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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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额×逾期天数×迟延履行利率1.迟延履行金额:指判决书规定的可执行义务的金额。

这一金额通常是根据判决中有关违约方应履行的款项、赔偿金额或其他应履行的具体义务进行确定。

2.逾期天数: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时间差。

逾期天数不包括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产生的延期履行。

3.迟延履行利率:迟延履行利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延迟履行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逾期债务利率的四倍。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例如,假设A与B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B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日期,B没有按时支付款项。

A因此向法院起诉B,并获得判决。

判决中规定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假设合同的迟延履行利率为6%,逾期天数为30天。

则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迟履行利息=10万×30×0.06=1.8万元因此,根据以上计算,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8万元的延迟履行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书中可能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来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此外,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书。

被执行人如果对申请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总之,延迟履行判决利息的计算是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延迟履行金额、逾期天数和迟延履行利率进行的。

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法律规定,以正确计算利息金额,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书结尾处往往有这样一句话:“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句话如何理解?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迟延履行责任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

(一)迟延履行责任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

最⾼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执⾏局负责⼈答记者。

2014年7⽉30⽇,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民法院执⾏局负责⼈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执⾏局负责⼈答记者问内容有哪些发挥迟延履⾏利息制度作⽤积极推动执⾏⼯作有效开展——最⾼⼈民法院执⾏局负责⼈答记者问2014年7⽉30⽇,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民法院执⾏局负责⼈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执⾏⼯作的开展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的是什么答:近年来,最⾼⼈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措施和⼿段,⼀些对被执⾏⼈有威慑⼒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限制⾼消费制度、失信被执⾏⼈名单制度、⽹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的有⼒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作的开展。

迟延履⾏利息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的执⾏措施。

该制度在促使债务⼈及时履⾏义务和补偿债权⼈损失⽅⾯有⼀定积极作⽤。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初开始,最⾼⼈民法院执⾏局组织⼈员赴多地进⾏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法⼯委、中国⼈民银⾏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

最后,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

⼀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迟延履⾏的,“应当”⽀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债务方偶尔会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方通常有权要求债务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利率、计算基础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利息计算基数和利率来确定的。

利息计算基数一般是指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而利率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一般是按年计算的利率。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迟延履行的时间段。

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是指从债务履行期限到实际履行之间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其次,确定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一般来说,利率是按年计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利率。

最后,进行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的公式一般是,利息=债务本金×利率×时间。

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时间段和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阅读提示1999年,国家为处置不良银行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收购、管理、处置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

随后在四大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四大资管公司再次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大规模剥离,由此产生了大量商业性不良债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组织座谈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主要规定梳理(一)先期重点保护国有企业债务人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南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让人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

但是,《海南座谈会纪要》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作出的文件,主要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该纪要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特定,具体见下图:2.适用时间特定,纪要适用于2009年3月30日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后期逐渐发展为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平等保护1.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就个案答复云南高院。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作者:杨宝军任宗祺发布时间:2011-03-31 09:18:10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下面的回答中,我将解释两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按照约定利率计算1. 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限。

通常,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一个迟延履行的期限。

2. 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假设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利率为10%。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天数为365天。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 = 债务金额 * 利率 * 迟延履行天数 / 365。

假设债务金额为100,000美元,计算公式为:利息 = 100,000 * 10% * 365 / 365 = 10,000美元。

方法二:按照市场利率计算1. 确定市场利率。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没有提前约定迟延履行的利率。

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采用市场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 获取市场利率数据。

可以通过查阅金融机构或相关市场的公告,或者参考相应的利率指数来获取市场利率数据。

假设市场利率为5%。

3. 根据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 = 债务金额* 市场利率 * 迟延履行天数 / 365。

假设债务金额为100,000美元,迟延履行的天数为365天。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 =100,000 * 5% * 365 / 365 = 5,000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利息计算的一般方法,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存在其他费用或罚金。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还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1. 简单利息计算,根据债务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利息。

