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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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诉讼法在我国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程序方面的。

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有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地具体明确,需要根据相关的解释才能够阐述清楚。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很多人不太清楚。

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以下正文裁判主旨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

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61号】争议焦点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9〕6号•【颁布时间】2009-5-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legal/2009-05/18/content_11392771.htm•【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最高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最高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最⾼院: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

本⽂由“执⾏复议与执⾏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

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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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务要点第⼀、本案是全国法院优秀裁判⽂书的参评⽂书,经最⾼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州中院、⼴东⾼院裁定并发回重审。

参评裁判要旨对于不属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债权受让后停⽌计算利息;判决主⽂中的“清偿⽇”如何理解直接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对“清偿⽇”的理解应当根据判决主⽂的词句、判决的性质和⽬的等进⾏综合判断,不应简单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即⾮⾦融机构受让的除《纪要》第⼗⼆条规定的不良⾦融债权之外的⼀般不良⾦融债权不应适⽤⽌付利息的规定。

第⼆、除涉不良资产转让《会议纪要》能否适⽤以外,涉及对判决⽂书“清偿⽇”的理解,迟延履⾏债务利息构成、起算点、截⽌⽇。

“清偿⽇”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最⾼法院评价“⼴东⾼院复议裁定将本案执⾏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确定的付款之⽇⽌,之后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遗漏了⼀般债务利息的审查。

导致执⾏依据所确定利息的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查。

”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和《计算迟延履⾏利息的解释》第⼀条规定。

换⾔之,对执⾏依据确定为⾦钱债务的,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5.11
•【文号】法释[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5.1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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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4〕8号
【颁布时间】2014-7-7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31日第03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
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
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
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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