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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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明确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言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迟延履行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每日利息。

假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日利率:
每日利率 = 年利率 / 365
然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利息。

根据迟延履行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天数,将每日利息乘以天数,即可得到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利息。

最后,将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利息累加到原债务上,得到新的债务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并确保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说明,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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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有朋友问关于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计算起来复不复杂呢?其实呢,关于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家对这⽅⾯的法律知识有个⽐较清晰的认识,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下⽂哦。

迟延履⾏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1、2014年8⽉1⽇之前的迟延履⾏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

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1⽇之后的迟延履⾏利息,按每天万分之⼀点七五计算。

同时,还需要计算⼀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最⾼法院关于迟延履⾏利息的规定》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执⾏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的惩罚措施,⽽法院⽣效判决中确定的⼀般利息是当事⼈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样,决定了在执⾏过程中执⾏⽅法的不⼀样。

⼀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规定。

所以如果在法院⽣效判决⽂书内没有确定⼀般利息的,执⾏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两种不同的利息应该分别计算,不能⼀概⽽论。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各有哪些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各有哪些

迟延履⾏利息计算⽅法各有哪些⽬前,市民上有很多民间借贷公司,但是这些借贷公司的利息是很⾼的,所以法律上对利息进⾏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效,那么,正确迟延履⾏利息计算⽅法各有哪些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迟延履⾏利息计算⽅法各有哪些1、迟延履⾏利息执⾏事项以当事⼈申请为原则。

迟延履⾏利息执⾏事项的申请应以权利⼈申请为原则,不过,迟延履⾏利息执⾏事项的申请,权利⼈可以在执⾏过程中随时提出。

上述法律规定及有关样式均没特别注明申请执⾏⼈对迟延履⾏利息事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形。

虽然权利⼈在申请执⾏的时候没有就迟延履⾏利息事项提出申请,但考虑到迟延履⾏利息执⾏事项申请权利⼈可随时提出,所以要求执⾏法院在向被执⾏⼈发出的执⾏通知书中载明迟延履⾏利息内容。

这也是迟延履⾏利息直接性、惩罚性、弥补性和处分性的具体体现。

不过,执⾏实践中,被执⾏⼈完全具备执⾏能⼒的情况毕竟占少数。

虽迟延履⾏利息执⾏事项所遵循的是当事⼈申请原则,但执⾏⼈员不应将此原则把握得太严。

为更好地保护申请执⾏⼈的利益,充分发挥迟延履⾏利息的应有功效,在执⾏过程中对权利⼈所拥有的迟延履⾏利息申请权,执⾏⼈员应予告知。

有些法院为凸现迟延履⾏利息功效,在判决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义务的同时,判决书中写上有关迟延履⾏利息的法律规定。

2、迟延履⾏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效法律⽂书确定履⾏期限届满⽌债务⼈应⽀付权利⼈总额(不包括诉讼费⽤)。

迟延履⾏利息的作⽤是对义务⼈不履⾏义务的惩罚和对权利损失的弥补。

⽣效法律⽂书明确规定,义务⼈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义务⼈在法律⽂书所规定期限届满⽌仍不履⾏的,其结果将受到迟延履⾏利息的惩罚。

为此,迟延履⾏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效法律⽂书确定履⾏期限届满⽌,债务⼈应⽀付给权利⼈的标的总额,其中不仅包括债权本⾦,也包括利息。

有⼈认为,计算基数只能按法律⽂书所确定的本⾦数额来计算,不能包括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过司法程序后获得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这篇文章将重点阐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一、利息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项的,应当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基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利息计算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符,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可。

2.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利息计算方式,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借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3. 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某些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可能会规定对逾期未还的情况进行反复递增的利息罚款。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下:1、利率计算基础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时,应当按照以下利率计算基础进行计算:(1)利率计算基础为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利率计算基础为外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1)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的1.5倍计算;(2)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月利率的2倍计算;(3)逾期一年以上的,按照月利率的3倍计算。

三、利息计算的实例例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10%。

如果B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给A公司偿还100万元,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B公司将100万元迟延履行了4个月,且B公司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的1.5倍,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以下利息:逾期不足一个月(第1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1.5=12,500元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第2至第4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2.0*3个月=15,000元所以,在B公司借款迟延履行4个月后,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总额为27,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
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 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请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中,执行中止阶段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而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4〕8号【颁布时间】2014-7-7【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31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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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论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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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摘要:执行难作为困扰我国司法的顽瘴痼疾为时已久,为确保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应运而生,以此倒逼被执行人如期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或约定。

然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依据并未完善,无法囊括执行案件中特殊情形的存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亟待出台完善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制度,推进执行规范化,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本文通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探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推进民事执行实现双赢。

关键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障合法权益自由裁量第1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概述1.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以2022年新出台民事诉讼法为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这确立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进一步细化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起止时间。

1.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性质: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的设置兼顾了补偿性与惩罚性[[1]],一方面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并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可以就此部分获得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在被执行人拖延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履行,计息惩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行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举而两得。

