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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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在法律的领域中,迟延履行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就可能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那么,最新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计算基数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数额。

例如,判决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那么这笔款项就成为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

其次,要考虑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的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需要精确确定迟延的天数。

接下来,是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利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迟延履行金的利率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金的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假设某一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应支付另一方 10 万元,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 10 日内,但该方直到 30 日后才实际支付。

那么迟延履行的天数为 20 天,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00×0000175×20 =35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或者利率,那么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行计算。

例如,有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金。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迟延履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且这些损失超过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迟延履行金,那么对方有权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需要分别计算每一期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是金钱债务,还包括其他行为,如交付特定的物品或者完成某项工作,那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执行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法院强制执⾏从来都是⼀个⽐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那么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程序中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被执⾏⼈履⾏完毕之⽇;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的存款、收⼊、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划拨、提取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效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通过其他⽅式变价的,计算⾄财产变价完成之⽇。

⾮因被执⾏⼈的申请,对⽣效法律⽂书审查⽽中⽌或者暂缓执⾏的期间及再审中⽌执⾏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额×逾期天数×迟延履行利率1.迟延履行金额:指判决书规定的可执行义务的金额。

这一金额通常是根据判决中有关违约方应履行的款项、赔偿金额或其他应履行的具体义务进行确定。

2.逾期天数: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时间差。

逾期天数不包括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产生的延期履行。

3.迟延履行利率:迟延履行利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延迟履行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逾期债务利率的四倍。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例如,假设A与B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B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日期,B没有按时支付款项。

A因此向法院起诉B,并获得判决。

判决中规定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假设合同的迟延履行利率为6%,逾期天数为30天。

则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迟履行利息=10万×30×0.06=1.8万元因此,根据以上计算,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8万元的延迟履行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书中可能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来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此外,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书。

被执行人如果对申请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总之,延迟履行判决利息的计算是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延迟履行金额、逾期天数和迟延履行利率进行的。

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法律规定,以正确计算利息金额,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第195篇 #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系本所最具品牌力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主要以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为核心,以从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为骨干组成。

团队成员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专注于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执业经验异常丰富;他们高度关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重视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的研判,诉讼技巧娴熟,对证据运用独具匠心,能精准地抓住焦点突破案件的错综复杂疑难问题,以高质素的专业素养、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特别擅长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兼并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侵权责任等领域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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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过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案件,如代理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事件系列侵权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中国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和央视“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与代理汕头市海丽花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案并列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改革40年成就展-广东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引言鉴于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在买卖合同中同时具备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情形进行规定,故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该情形下能否同时主张适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1.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以约定为前提。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能不能同时获得违约⾦是⽣活中常常会发⽣借款、租赁、买卖等经济⾏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保障⾃⾝的利益,当事⼈也会采取⼀些办法来规避,⽐如:违约⾦等,这为了保护遵守协议⼀⽅,同时促使另⼀⽅能够完全履⾏协议,那么,在借款合同、⽋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的,是否还能够主张利息呢?为此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能不能同时获得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如何适⽤。

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额违约⾦调整的标准是守约⽅的损失。

借款合同是⼀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来说,如果借款⼈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还可以根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款时请求买受⼈依约⽀付逾期付款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了违约⾦,是不能同时获得的。

违约⾦的适⽤我国合同法中违约⾦的性质。

所谓违约⾦,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违约时应⽀付给对⽅⼀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定价值的财物。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作了规定, 该条第2款允许债务⼈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对约定的违约⾦进⾏增减, 显然是将违约⾦同损害赔偿联系了起来, 符合我国⽬前学界对于违约⾦性质区分标准的通说—损害预设标准,该观点以违约⾦是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为标准, 认为若违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则属赔偿性违约⾦。

既如此,可以判断第114条第2款所⾔违约⾦乃对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故其性质上属赔偿性违约⾦。

需要明确⼀点, 赔偿性违约⾦虽然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但交易市场变化⽆常, 违约实际发⽣时违约⾦⾼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在所难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

迟延履⾏判决书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案情回放:--建筑公司诉----混凝⼟公司建筑⼯程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令----混凝⼟公司给付----建筑公司⼯程款20万元。

2007年1⽉,判决⽣效,但----公司仍百般逃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08年7⽉,经法院依法强制执⾏,----混凝⼟公司给付----建筑公司⼯程款及迟延履⾏期间的利息共计24万余元。

----公司逃避履⾏⽣效判决,最终付出了4万余元的代价。

法官讲法:1、拒绝履⾏⽣效法律⽂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对⽣效法律⽂书的有⼒保障,通过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效制约了⼤量不履⾏⽣效法律⽂书的现象,并且针对拒绝履⾏⽣效法律⽂书的被执⾏⼈作出了相应的惩罚。

2、“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含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四条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倍。

”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

3、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三条规定:“被执⾏⼈迟延履⾏的,迟延履⾏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履⾏期间届满的次⽇起计算。

