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违约金终止计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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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明确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言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
(2005年6月24日[2005]执监字第24-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1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

烟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复,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

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

——结束——。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有朋友问关于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计算起来复不复杂呢?其实呢,关于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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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1、2014年8⽉1⽇之前的迟延履⾏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

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1⽇之后的迟延履⾏利息,按每天万分之⼀点七五计算。

同时,还需要计算⼀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最⾼法院关于迟延履⾏利息的规定》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执⾏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的惩罚措施,⽽法院⽣效判决中确定的⼀般利息是当事⼈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样,决定了在执⾏过程中执⾏⽅法的不⼀样。

⼀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规定。

所以如果在法院⽣效判决⽂书内没有确定⼀般利息的,执⾏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两种不同的利息应该分别计算,不能⼀概⽽论。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实践中,我们写起诉状,在有金钱给付义务的非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违约金及延付利息的计算问题。

如果只是含糊的写上要求支付延付利息,法官会说你的诉讼请求数字不明确。

因此,需要具体确定。

一、违约金通常,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违约金的计算就按照约定执行,时间为违约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

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

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

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二、延付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标准如何确定(1).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债务方偶尔会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方通常有权要求债务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利率、计算基础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利息计算基数和利率来确定的。

利息计算基数一般是指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而利率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一般是按年计算的利率。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迟延履行的时间段。

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是指从债务履行期限到实际履行之间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其次,确定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一般来说,利率是按年计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利率。

最后,进行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的公式一般是,利息=债务本金×利率×时间。

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时间段和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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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违约金终止计算
2010-09-09 09:53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后订立了调解协议,2009年12月1日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调解书载明:被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及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及时付款。

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

然而,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对调解书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争议。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现逐一进行分析。

观点1:同时计算调解书约定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违约金和2倍银行贷款利率的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合计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

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在于:我国只规定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称“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未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不能继续适用违约金。

因此,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合并计算。

但是,该观点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且两者都是由被执行人(被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原告),因此同时计算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明显属于重复制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也说明法院不以国家强制力保护过高的利率,如果法院按银行贷款利率同时计算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是和该精神相违背的。

第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其实质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一个平衡。

即无论当事人之前是否约定违约金,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律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之前约定的违约金被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所取代。

观点2:按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计算。

理由:如果法律文书未约定违约金,则按法定的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高于2倍银行贷款利率,则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为准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因此,本案应从2010年1月1日起依照调解书确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该观点同样存在不足。

首先,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对于案件的实体内容是没有任何裁量权的,无权以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取代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其次,该观点并
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不可取。

观点3: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只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不再计算。

即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201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笔者赞同第3种观点
(1)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其进行了解释,具有法定性,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将其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加倍支付”即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

所以,2009年12月31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即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不再计算。

其实,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向被执行人索要且被执行人愿意支付的话,按6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法院也不会干涉。

然而,一旦当事人要求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利益,就必须尊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调整。

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就取代了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

(2)从最高院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来看,2009年12月31日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也应停止计算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载明:“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由此也可看出,对于一方未履行义务的,自期限届满后即按2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都停止计算。

(3)如前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实际上是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如当事人之前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过低,通过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可以给予债权人保护;之前违约金过高的,可以通过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降低利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和判决书的执行一样,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其约定的违约金停止计算,只按银行同期款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这符合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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