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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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在本案中,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法律解析1.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工作意外导致的健康损害及经济损失,它是特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

下面就我所知道的一宗工伤赔付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某工业企业李某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手臂被机器夹住,造成手臂重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的手臂骨折且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当李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拒绝了李某的申请,认为这次意外是由于李某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公司并没有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分析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伤赔付的原则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

根据劳动法,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而造成损伤的,应视为工伤,并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手臂被夹住是在他正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基于这个事实,可以认定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并且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进行计算的。

根据劳动法,公司应根据职工的伤情程度,调整赔偿金额。

经过医院诊断,李某的手臂骨折且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这显然对他的工作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公司应该根据李某的伤致残情况,结合他的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公司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那么公司便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赔偿金额上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来进行赔偿。

最后,李某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需要考虑他的操作是否存在过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受害人的工伤是由于自身故意犯罪行为致使的,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机器夹住李某手臂的原因是因为操作设备不当,而并非因为他的故意行为。

因此,公司无法将责任推给李某,而是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工伤赔付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拒绝对李某进行工伤赔付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为李某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同时,赔偿金额应根据李某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李某的权益。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工伤赔偿纠纷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雇主之间发生的赔偿争议。

这类案件在劳动法领域往往具有复杂度和敏感性,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近期曾发生一起关于工伤赔偿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中,小明(化名)是某公司的一名前职员,他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并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1. 事发经过小明在执行公司派遣的一个任务时不幸受伤。

根据医院诊断书显示,他的伤势属于重度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经过调查和取证后,小明提出了赔偿要求,并申请认定为工伤。

2. 公司回应公司方面辩称,小明受伤时并非履行正常职责,在私自使用非公司设备导致了意外事故发生。

因此,公司拒绝认定小明的伤势为工伤,并不承认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时,法庭首先核实了小明受伤的现场情况,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是在完成派遣任务过程中受伤,因此应符合工伤赔偿标准。

法庭判决公司支付小明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补偿。

三、案例分析与借鉴针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和启示:1. 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他们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雇主应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

2. 工伤认定标准在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员工是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了损害。

如果能够证明员工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那么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风险雇主应当意识到,如果对工伤赔偿要求不予以合理回应,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雇主应保持公平、透明、合法的态度,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四、结论综上所述,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突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遵守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伤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索赔案例分析工伤索赔案例分析工伤索赔是指当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岗位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患病时,可以向雇主申请索赔一定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因工致残津贴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工伤索赔案例分析。

小张是某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在一次实验过程中发生了未处理好的化学试剂喷洒事故,导致他的手部被化学试剂溅伤,局部皮肤受损。

小张立刻向上级报告,并由公司安排送医院进行处理。

医生经过诊断,确定小张的手部需要进行手术修复,并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康复。

此次手术的费用为5000元,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预计为2000元。

康复过程中,小张无法正常工作,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了他的基本工资。

假设小张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康复期为一个月。

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小张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因工致残津贴等。

他按照程序向公司提出了工伤索赔申请。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小张的情况报告给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事故属于工伤,并给予小张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小张可以获得电工治疗费用1500元、手术费用5000元、康复期工资9000元(3000元/月 × 3个月)和伤残赔偿金。

工伤赔偿总额为1500元 + 5000元 + 9000元 = 15500元。

这笔赔偿金将由公司支付给小张。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需要为小张提供相应的赔偿。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雇员在受伤时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避免了因工作伤害而导致个人经济负担过重的情况。

总之,工伤索赔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工伤时的权益保障。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作者:————————————————————————————————日期: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基本案情:陈某自1998年起一直在某水泥厂工作。

2002年7月刘某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刘某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刘某继续使用其原有证照和印章。

刘某开始经营时对原有职工实行自愿去留方案,陈某遂留下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

租赁期间刘某因未能办理证照,故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2003年11月24日,陈某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绞断,当晚被医院实施右大腿中段截肢手术。

经水泥厂申报,2003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

又经水泥厂申报,2004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四级。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应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四次。

水泥厂和刘某均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陈某和刘某及水泥厂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过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至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对用人单位主体是刘某还是水泥厂:陈某认为其是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刘某在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举行全厂职工大会上明确表明“愿意留下的就留下”,陈某是依照刘某的该方案才留下为刘某工作,在此期间一直是刘某在经营水泥厂并为职工发放工资;虽然工伤性质认定申报和伤残程度鉴定申报均是以水泥厂的名义申报,但实际上租赁经营期间水泥厂的印章一直是刘某在使用。

水泥厂认为陈某是和刘某建立了雇佣关系,主要理由有:水泥厂和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刘某承担,刘某承租后对职工实行择优录用,而陈某发生工伤是在刘某租赁经营期间。

工伤五级法律赔偿案例(3篇)

工伤五级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张华(化名)于2010年入职,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2015年3月,张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导致右小腿骨折。