”4、尊重法律,积极履⾏⽣效法律⽂书。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员,⽆论是⾃然⼈还是法⼈,都应该尊重法律、积极履⾏⽣效法律⽂书。

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我们在经济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逾期付款等情况,但逾期付款如何计算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现将法律规定作一总结如下: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及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五条4、《合同法》:第211条中对民间借款利率做出了最新的原则性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执⾏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债务期间的利息如果发⽣民事纠纷的,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向⼈民法院起诉后,⼈民法院作出⽣效判决的,当事⼈不履⾏的,可以强制执⾏。

那么,执⾏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债务期间的利息?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张某以⽣意资⾦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到期后张某拒绝还款,李某诉⾄法院,并胜诉,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某在本判决⽣效后五⽇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张某不履⾏⽣效法律⽂书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

关于本案在执⾏过程中如何计算罚息,法官产⽣了分歧。

【分歧】第⼀种观点认为《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的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应该包括了两个⽅⾯,除了计算加倍利息以外,仍应该追加基本利息且不论判决书主⽂是否判决利息,都应该追加。

第⼆种观点认为,迟延履⾏期间的利息包括两个⽅⾯,⼀个是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个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在法院⽣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般债务利息的,按照判决书中的利息计算,如果⽣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所以在本案中,只需要法院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法律解读】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第⼀,执⾏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的惩罚措施,⽽法院⽣效判决中确定的⼀般利息是当事⼈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样,决定了在执⾏过程中执⾏⽅法的不⼀样。

⼀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规定。

所以如果在法院⽣效判决⽂书内没有确定⼀般利息的,执⾏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在民事案子的强制执行中,为了在经济上去惩罚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必须让不诚信的人付出代价,需要被告(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支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一份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部分,列明了被告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在主文的下面接着载明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一定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一下上面的这个司法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约定来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最终的来源地是你的诉讼请求。

毕竟,不告不理,你不主张,人家法院是不会主动给你判上的。

例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你在起诉的时候,特别是在庭审中,审判长要求你明确一下你的利息计算方法的时候,你要注意了,你一定要这样说:“利息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一直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这个利息,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要是你没有主张这个利息,到了执行阶段,你可要吃大亏了,因为只能主张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实是很保守的,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的,利息仅仅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执行申请书的书写也是有技巧的,在执行请求中,务必要写上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293、294、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今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一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加以执行的重要内容。

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未都执行了该规定,或者说大部分都没有认真执行该规定。

笔者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出发,结合实践,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而且存在着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程序不完善、数额无幅度限制等缺陷。

(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性质第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一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旨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293、294、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今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不但要求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主动适用,而且要求在民事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迟延履行利息的条款,不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适用条件。

第三,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从本质上,是为保证权利人因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并通过惩罚性补偿来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制度。

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并用

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并用

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并用【案情】2010年2月,陆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陆某归还借款10万元整及利息1万元,逾期不还则从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违约后的利息。

后王某逾期未予还款,陆某诉至法院,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1万元,并承担2011年1月1日后至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

”判决生效后,陆某于2011于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执行中,对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产生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属法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增加一倍计付;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实际金额小于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且约定利率未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应以双方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再以此加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所约定的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都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能由法院代为放弃,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前提下应同时计算。

【管析】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同时并用。

一、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启动程序来看,启动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与法院和执行法官的意志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只有一条,司法解释也只有六条。

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执行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理解、适用不一样,有悖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很有必要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性质、作用、数额确定、救济方式等做深入地探讨。

一、含义、性质、作用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迟延履行利息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

目的在于以这种责任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凸显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司法终极性特点,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客观上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以补偿。

而从民诉法解释279条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24条看,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责任方式,其惩罚性、强制性是首位的,威慑作用是明显的,补偿性是第二位的。

当前,有的学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又基于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分原则主张,是否主张该权利应由申请执行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赢了网小编整理了解答全文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详细信息。

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民双倍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民双倍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利息,作为借贷关系中的一种补偿,旨在补偿债权人因出借资金而放弃的利息收益。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利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其中,双倍利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利息补偿方式,在特定情况下被规定用于惩罚违约行为。

本文将围绕民事法律中关于双倍利息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双倍利息的概念及适用条件1. 概念双倍利息,即指在原定利息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作为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双倍利息主要适用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关系中。

2. 适用条件(1)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双倍利息。

(2)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违约方应支付双倍利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的逾期利息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约定的逾期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可以按照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二、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1. 本金双倍利息的计算以本金为基础。

本金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

2. 利率(1)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利率,作为计算双倍利息的依据。

(2)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期限双倍利息的期限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4. 计算公式双倍利息 = 本金× 利率× 期限× 2三、双倍利息的法律效力1. 具有强制执行力双倍利息作为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限制条件(1)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合同法违约金利息的规定可以同时主张吗?

