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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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室根据需要,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对于本科室未能开展而又确实需要开展的检验工作,需要委托其它实验室或机构协助完成。
2.由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提出,报请科主任,需经医院同意。
3.对于委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应定期评审与委托实验室的协议,以确保:
3.1.充分明确包括检验前以及检验后程序在内的各项要求,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3.2.委托实验室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且没有利益冲突;
3.3.检验程序的选择适合其预期用途;
3.4.明确确定对检验结果的解释责任。
3.5.并作出相应的记录。该评审记录的保存两至结束委托工作后两年。
4.实验室应对其所有委托实验室进行登记。应对所有已委托给另一实验室的样品进行登记。应将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实验室的名称及地址提供给实验室服务的用户。在病历以及实验室永久性文档中,均应保留一份实验室报告的副本。
5.由本实验室负责确保将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和发现提供给提出要求的人员。报告中应包括委托实验室所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但不要求实验室按委托实验室的报告原字原样地报告,实验室的负责人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地方的医疗环境,选择性地对检验结果做出附加的解释性评语。应在报告中明确标识添加评语的负责人。
6.委托的控制
(1)运用有效程序,评估和选择符合要求的分包方,此条按《合同的评审程序》(3)对委托的质量进行控制,保存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及符合要求的证据。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本厂执行厂设专检,车间设互检,修理班组设自检”三检制度”.全面负责对进维修过程的检验工作,各检验人员必须在相应的检验单上签字;
2. 对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维修出厂;
3. 检验人员对于质量检验的部分经过检验后,确定检验结果,同时对于检验经果负责;
4.“自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返工修复,对于延误的时间和维修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5.“互检”不合格的车辆及时通知厂办和有关技术人员,并让其做出裁决,明确责任,对责任人追究其在误工期和增加维修费用等而造成的经济和声誉的损失;
6.“专检”人员检验出的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返修和追加项目,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对于明显维修缺陷,检验未能检验出来,同时直接出厂的应追究有关检验人员的责任;
8. 对于隐性缺陷和有关电子元件的缺陷,在检验过程中未能发现出故障的,视情节减少相应检验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