经鉴定,张华的伤情被评定为工伤五级。

二、案情简介2015年3月15日,张华在操作生产线时,由于设备故障,右小腿被机器压伤,造成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在医院治疗期间,张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5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华向科技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5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华的伤情为工伤五级。

随后,张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 张华的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2. 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3. 工伤认定决定书;4. 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当地政府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文件。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鉴定为工伤五级,科技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华以下赔偿:1. 工伤医疗费:5万元;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10万元;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8万元;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6万元;5. 误工费:根据张华的工资水平及伤情,按月计算,共计3万元;6. 护理费:根据张华的伤情,按月计算,共计2万元。

四、仲裁结果2015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华上述各项赔偿共计28万元。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劳动能力减退或丧失,或者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家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在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是比较常见的,而且往往牵涉到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某工人小张在工作中因为机器故障导致手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张按照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申请工伤医疗和伤残赔偿。

然而,用人单位对小张的工伤认定存在异议,认为小张受伤是因为操作不当而非机器故障导致,拒绝认定为工伤事故。

小张对此感到不满,觉得自己是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受伤,应当享有工伤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首先,小张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

同时,小张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赔偿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小张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伤是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而非操作不当导致的。

他可以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用人单位也需要正视这个问题,不能轻易否认工伤事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因。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劳动者提供应有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否则,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损失。

最后,法律程序的进行需要保证公正和合法性。

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进行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他们需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相关法律部门共同参与解决。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工伤事故的公正认定和合理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建筑企业。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2015年7月15日,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所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请求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建筑公司承担李某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 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电工;2. 李某在2015年7月15日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3. 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慎触电所致,与公司无关。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2. 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3. 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与建筑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有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工伤赔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者伤亡和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未建立工伤保险的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并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发生意外,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面临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无法支付的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雇主应当为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补助金等,在法院的判断下也可能面临额外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员工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企业未及时报送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在某公司中,一名员工受到重型机械设备意外伤害。

当员工向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时,公司迟迟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发生事故后10日内将员工的医疗资料等材料报送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而对于未能及时报送申请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同时,员工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四、职业病引发争议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后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

但雇主却表示该职业病与工作环境无关,并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性疾病的确诊是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

只要工人能够证明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职业病的识别和辨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劳动者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医生或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采取预防措施能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和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工伤赔偿案例解析

工伤赔偿案例解析

工伤赔偿案例解析一、背景介绍工伤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引起的身体损害。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说关于工伤赔偿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深入了解工伤赔偿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司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小李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负责开货车运送货物。

某天,他驾驶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侧翻事故,导致他全身多处骨折并丧失了部分功能。

1. 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支付小李在医疗期间缺勤时的原有薪资,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相应补偿金。

对于小李的残疾程度评定为九级,则需要支付基本生活费三倍的赔偿金。

2.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小李康复治疗期间以及职业伤残鉴定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收据。

3. 伤残抚恤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结果,小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九级对应的伤残比例来支付给小李相应比例的抚恤金。

4. 职业技能培训在小李完成康复治疗后,企业还有义务提供适合他残疾状态下从事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工作岗位。

三、建筑工人从高处坠落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

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因紧急救治或检查无法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或者职业病鉴定委托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职工报告工伤,并启动工伤赔偿程序。

2.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承担张师傅的康复治疗期间以及职业伤残鉴定期间的医疗费用。

这涵盖了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支出。

工伤七级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七级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七级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七级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造成七级伤残的情况。

七级伤残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减轻了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工伤七级赔偿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员工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伤情稳定。

经鉴定,小王的劳动能力减轻了百分之十七,属于七级伤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如何进行工伤七级赔偿呢?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七级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具体来说,小王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两项赔偿。

其次,根据小王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小王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损失。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小王提供
康复性治疗和康复性就业帮扶。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帮助小
王进行康复治疗,并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新投入工作。

综上所述,工伤七级赔偿是针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七级伤残的
情况而设立的赔偿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
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并为其提供康复性治
疗和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大家对工伤七级赔偿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工伤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伤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作。

同年10月5日,张某在操作一台组装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夹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骨折。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双方对于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如果属于工伤,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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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某自1998年起一直在某水泥厂工作。

2002年7月某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某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某继续使用其原有证照和印章。

某开始经营时对原有职工实行自愿去留方案,某遂留下和某建立了劳动关系。

租赁期间某因未能办理证照,故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2003年11月24日,某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绞断,当晚被医院实施右大腿中段截肢手术。

经水泥厂申报,2003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受伤为工伤。

又经水泥厂申报,2004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四级。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某应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四次。

水泥厂和某均未为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某和某及水泥厂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过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某遂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至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对用人单位主体是某还是水泥厂:某认为其是和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某在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举行全厂职工大会上明确表明“愿意留下的就留下”,某是依照某的该方案才留下为某工作,在此期间一直是某在经营水泥厂并为职工发放工资;虽然工伤性质认定申报和伤残程度鉴定申报均是以水泥厂的名义申报,但实际上租赁经营期间水泥厂的印章一直是某在使用。