第2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2.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在执行中的阻碍关于民事调解书并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在民事执行中提出的,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举例而言,在某金属公司申请执行某水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在双方约定的民事调解书中并未具体约定如果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在S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金属公司在执行申请书上要求被执行人某水利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的利息问题产生了分歧,依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不予执行。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执⾏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债务期间的利息如果发⽣民事纠纷的,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向⼈民法院起诉后,⼈民法院作出⽣效判决的,当事⼈不履⾏的,可以强制执⾏。

那么,执⾏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债务期间的利息?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张某以⽣意资⾦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到期后张某拒绝还款,李某诉⾄法院,并胜诉,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某在本判决⽣效后五⽇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张某不履⾏⽣效法律⽂书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

关于本案在执⾏过程中如何计算罚息,法官产⽣了分歧。

【分歧】第⼀种观点认为《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的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应该包括了两个⽅⾯,除了计算加倍利息以外,仍应该追加基本利息且不论判决书主⽂是否判决利息,都应该追加。

第⼆种观点认为,迟延履⾏期间的利息包括两个⽅⾯,⼀个是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个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在法院⽣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般债务利息的,按照判决书中的利息计算,如果⽣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所以在本案中,只需要法院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法律解读】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第⼀,执⾏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不履⾏⽣效法律⽂书的惩罚措施,⽽法院⽣效判决中确定的⼀般利息是当事⼈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样,决定了在执⾏过程中执⾏⽅法的不⼀样。

⼀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规定。

所以如果在法院⽣效判决⽂书内没有确定⼀般利息的,执⾏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情形,相关利息的计算直接关乎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计算上的错误直接暴露出律师代理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比较谨慎,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时,则会出现偏差,使委托人利益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该双方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利息上限是否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上限的限制,是否可以以履行期内利息的双倍来进行主张?首先,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约定逾期利息也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权利人一并主张的年利息不应超过24%,但显然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规定,从立法目的上讲,如果不允许超过24%则无法实现惩罚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该一般债务利息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义务的上限为24%,并不包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

其次,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即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标准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而是日万分至一点七,如一债务延期履行30天,本金为1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年24%,则其应支付的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000*24%/12+10000*1.7%。

*30。

此外,关于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属于履行本金还是利息及分期履行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时间的起算点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需要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认真计算,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在执⾏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民诉法》第229条即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理解和认识不⼀,难以把握的情况。

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针对此情况,对执⾏中迟延履⾏利息问题进⾏探讨。

⼀、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甲某与被告⼄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按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计,借期6个⽉。

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及⽀付利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某应于判决⽣效后⼗⽇返还原告甲某借款10万元并⽀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起计算⾄清偿之⽇⽌。

如被告⼄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案例判决主⽂看似⼗分简单明了,但在执⾏过程中,就本案如何适⽤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理解产⽣了歧义:第⼀种意见认为,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是对原债务利息的加倍,判决书主⽂利息已是同期银⾏贷款利率四倍,还要加倍,就是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倍,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

第⼆种意见认为,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应按同期银⾏贷款利率标准加倍计算,将主⽂中的借款本⾦及⽀付利息作为迟延履⾏的债务基数。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该法条规定的加倍⽀付迟延履⾏的债务利息,其理由是判决主⽂中利息已是法定保护最⾼限,且已计算到债务清偿之⽇⽌,在本案中判决主⽂不必再注明该法条的适⽤。

依照《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在执⾏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该规定理解和认识不⼀,难以把握的情况。

针对该事项,最⾼⼈民法院于2009年3⽉30⽇颁布了《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但是该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总页数】2页(P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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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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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程序中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对于民商事涉及⾦钱给付义务的案件,法院判决书判项的后⾯都会附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句话。

司法实践中,参与诉讼的各⽅主体对“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不⼀,使案件在执⾏阶段对执⾏“加倍⽀付迟延履⾏债务利息”成为争议焦点。

现笔者就相关问题进⾏梳理并阐释。

⼀、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般规定1.主张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主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之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

该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之规定。

因本⽂讨论的内容只涉及⾦钱给付义务案件中加倍⽀付迟延履⾏债务利息问题,因此不讨论第⼆百五⼗三条涉及”⽀付迟延履⾏⾦“的内容。

2.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包括两部分,即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构成问题,《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 迟延履⾏债务利息解释”)第⼀条第⼀款对此进⾏了更为细致地规定。

该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式依据《2014 迟延履⾏债务利息解释》第⼀条第⼀款之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该解释第⼆款与第三款之规定,两种利息计算⽅式分别如下: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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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
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确定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

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法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中第一条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确定各笔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债务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每期债务各自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间隔,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笔债
务的履行期间为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举例说明: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债务人于XX年7月31目前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1 1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

上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应分别从XX年8月1日、1 1月1日、1 1月21日计算,作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7月31日、10月3 1日、1 1月20日当日均不计人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以案例说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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