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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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设一份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黄四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明确原告最快可以在哪天申请强制执行。

假设原告张麻子在2022年1月14日签收判决,被告黄四郎在2022年1月16日签收判决,被告15天上诉期间为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31日,则判决在2022年2月1日生效。

再给10天履行期,即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10日,故原告最快可以在2022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明确哪些金钱可以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换言之,判决中认定的本金100万、利息、律师费3万元及原告张麻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都可以作为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基数吗?答案显然不是,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为:〔1000000(本金)+30000(律师费)〕×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假如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则截至申请之日为35天,应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思考一:为何判决第二项“二、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确定的利息不算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里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篇一: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早在20XX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XX〕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20XX年的法释〔20XX〕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

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是强制执行中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它对于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1.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通常是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

2. 迟延履行金的百分比:迟延履行金通常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这个比例通常是 15.12%。

3.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是将计算基数乘以迟延履行金的百分比,得出迟延履行金的金额。

例如,如果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为 10000 元,迟延履行金的百分比是 15.12%,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是:
- 10000 元× 15.12% = 1512 元
因此,被执行人需要加倍支付 1512 元的迟延履行金。

需要注意的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则只会产生迟延履行金。

此外,迟延履行金是可以扣除已付部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对于在法院执行中,怎样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问题,牵涉到直个内容: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

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1、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

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2、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

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3、迟延履行金具有补偿性。

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

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引起的的双倍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引起的的双倍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

被执⾏⼈逾期履⾏引起的的双倍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
债务⼈未按已⽣效的法律⽂书上规定的履⾏期限履⾏义务的,对于⾦钱之债,债务⼈应当⽀付双倍利息,其他债务也应⽀付迟延履⾏⾦。

那么,被执⾏⼈逾期履⾏引起的的双倍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今天,店铺⼩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被执⾏⼈逾期履⾏引起的的双倍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
⼀、⼈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法为: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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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下面的回答中,我将解释两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按照约定利率计算1. 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限。

通常,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一个迟延履行的期限。

2. 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假设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利率为10%。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天数为365天。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 = 债务金额 * 利率 * 迟延履行天数 / 365。

假设债务金额为100,000美元,计算公式为:利息 = 100,000 * 10% * 365 / 365 = 10,000美元。

方法二:按照市场利率计算1. 确定市场利率。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没有提前约定迟延履行的利率。

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采用市场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 获取市场利率数据。

可以通过查阅金融机构或相关市场的公告,或者参考相应的利率指数来获取市场利率数据。

假设市场利率为5%。

3. 根据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 = 债务金额* 市场利率 * 迟延履行天数 / 365。

假设债务金额为100,000美元,迟延履行的天数为365天。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 =100,000 * 5% * 365 / 365 = 5,000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利息计算的一般方法,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存在其他费用或罚金。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还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在民事案子的强制执行中,为了在经济上去惩罚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必须让不诚信的人付出代价,需要被告(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支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一份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部分,列明了被告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在主文的下面接着载明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一定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一下上面的这个司法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约定来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最终的来源地是你的诉讼请求。

毕竟,不告不理,你不主张,人家法院是不会主动给你判上的。

例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你在起诉的时候,特别是在庭审中,审判长要求你明确一下你的利息计算方法的时候,你要注意了,你一定要这样说:“利息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一直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这个利息,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要是你没有主张这个利息,到了执行阶段,你可要吃大亏了,因为只能主张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实是很保守的,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的,利息仅仅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执行申请书的书写也是有技巧的,在执行请求中,务必要写上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判决书利息计算公式

判决书利息计算公式

判决书利息计算公式法院判决利息怎么算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其中,利息计算天数是从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

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其中,利息计算天数是从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情形,相关利息的计算直接关乎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计算上的错误直接暴露出律师代理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比较谨慎,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时,则会出现偏差,使委托人利益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该双方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利息上限是否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上限的限制,是否可以以履行期内利息的双倍来进行主张?首先,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约定逾期利息也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权利人一并主张的年利息不应超过24%,但显然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规定,从立法目的上讲,如果不允许超过24%则无法实现惩罚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该一般债务利息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义务的上限为24%,并不包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

其次,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即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标准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而是日万分至一点七,如一债务延期履行30天,本金为1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年24%,则其应支付的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000*24%/12+10000*1.7%。

*30。

此外,关于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属于履行本金还是利息及分期履行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时间的起算点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需要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认真计算,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期执行利息计算公式

延期执行利息计算公式

延期执行利息计算公式在金融领域,延期执行利息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支付的额外利息。

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准确地计算延期执行利息的金额,从而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

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另一种是复利的计算公式。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

简单利息是指在延期执行期间,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是根据原始借款金额和延期执行的天数来计算的。

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期执行利息 = 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延期执行的天数。

其中,原始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最初借款的金额,利率是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率,延期执行的天数是指借款人延期执行的天数。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借款人原始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利率为5%,延期执行的天数为30天,那么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延期执行利息为:延期执行利息 = 10000 × 0.05 × 30 = 1500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复利的计算公式。