水泥厂认为某是和某建立了雇佣关系,主要理由有:水泥厂和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承担,某承租后对职工实行择优录用,而某发生工伤是在某租赁经营期间。

某认为某是和水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和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某一直未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关系,工伤性质认定申报、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报、劳动争议仲裁均是水泥厂的名义进行;某和某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租赁经营开始后水泥厂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未变更,印章由原水泥厂的管理人员管理,厂门卫由水泥厂专门指派;水泥厂有上百名职工,某作为自然人不符合用工主体的条件,不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本案工伤赔偿责任是由某承担、水泥厂承担、或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认为应当由某和水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有:某和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当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某租赁期间一直使用水泥厂的印章和证照,实际在以水泥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水泥厂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水泥厂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某一人承担,主要理由有:因某是和某建立了雇佣关系,本案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某一人承担。

某认为应当由水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有:水泥厂没有为某购买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某受伤后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水泥厂在提供租赁设备时,事故设备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未告之承租人某,已经由安监办调查认定设备隐患为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工伤待遇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某认为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主要理由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就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而省劳动厅的相关文件有具体计发办法;用人单位没有为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某的工伤待遇无法从保险机构领取而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有过错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参照劳动部劳社部发2004第18号文件规定,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异地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即使其领取工伤待遇没有风险工伤职工也可以选择长期领取或者一次性领取方式,本案承租人某住所地和水泥厂不在同一地区相距甚远,如果不采取一次性支付将有可能造成某向某请求支付待遇的重大困难;如果不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而采用按月支付将可能引发长期小标的执行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

水泥厂对一次性支付没有异议,认为应当由某承担赔偿责任。

某对一次性支付没有异议,但对一次性支付的数额有异议,同时认为应当由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论:1、劳动争议仲裁:某于2003年5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包括假肢费用在的工伤待遇24万余元。

2004年6月24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近1.5万元并依法安装国产假肢,按月发放工伤待遇,驳回了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一审: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6日以相同的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水泥厂和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和某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因工受到的损害应由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实际上仍以水泥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故水泥厂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参照省劳动厅(1997)5号文件可以一次性支付,同时本案直接承担责任的某系租赁经营,如果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不便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某要求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遂于2004年9月29日判决某和某的劳动关系终止,某一次性支付某工伤待遇近24万元,水泥厂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基本支持了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3、二审: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0月12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以某是和水泥厂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和某建立劳动关系;水泥厂未为某缴纳工伤保险有过错且提供的出租设备有安全隐患是造成本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由,请求改判由水泥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某作为承包(租赁)经营人是以水泥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某与水泥厂应对某所受工伤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某主其未和某建立劳动关系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某主水泥厂提供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遂于2004年12月3日判决驳回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与思考: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请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相应的工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

笔者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者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请求后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主要理由有:第一:依照《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该条规定只要工伤职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就“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而省劳动行政部门的制定权限围仅为“计发办法”(计算发放办法)。

依照《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依照按月伤残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18个月”。

该条款限定领取一次性待遇的条件是“双方协商同意”,该限制条件超出了前述《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授权围,和该试行办法的条款相冲突应为无效。

该计算标准(计发办法)未超出授权围,依法应为有效。

即:只要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自愿请求一次性支付相关待遇,就“可以”一次性计发。

第二:在劳动关系中基于种种原因劳资双方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而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后的劳动者,更属于“弱者中的弱者”,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裁决。

而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可以”对工伤劳动者作出有利的裁决时,当然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次性裁决。

第三:依照《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现实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比比皆是,造成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而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对此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工伤职工造成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因经营不当等而破产的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避免),该些风险如果要由工伤职工来承担对其是极不公平的,也会变相纵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拒绝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第18号),该通知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二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从该通知中可以得出,即使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赔付责任由保险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对于异地(跨省)的农民工,因其领取相关待遇的不便,即使其领取工伤待遇不会有支付风险,也可以由其自行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其核心是为异地农民工领取工伤待遇提供更多的方便。

从该文件不难得出为方便农民工领取工伤待遇,可以由其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或长期支付方式的精神。

最后:如果案件裁决采用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的方式,每月应支付伤残抚恤金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拒付或因经营状况不理想无力支付等),就有可能会产生小标的(数百元)执行案件,不仅给工伤职工造成种种不便,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

2、租赁经营中发生工伤事故,除承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且劳动者仅和承租人建立劳动关系外,出租人应和承租人承担连带的工伤赔偿责任对于租赁经营中发生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二个角度分析。

从劳动关系签约主体方面分析,有三种情形:第一种为劳动者和出租方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和承租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在该种情形下应当由出租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承租方作为实际的用工方和实际受益人也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和出租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和承租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该种情形下承租方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且是使用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该种情形下对于出租方来说既不是名义上的用工方、也不是实际上的用工方,还未从用工行为中获取利益,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是以其名义进行,出租方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为劳动者和出租方及承租方均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因出租方作为劳动合同的用工方,也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监督承租方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义务,在该种情形中一般应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对劳动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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