合同法违约金利息的规定可以同时主张吗?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法违约金利息的规定可以同时主张吗?合同法违约金利息的规定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既可以让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金,也可以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对于违约金一般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两个相加不能超过同类银行的四倍。

一、合同法违约金利息的规定可以同时主张吗?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在性质上属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就违约金来说,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

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

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兼具惩罚性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约定系有效的,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得到保护。

二、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怎么办?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民事调解书中能否既有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有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民事调解书中能否既有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有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民事调解书中能否既有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有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民事调解书中,如果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再主张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故我们在民事判决书中,在最后部分均会看到这样的表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此,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中,均能主张对方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也就是日万分之五。

但我们仔细查看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中并无类似判决书一样的“如未按期限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的内容,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的“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含民事调解书,针对这部分,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执监196号(申请执行人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中,最高法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义务系基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发生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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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杨**与陈*之间的两笔债权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杨**有权随时主张。

杨**于2012年2月21日提起8024号案件的诉讼,此时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13年7月 22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终审民事判决之后,杨**就两笔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以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另外一种理解如,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024号案件中虽然杨**将利息主张至2012年2月21日,但是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向陈*主张过,只有在杨**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

其次,是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指向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诉讼请求。

而本案8024号案件中,杨**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1日止,就2012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在8024号案件中向陈*及张**主张,故本案与 8024号案件虽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已经支付了延迟履行金,现在又要支付四倍的利息是否形成暴利?延迟履行金是否能够代替原来约定的利息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倍支付延迟
履行金,相当于二倍的贷款利息。

再加上原来约定的四倍贷款利息共计六倍利息。

明显构成暴利。

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相结合的性质,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

既然是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的机制,那么延迟履行金和正常的约定利息之和,应当要大于约定利息。

否则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无法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别是原来约定的利息较少的时候,更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2年2月21日,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陈*、张**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诉称:2010年9月1日和9月3日,陈* 以欠外高利贷78万元到期,债主逼债为由三日内先后向杨**借款300200元,24万元,两笔合计540200元,并在借条上承诺还款截止日期等相关条件及利息。

2010年12月1日即一张欠条的还款期限届满前两天,陈*还款12万元,并重新打了一张欠款12万元的续借借条,不再让张**担保,但是陈* 至起诉时仍未还款,故杨**要求判令陈*、张**:1、偿还2010年9月1日借款300200元并支付该部分借款的利息94022.64元(算至 2012年2月2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2、偿还2010年12月1日借款12万元并支付该部分借款的利息32256元(算至 2012年2月2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

经该院审理认定:杨**要求陈*、张**共同偿还借款300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对该借款项下自2011年4月1日起算至2012年2月21日止,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所得利息予以支持。

对于金额为24万元的借款,认定杨**依据该借款
要求陈*偿还借款本金102864元及相应利息(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止2012年2月21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在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0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陈*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偿还借款本金403064元及利息 93111.17元,张**对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300200及相应利息64885.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履行完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追偿。

判决作出后,陈*、张**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了(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将终审判决于2013年7月25日、7月26日分别向杨**、陈*予以邮寄送达,二人在2013年7月29日予以签收。

张**于2013年7月23日领取了终审判决书。

2014年1月15日,杨**收到了陈*支付的8024号案件的执行案款531181元,其中包括执行费7635元,诉讼费4371元,本金403064元,利息93111.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000元。

现杨**要求陈*、张**支付自8024号案件起诉次日即2012年2月22日至实际收到款项日即2014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及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陈*、张**支付前述利息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另经核算,借款403064元,自2012年2月22日起算至2014 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所得利息为193855.88元。

借款300200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 144382.84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与杨**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经生效文书予以确认。

陈*作为借款人,其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杨**有权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在8024号案件中,杨**仅将利息主张至2012
年2月21日,现其要求陈*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即2014年1月15日的利息,并无不当,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该期间的利息应为193855.88元,对于杨**主张的多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杨**与陈*之间的两笔债权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杨**有权随时主张。

杨**于2012年2月21日提起8024号案件的诉讼,此时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13年7月 22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终审民事判决之后,杨**就两笔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以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另外一种理解如,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024号案件中虽然杨**将利息主张至2012年2月21日,但是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向陈*主张过,只有在杨**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

其次,是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指向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诉讼请求。

而本案8024号案件中,杨**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1日止,就2012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在8024号案件中向陈*及张**主张,故本案与 8024号案件虽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已经支付了延迟履行金,现在又要支付四倍的利息是否形成暴利?延迟履行金是否能够代替原来约定的利息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倍支付延迟履行金,相当于二倍的贷款利息。

再加上原来约定的四倍贷款利息共计六倍利息。

明显构成暴利。

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相结合的性质,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

既然是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的机制,那么延迟履行金和正常的约定利息之和,应当要大于约定利息。

否则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无法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别是原来约定的利息较少的时候,更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债务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才是解决所谓“暴利”的根本之道。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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