复利是指在延期执行期间,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是根据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和延期执行的天数来计算的,而且在每个计息周期结束时,利息会被加到本金中,下一个计息周期的利息就会基于新的本金计算。

复利的计算公式如下:延期执行利息 = 原始借款金额× (1 + 利率)^(延期执行的天数/365)原始借款金额。

其中,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和延期执行的天数的含义同上。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借款人原始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利率为5%,延期执行的天数为30天,那么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延期执行利息为:延期执行利息 = 10000 × (1 + 0.05)^(30/365) 10000 ≈ 123.29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裁判要旨: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联系。

故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起始日起至该文书确定的截止日止。

案情介绍:一、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远海公司”)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森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在天津二中院成讼。

据远海公司申请,天津二中院冻结了森然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公司的款项3393413.84元。

二、2015年7月23日,天津二中院判决:森然公司10日内返还远海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当事人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远海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1130号执行裁定,扣划森然公司被冻结款,欠款及利息共计2797858元,余款解除冻结。

四、森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异议,二中院裁定驳回。

森然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中:一般债务利息,依据《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的规定,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在执⾏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民诉法》第229条即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理解和认识不⼀,难以把握的情况。

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针对此情况,对执⾏中迟延履⾏利息问题进⾏探讨。

⼀、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甲某与被告⼄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按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计,借期6个⽉。

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及⽀付利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某应于判决⽣效后⼗⽇返还原告甲某借款10万元并⽀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起计算⾄清偿之⽇⽌。

如被告⼄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案例判决主⽂看似⼗分简单明了,但在执⾏过程中,就本案如何适⽤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理解产⽣了歧义:第⼀种意见认为,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是对原债务利息的加倍,判决书主⽂利息已是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还要加倍,就是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倍,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

第⼆种意见认为,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应按同期银⾏贷款利率标准加倍计算,将主⽂中的借款本⾦及⽀付利息作为迟延履⾏的债务基数。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该法条规定的加倍⽀付迟延履⾏的债务利息,其理由是判决主⽂中利息已是法定保护最⾼限,且已计算到债务清偿之⽇⽌,在本案中判决主⽂不必再注明该法条的适⽤。

依照《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在执⾏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该规定理解和认识不⼀,难以把握的情况。

针对该事项,最⾼⼈民法院于2009年3⽉30⽇颁布了《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但是该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

解答内容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其中,利息计算天数是从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

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式最⾼院的思路:最⾼院在解释时把迟延履⾏利息分为两个部分:⼀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其计算的标准是按照迟延履⾏开始前和开始后(期间)两个阶段来进⾏的。

如2015年6⽉30⽇⽣效的法律⽂书确定,债务⼈应当在三⽇内⽀付债权⼈借款本⾦10000元;⽀付⾃2015年1⽉1⽇起⾄借款付清之⽇⽌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迟延履⾏的,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五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于2015年9⽉1⽇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开始前的债务利息=借款本⾦X⽣效法律⽂书确定的⼀般债务利息X天数,即 10000X0.0005X183(1⽉1⽇起⾄7⽉3⽇⽌)=915元。

迟延履⾏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借款本⾦X(⽣效法律⽂书确定的⼀般债务利息率+万分之⼀点七五)X天数,即10000X(0.0005+0.000175)X 60(7⽉3⽇起⾄9⽉1⽇⽌)=405元。

故本案债务⼈应当⽀付的利息为:迟延履⾏开始前的债务利息+迟延履⾏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即:915+405=1320元。

笔者的思路:笔者从另外⼀个⾓度来计算能得到同样的结果。

仍把迟延履⾏利息分为两个部分:⼀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但是在计算标准上不是按照迟延履⾏开始前和开始后两个阶段来分别计算,⽽是按两个利息各⾃的性质分别计算。

如上述案例:⼀般债务利息=借款本⾦X⽣效法律⽂书确定的⼀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0.0005 X 243(1⽉1⽇起⾄9⽉1⽇⽌)=1215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借款本⾦X⽣效法律⽂书确定的⼀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 0.000175 X60(7⽉4⽇起⾄9⽉1⽇⽌)=105元故本案债务⼈应当⽀付的利息为:⼀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即: 1215+105=1320元。

两种思路不同却殊途同归,⼀个是按阶段进⾏划分分别计算后相加,⼀个是按两个利息性质各⾃计算后相加。

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债务金额

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债务金额

如何计算延迟履⾏债务⾦额在债务履⾏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定的延迟,这对于债权⼈来说就会造成⼀定的影响。

因此债务⼈就需要履⾏⼀定的债务⾦额,那么在这个⾦额的计算上是怎么来进⾏约定的呢?这对于我们都很关键。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计算延迟履⾏债务⾦额对于在法院执⾏中,怎样计算迟延履⾏⾦的问题,牵涉到直个内容: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1、计算标准:迟延履⾏⾦=⽋款⾦额×⽇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2、计算期限:⾃⽣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计算⾄被执⾏⼈履⾏完毕之⽇;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被执⾏⼈履⾏完毕之⽇;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第四条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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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作者:邱鹏
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通过阅读本文,希望大家能够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有个更深刻的了解,如遇到相关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计算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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