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违约金终止计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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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明确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言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
(2005年6月24日[2005]执监字第24-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1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

烟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复,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

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

——结束——。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有朋友问关于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计算起来复不复杂呢?其实呢,关于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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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1、2014年8⽉1⽇之前的迟延履⾏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

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1⽇之后的迟延履⾏利息,按每天万分之⼀点七五计算。

同时,还需要计算⼀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最⾼法院关于迟延履⾏利息的规定》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执⾏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的惩罚措施,⽽法院⽣效判决中确定的⼀般利息是当事⼈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样,决定了在执⾏过程中执⾏⽅法的不⼀样。

⼀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规定。

所以如果在法院⽣效判决⽂书内没有确定⼀般利息的,执⾏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两种不同的利息应该分别计算,不能⼀概⽽论。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实践中,我们写起诉状,在有金钱给付义务的非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违约金及延付利息的计算问题。

如果只是含糊的写上要求支付延付利息,法官会说你的诉讼请求数字不明确。

因此,需要具体确定。

一、违约金通常,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违约金的计算就按照约定执行,时间为违约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

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

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

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二、延付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标准如何确定(1).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债务方偶尔会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方通常有权要求债务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利率、计算基础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利息计算基数和利率来确定的。

利息计算基数一般是指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而利率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一般是按年计算的利率。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迟延履行的时间段。

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是指从债务履行期限到实际履行之间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其次,确定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一般来说,利率是按年计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利率。

最后,进行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的公式一般是,利息=债务本金×利率×时间。

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时间段和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1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

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针对上述案件事实,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患者××(写结损害结果),侵犯了该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因该患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故现请求医方赔偿患者的损失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特申请______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______申请日期:______调解申请书2甲方:医院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__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

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规定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规定

迟延履⾏⾦的计算规定迟延履⾏⾦怎么计算?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迟延履⾏⾦的法律规定及其计算公式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迟延履⾏⾦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为,被执⾏⼈未按执⾏通知履⾏的,⼈民法院可以强制执⾏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完成,费⽤由被执⾏⼈承担。

第⼆百五⼗三条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民诉意见》293、被执⾏⼈迟延履⾏的,迟延履⾏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履⾏期间届满的次⽇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的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倍。

《最⾼⼈民法院关于被执⾏⼈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给付⾦钱的义务是否应当⽀付延期履⾏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东省⾼级⼈民法院:你院粤⾼法执请〔1992〕1号《关于被执⾏⼈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给付⾦钱的义务,是否应当⽀付延期履⾏的债务利息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被执⾏⼈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书”,包括⼈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

由于你院请⽰中据以执⾏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之前发⽣法律效⼒,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虽应当⽀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付。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年3⽉3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执⾏⼯作⼏个适⽤法律问题的请⽰》(川⾼法〔2007〕390号)收悉。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

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

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 务 利 息 计 算

债 务 利 息 计 算

债务利息计算金钱给付的法律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上最后一般都会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共计***元。

”、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如果张三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李四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计算?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3、和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是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2、“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

3、“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

3、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在实践中,个人之间借款有时也许不会约定借款利息,但一般会约定还款期限,可往往在还款期限到来时,会出现债权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这时债权人是可以向其索要延期履行利息的。

那么,▲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从迟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发,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应该是:▲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

迟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和对权利损失的弥补。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义务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期限届满止仍不履行的,其结果将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

为此,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标的总额,其中不仅包括债权本金,也包括利息。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

因为,判决生效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内的期间属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该期间届满后不履行的,才可按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处理。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分期支付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起算。

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应按实际履行情况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自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其遗漏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执行通知书届满之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只有一条,司法解释也只有六条。

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执行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理解、适用不一样,有悖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很有必要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性质、作用、数额确定、救济方式等做深入地探讨。

一、含义、性质、作用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迟延履行利息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

目的在于以这种责任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凸显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司法终极性特点,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客观上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以补偿。

而从民诉法解释279条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24条看,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责任方式,其惩罚性、强制性是首位的,威慑作用是明显的,补偿性是第二位的。

当前,有的学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又基于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分原则主张,是否主张该权利应由申请执行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赢了网小编整理了解答全文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详细信息。

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精)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精)

