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3.01
•【字号】公告第6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6号
现批准《基坑工程技术规程》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DB42/T 159-2012,自2013年4月1日实施,代替原《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出版发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日。
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

: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2.临近主干道或者周边存在重要道桥、管网或文物保护建筑的深基坑工程;3.邻近建筑、道路、管网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深基坑工程。
(四)实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在土方开挖以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若出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管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必须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报审。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19]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及变更设计图纸。
(四)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发现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七、建筑深基坑工程应急处理工作管理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理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处理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组织领导及人员职责;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3.预警制度及应急反应;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6.其他。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启动应急反应机制: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7.其他紧急情况。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3篇)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是指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规定内容:1. 工程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2. 设计规范:基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对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明确。
3. 施工组织与管理:包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安排、施工组织管理等。
4. 施工技术与方法: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施工、排水与沉降控制、土体处理等技术和方法的规定。
5. 施工质量控制:包括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与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6.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风险评估与控制等。
7. 环境保护:包括对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8. 工程监测与检测:包括对基坑支护工程期间和竣工后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9. 施工验收与文档管理:包括施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以及文档管理的规范。
10. 工程竣工与维护: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规范施工过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____米(含____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____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一、引言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种复杂、高成本、高危险性的建筑工程,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很高。
技术管理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安全、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为了加强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在此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实施质量,预防工程事故,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工程建设必须要安全第一,以确保人员的安全为首要目标。
2.质量第一:深基坑支护工程是重大工程,在建设期间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无可挑剔。
3.法规遵守: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施安全、环境保护的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4.靠技术创新保证工程质量:在实行经纬相结合管理的同时,不断采用创新的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三、工程管理人员要求1.总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程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监理工程师应当有相应水平的职务或工作经验,取得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工程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技术员应取得相应的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技术管理要求1.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在设计单位制定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和支护材料的使用说明、技术标准规范下进行。
2.深基坑支护施工开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做好随时调整施工方案的准备。
3.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并且要注重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
4.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5.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综合验收,对工程、材料、钢筋、构件、元器件等进行全面检查。
6.对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处理,并持续推进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质量安全问题。
五、技术管理措施1.深基坑支护施工要遵循“专人专管、制度约束、科学施工、安全第一”的原则。
2.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施工。
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工程科)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要求第一章一般要求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要求》等法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甲方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甲方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要求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甲方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甲方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甲方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甲方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甲方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甲方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武建质字〔2007〕5号各区质监站,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市站各监督科: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保障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防止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保障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邻近建筑、道路、管网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是对特定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在执行《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武建质字[2005]11号)工作中,实行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实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制度。
(二)规范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检测与监测工作行为。
(三)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管理。
(四)统一建筑深基坑工程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的范围下列工程应实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设计图纸专项审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
(二)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基坑工程。
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审查制度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支护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方案等,实行二级审查制度。
一般基坑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下列深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武汉市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审查:(一)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深埋基坑,为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土体稳定,采取支护措施的一种工程形式。
第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管理。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应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技术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技术管理细则、编制支护方案和监督工程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条件,负责实施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内容包括支护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确定、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的控制等。
第十一条支护方案的编制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确保支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施工工艺的确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验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施工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的控制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能够独立负责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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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
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
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
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
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
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
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
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
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
安全等
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
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
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
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WBJ-1-2001),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
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
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
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
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进行变形监测。
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或主要股东)单位。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喷锚、排桩、桩锚、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档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侧壁帷幕、水平封底、深井降水等)。
第十五条承接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
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单
纯使用喷锚支护的工程可由二级专业喷锚支护企业承接)。
承担支护施工任务
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承担深基
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
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
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
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审定认可。
第十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批准的
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
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
设单位须向市设计审查办公室申请变更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增设护栏和警示牌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若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隐瞒不报者,将按有
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
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也应分期回填),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为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
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
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全过程的监理。
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和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
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
情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市建管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
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