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书结尾处往往有这样一句话:“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句话如何理解?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迟延履行责任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
(一)迟延履行责任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
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 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请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中,执行中止阶段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而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履行】迟延履行金计算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关键字】履行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
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最高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最⾼院: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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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务要点第⼀、本案是全国法院优秀裁判⽂书的参评⽂书,经最⾼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州中院、⼴东⾼院裁定并发回重审。
参评裁判要旨对于不属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债权受让后停⽌计算利息;判决主⽂中的“清偿⽇”如何理解直接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对“清偿⽇”的理解应当根据判决主⽂的词句、判决的性质和⽬的等进⾏综合判断,不应简单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即⾮⾦融机构受让的除《纪要》第⼗⼆条规定的不良⾦融债权之外的⼀般不良⾦融债权不应适⽤⽌付利息的规定。
第⼆、除涉不良资产转让《会议纪要》能否适⽤以外,涉及对判决⽂书“清偿⽇”的理解,迟延履⾏债务利息构成、起算点、截⽌⽇。
“清偿⽇”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最⾼法院评价“⼴东⾼院复议裁定将本案执⾏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确定的付款之⽇⽌,之后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遗漏了⼀般债务利息的审查。
导致执⾏依据所确定利息的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查。
”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和《计算迟延履⾏利息的解释》第⼀条规定。
换⾔之,对执⾏依据确定为⾦钱债务的,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如何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
不仅不同的法院做法不一样,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不一样。
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明确。
该批复:一、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迟延履⾏⾏为的被执⾏⼈,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法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法⼀、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计算标准及⽅法。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法:(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三、注意问题。
(1)利率计算的起始时间。
以法律⽂书指定的履⾏期间届满的次⽇起计算。
利息截⽌⽇应为执⾏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
(2)按“中国⼈民银⾏”规定的基准利率,⾮“其他银⾏”公布的贷款利率;(3)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起⾄计算利息之⽇之间经过的期间。
中国⼈民银⾏公布的利率标准分别为6个⽉以下、6个⽉⾄1年、1年⾄3年、3年⾄5年、5年以上。
(4)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个⼈存储利率;(5)按基准利率,⾮上浮调整利率;(6)根据本⾦变动的⽇期和相应的利率变化,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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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作者:记者安克明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七条,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规定,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发布日期】2014-07-07【生效日期】2014-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作者:记者安克明2017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
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7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
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问: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
《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
《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7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2017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
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
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