在2011年1月21日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我4500元,诉讼费25元,及其从2009年5月至今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对方至今未执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民诉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现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请帮忙算一下:对方应付我多少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就给十分谁愿意帮你算!本金4500+诉讼费25(25元诉讼费第一次看到)+本金利息(判决没确定计息标准如果按活期可以忽略,自然人借款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因此,如果有约定你按照约定计算,如果判决确定了计息标准按照该标准计算)=4525(不计息)关于逾期履行的罚息:4525×0.066=298.65园每月,增加一倍就是298.65×2=597.3元。

剩下的就是时间。

如果超过十天没履行你可以按照判决后的第一条开始计算。

计算到今天2011.3.15还不到一个月,那么就按天算。

23天。

每天的利息是597.3除以30=19.91元×23=457.93元本金4525 逾期罚息457.93如果还没给按照上述标准再计算。

6.6%是一般贷款利率。

你可以查询一下如果还有更高利率,自己再重新计算。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计算”,但该条未对委托法院办理齐全手续的期限予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法院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对该规定互相推诿、扯皮,由此而造成执行期的拖沓。

新民诉法对应的是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时所产生的利息。

在实际运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债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步骤:步骤1:了解债务合同条款首先,根据债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来了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债务合同可能会明确规定延期后的利率、延期周期和利息计算基础等重要细节。

确保对这些条款有充分的理解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重要前提。

步骤2: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限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前,需要明确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期限的确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通知之日起,或是从债务到期日的一个特定时间开始计算。

步骤3:计算未支付本金在迟延期限内,需要确定未支付的本金金额。

该金额等于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的本金加上延期期间应产生的利息。

步骤4:确定迟延履行的利率根据债务合同的条款,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该利率可能是一个固定的利率,也有可能是一个可浮动的利率,或者是根据一些基准利率调整得出的。

确保使用正确的利率在计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步骤5: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限、未支付本金和迟延履行的利率,使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支付本金×迟延履行的利率×(迟延履行的天数/365)在这个公式中,迟延履行的天数可以根据迟延期限和迟延履行开始日期计算得出。

步骤6:确认计算结果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和具体的数值,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结果。

确保检查计算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误差,并且结果与债务合同的条款一致。

浅析诉讼费、违约金能否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浅析诉讼费、违约金能否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浅析诉讼费、违约金能否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在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情况下,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均属于计算基数。

该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又尤其是以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的争议为甚。

1.诉讼费用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二审以及根据规定应缴纳的再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八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最高人民法院曾刊文《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一期),该文指出:‚债务利息是指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而言,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诉讼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故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财产保全费用亦应由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不应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基数。

‛综上,诉讼费用应由法院收取,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性质不同,不应作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但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以外的公告费、鉴定费、翻译费、拍卖费、评估费等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或支付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有哪些

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有哪些

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有哪些导读: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

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约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导读: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

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约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

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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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违约金终止计算
2010-09-09 09:53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后订立了调解协议,2009年12月1日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调解书载明:被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及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及时付款。

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

然而,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对调解书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争议。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现逐一进行分析。

观点1:同时计算调解书约定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违约金和2倍银行贷款利率的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合计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

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在于:我国只规定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称“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未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不能继续适用违约金。

因此,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合并计算。

但是,该观点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且两者都是由被执行人(被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原告),因此同时计算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明显属于重复制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也说明法院不以国家强制力保护过高的利率,如果法院按银行贷款利率同时计算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是和该精神相违背的。

第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其实质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一个平衡。

即无论当事人之前是否约定违约金,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律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之前约定的违约金被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所取代。

观点2:按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计算。

理由:如果法律文书未约定违约金,则按法定的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高于2倍银行贷款利率,则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为准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因此,本案应从2010年1月1日起依照调解书确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该观点同样存在不足。

首先,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对于案件的实体内容是没有任何裁量权的,无权以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取代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其次,该观点并
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不可取。

观点3: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只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不再计算。

即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201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笔者赞同第3种观点
(1)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其进行了解释,具有法定性,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将其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加倍支付”即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

所以,2009年12月31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即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不再计算。

其实,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向被执行人索要且被执行人愿意支付的话,按6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法院也不会干涉。

然而,一旦当事人要求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利益,就必须尊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调整。

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就取代了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

(2)从最高院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来看,2009年12月31日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也应停止计算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载明:“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由此也可看出,对于一方未履行义务的,自期限届满后即按2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都停止计算。

(3)如前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实际上是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如当事人之前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过低,通过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可以给予债权人保护;之前违约金过高的,可以通过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降低利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和判决书的执行一样,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其约定的违约金停止计算,只按银行同期款款利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这符合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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