主张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承担证明下列事实的举证责任:(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该行政行为的侵害;(3)行政机关行为的不当。

对于行政行为的证明,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书、批复书、通知书等行政文书或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

如果行政行为并未做出书面文书,原告可以提供视听资料或者现场监督材料,或者出示相关证人在书面证言中,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的侵害证明,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复印件、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被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提供医疗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身体、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的证明,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那么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如果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那么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

2.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1)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原告质疑被告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2)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对于第一种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

例如,如果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文书被提出质疑,那么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举证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举证

⾏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举证对⾏政⾏为不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时,符合起诉条件的,⼈民法院就会⽴案,并且要开庭前通知当事⼈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那么⾏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政诉讼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三⼗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数据;(五)证⼈证⾔;(六)当事⼈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四条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政⾏为涉及第三⼈合法权益,第三⼈提供证据的除外。

⼆、⾏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原告合法。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如⾏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被告合法。

被告必须是⾏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政⾏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商管理局,⽽不是某位具体⼯作⼈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

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政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政⾏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奉⾏的原则⼀般为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是,在⾏政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为国家⾏政主体,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

那么,⾏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店铺⼩编为你讲解。

⾏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政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这是⾏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义务与权⼒在⾏政诉讼中,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进⾏举证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对⽅当事⼈也可对此事项进⾏举证,但其是在⾏使⾃⼰的举证权利。

负有举证责任的⼀⽅承担的是说服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明⾃⼰主张成⽴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对此事项承担的是⼀种推进责任,其所要证明的是对⽅的主张不成⽴。

承担推进责任的⼀⽅当事⼈若不能提供证明⾃⼰主张成⽴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也并不因此⽽免除对⽅当事⼈的举证责任。

⾏政诉讼举证范围1、根据《⾏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证据的相关规定。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裁判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并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一是自行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收集证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均应本着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件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或物品,如合同、单据、照片、视频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目击者等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式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

重要性原则要求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权益和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具有证明案件的关键性或决定性作用。

四、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责任,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调取证据或委托律师、专业人士充当证人,为自己辩护或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准确标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意义,并根据裁判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或副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裁判机关可根据证据不足或证据未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进行裁决。

五、证据的认定与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交的证据,裁判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审查。

裁判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夏立彬举证责任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法律概念,究其渊源,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进行政诉讼中。

举证责任理论在法学界上被称作“诉讼制度的脊梁”,它是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即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使之证明案件某个方面或全部事实的责任。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但原告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及该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的特色。

可以说,掌握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精髓,也就掌握了打开行政诉讼制度的钥匙。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患纠纷的举证。

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例如,某县一啤酒批发店被该县卫生监督部门罚款,其罚款的原因是该批发店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

该批发店不服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该县卫生监督部门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对所销售啤酒的质量是否合格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此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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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
的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确立和
运用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明确的证
据规则和明确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公正、高效的关键要素。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1. 事实主导原则
事实主导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决。

根据该原则,当将案件提
交法院审理时,各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法院追求真实的原则
法院追求真实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力求掌握案件的真实
情况,通过搜集、审查和鉴定证据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

根据该
原则,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可以依法调取必要的证据。

3. 证据衡平原则
证据衡平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全面、公正地衡量各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来作出判决。

该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评估和考察,并根据证据的可信程度来确
定事实。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行政机关对于相关事实具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按照我国的司法制度,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除了行政机关,其他诉讼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除了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据外,还应自行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在裁决时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运用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不能捏造、篡改或伪造证据。

如果发现证据是非法或不真实的,法院可以拒绝采纳该证据,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还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

最后,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列举证据,并说明为何接受或不接受某
项证据。

这有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结: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保障行政诉讼
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地运用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
充分性,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同时,法院在审理行政
诉讼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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