例如,如果债务合同规定年利率为5%,则可以按照每天利率为5%/365来计算每天的利息,然后乘以迟延履行的天数。

2. 复利计算,有些债务合同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将按复利计算利息。

这意味着利息将按照原始借款金额以及逾期期间内应计的利息一起计算,从而产生更高的利息费用。

3. 法律规定的利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计算方法,例如民法规定的逾期利率。

债权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利息要求迟延履行利息。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通常都会导致额外的利息费用产生。

在实际情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达成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可以减免或延期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此外,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裁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

总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债务合同约定或
者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或者依法裁定。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理解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

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制冷机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号**大厦第*座**楼。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二、执行案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三、执行依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中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68 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书已于2002年8月6日生效)。

四、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已收的货款人民币477800元;2、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460元;3、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并支付一审反诉费17500元和二审受理费22925元,合计人民币40425元;综上,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被执行人应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七日内付清。

4、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的,应当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全部债务付清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加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的前期已执行情况申请人于2003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交的拍卖中央空调机组所得的第一笔执行款合计111696元,扣除申请人预付的2000元评估费用,申请人已收到的第一笔执行款为109696元。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自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6月1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为307(即17+30+31+30+31+31+28+31+30= +31+17)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由此可知,截至2003年6月17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2408.61(即578685*5.31%*2*307/360)元,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为631093.61元。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限逾期的,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率为逾期利率,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没有约定情况下,逾期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

具体计算方式为: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例如:如果债务履行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逾期还款了2个月,则迟延履行期间为2个月。

如果借款人应还本金为10万元,逾期利率为6%,则逾期利息计算为:10万×6%×60天=3600元。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有公式了!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超详细)法客帝国

有公式了!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超详细)法客帝国

有公式了!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超详细)法客帝国案情介绍:一、1993年5月,孙某向信用社借款150万,月利率12.6‰,借期一年。

12月,孙某再次向信用社借款250万元,利率18‰,借款期限一年。

上述款项孙某均未按期偿还,信用社诉至三亚中院。

1997年1月24日,三亚中院作出(1997)三亚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孙某偿清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69666元(利息、罚息计至1996年4月30日止,同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执行中,三亚中院作出(1999)三亚执字第47-7号民事裁定,将孙某房屋评价共计2,734,073元抵偿部分债务。

2002年11月11日,因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亚中院终结本次执行。

又因转让债权,2014年4月3日彭某以13万元受让该剩余债权。

2014年6月3日,三亚中院作出(2014)三亚执恢字第5号执行裁定,变更彭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5年8月27日三亚中院作出(2014)三亚执恢字第5-2号执行裁定(下称“5-2号裁定”),认定至截止时本案执行款为13,752,930.37元。

三、彭某向三亚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更正该院5-2号裁定执行款为28,926,889.02元。

三亚中院作出(2015)三亚执异字第60号执行裁定(下称“60号裁定”)驳回了彭某的执行异议。

四、彭某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三亚中院60号裁定和5-2号裁定,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款为36,317,873.56元。

海南高院裁定:撤销60号裁定和5-2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原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利息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利息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贵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宝道【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第29-33页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初开始,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最后,《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概念辨析(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这也说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

2.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拟稿2013年)(非正式文件,仅供学术参考,切勿引用,司法解释后于2014年出台)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可由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适用本规定。

二、【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及时间计算。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其他利息不再计算。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的起止时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分别予以计算。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履行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或者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拍卖、变卖裁定生效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六、【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率的档次,按照迟延履行经历的时间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档次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贷款利率变动的,分段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怎样计算

迟延履⾏期间怎样计算《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这是执⾏中对于迟延履⾏责任的具体规定。

但对于上诉案件迟延履⾏期间的起点计算,中⽌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是否应计⼊迟延履⾏期间的问题,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下⾯就⼏种情况谈⼀下笔者的看法。

⼀、对于上诉案件如何确定迟延履⾏期间的起点。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种观点认为,⼆审判决是最终具有法律效⼒的判决,计算迟延履⾏利息应以⼆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

但对于⼆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并没有指定履⾏的期间,该如何来确定起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确定不同的计算起点。

