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四
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明确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言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一
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三最⾼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的,“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期限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式:1、⾃⽣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2、如果⽣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3、如果⽣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终⽌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被执⾏⼈履⾏完毕之⽇;如果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种确定终⽌期限的⽅式:1、⼈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的存款、收⼊、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划拨、提取之⽇;2、⼈民法院对被执⾏⼈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效之⽇;3、⼈民法院对被执⾏⼈财产通过其他⽅式变价的,计算⾄财产变价完成之⽇。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因被执⾏⼈的申请,对⽣效法律⽂书审查⽽中⽌或者暂缓执⾏的期间及再审中⽌执⾏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明确了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作者:杨宝军任宗祺发布时间:2011-03-31 09:18:10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

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2014年7⽉30⽇,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来带⼤家了解⼀下相关问题。
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的近年来,最⾼⼈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措施和⼿段,⼀些对被执⾏⼈有威慑⼒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限制⾼消费制度、失信被执⾏⼈名单制度、⽹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的有⼒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作的开展。
迟延履⾏利息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措施。
该制度在促使债务⼈及时履⾏义务和补偿债权⼈损失⽅⾯有⼀定积极作⽤。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初开始,最⾼⼈民法院执⾏局组织⼈员赴多地进⾏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法⼯委、中国⼈民银⾏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
最后,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解释》坚持的原则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两项原则。
⼀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迟延履⾏的,“应当”⽀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义解释的⽅法,⽆论申请执⾏⼈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平等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原则。
迟延履⾏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履⾏义务,从⽽实现债权⼈的债权。
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的是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的负担。
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放弃偿债的努⼒,反⽽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
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的利益,以求执⾏措施合理得当。
关于执行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要点及误区

关于执行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要点及误区当事人问: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利息是10%,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债务利息应该开始加倍计算即20%,但是实际情况是否是这样呢?答案:不是。
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范了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有关上述执行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的三大要点:构成、基数、标准。
要点一:构成。
执行中的债务利息因为情形不同会有不同的构成。
如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形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如生效判决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在此须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区别开来,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具有如下不同点: 区别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律依据受合同法及其他实体法约束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规定性质尊重当事人约定,体兼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和强制性,计算方法和不同现意思自治方式法定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按开始计算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要点二:基数。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的司法解释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的司法解释深圳谭小虹律师解答:自2014年8月1日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发布日期】2014-07-07【生效日期】2014-08-01【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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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05-11
【生效日期】2009-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