对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期间应以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准;对于改判的,迟延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

对于发回重审的,若重审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如果重审后改判的,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被执⾏⼈以上诉为由⽽逃避迟延履⾏的责任,从⽽更加充分、合理地保护权利⼈的权益。

⼆、案件中⽌后⼜恢复执⾏时如何确定履⾏期间的问题。

有⼈认为应把案件中⽌阶段的期间计⼊迟延履⾏的期间。

执⾏中⽌是指依法执⾏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暂停执⾏程序的进⾏,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作继续进⾏。

所以执⾏中⽌的原因主要是出现了法定事由。

⽽执⾏中⽌的法律后果是执⾏⼯作暂时停⽌,执⾏期限暂停计算。

故执⾏中⽌并⾮是被执⾏⼈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民诉法第⼆百三⼗⼆条的⽴法宗旨主要在于惩罚性,惩罚故意⽋债不还的⾏为。

故笔者认为,中⽌执⾏的期间不计⼊迟延履⾏期间。

三、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时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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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

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

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

严格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权威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也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上浮和下调,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是指各商业银行在实际中执行的贷款利率?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往往不能一次完成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履行的先后顺序问题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扣减顺序问题,先扣还本金还是先扣还利息,这直接与当事人的实际执行数额密切相关,尤其在一些执行期限拖的比较长的大标的案件中数额相差非常巨大。

针对上述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请示涉及上述两个问题,即:(1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计算双倍罚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如何确定; (2执行案款应当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鉴于请示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付标准及偿还顺序,填补目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标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立项起草司法解释。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及理解《批复》的内容有两条,对上述两个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问题。

《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由于当时我国在利率问题上实行的是国家控制的中央金融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除了国务院批准的拨款改贷款利率,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以外,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一律执行由国务院批准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公布的统一利率,不得自行规定存贷款利率。

因此,该司法解释出台时条文中的银行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当时的金融贷款政策,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

1993年以后,我国开始进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1998年、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200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扩大到7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 [2004] 251号,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该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 (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根据规定,除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有上限,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由其按照商业化原则在下限浮动幅度 (基准利率乘以0.9以上自主确定。

因此,贷款利率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一确定的贷款利率,改革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不定期公布银行基准利率,供商业银行作为参考,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本银行经营状况、贷款客户的业绩和信用记录等情况各案自行协商。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改革,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标准出现混乱,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不统一。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1)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2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3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4)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5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6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7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因计付标准不同导致实际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差别较大,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进一步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进行解释,要保障制度设计的公正性,体现惩罚适当的原则,保证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

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统一,方便执行人员查询适用,方便计算。

从我国现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政策及实践中贷款利率执行的标准来看,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付标准最具合理性与可行性的。

理由如下:1.两倍的基准利率作为罚息对迟延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来说具有一定惩罚性。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大致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制,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 (具体实行下限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不确定上浮幅度。

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定。

那么,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付标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制度设计目的?两倍的基准利率对未完成判决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是否具有一定威慑作用?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确定的贷款利率基本情况来看,金融机构贷款实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的占50%以上。

除城乡信用社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从2005年~2007年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浮动区间贷款的比例情况来看,实行下浮或基准利率贷款的占60%左右。

也就是说,实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在我国金融机构具有一定普遍性,依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两倍基准利率的迟延履行罚息足以起到惩罚的目的。

有意见认为,既然是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以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作为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3],2.3倍的基准利率应当为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我们认为,以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付标准不可行。

城乡信用社适用范围窄,贷款利率执行上浮情况普遍 (上浮区间「1.0,2.3]达90%以上,如果以2.3倍的基准利率作为最高利率,两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是4.6倍的基准利率,迟延履行判决的利息不是上缴国家,而是支付给债权人,罚息过高,有失公允。

2.以基准利率作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具有确定性且便于计算。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各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没有统一的利率执行标准。

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作为不履行金钱判决的利息给付标准明确,能够统一目前各执行法院存在的计付标准混乱的局面。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贷款年限适用基准利率,便于人民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关于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先支付利息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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