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2款:“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3款:“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另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行政法规授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通行权,但是实践中,各地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仅对冲岗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拒绝通行,对大量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车辆未纳入“黑名单”,放纵了上述车辆。
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法律条款1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
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宁夏地区范围内,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类型、车辆通行里程、收费站点等因素,对车辆通行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规定和调整。
首先,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分为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等不同类型。
对于小型车,包括轿车、客车等,收费标准按照车辆的车型和通行里程来确定。
对于大型车和超大型车,包括货车、挂车等,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车辆的轴数和通行里程来确定。
其次,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根据车辆通行的里程来确定收费金额。
通常情况下,收费标准是按照每个收费站点之间的里程来计算,车辆通行的里程越长,所需支付的费用也越高。
同时,宁夏高速公路还实行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包括普通收费、节假日收费等,以满足不同时间段和车辆类型的通行需求。
此外,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根据不同的收费站点来确定收费金额。
一般来说,收费站点的设置是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和交通流量来确定的,不同的收费站点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确保交通通畅和收费公平。
总的来说,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里程和收费站点等因素来确定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道路设施和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使用宁夏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用,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宁夏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发展公路事业,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维护公路管理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并有对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的公路管理工作,并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所设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路政的管理职权。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一)专职路政管理人员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二)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佩戴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做的袖标,并持有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专用证件。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九条公路边沟(截水沟)或者边坡坡脚外缘,川区不少于1米,山区不少于3米范围的土地为公路用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及其桥梁、隧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管理公路机构负责政府还贷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宁政办发〔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8日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区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取消任务按期优质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加紧工程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取消我区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1.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推进我区运营管理系统升级,实施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确保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得到实现。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1999.02.22•【字号】宁价(费)发[1999]31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31号)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行署、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印制。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收费许可证》分别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各行署、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凡在银川市市区内的自治区区级机关、中央驻宁机关(包括其直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署所属机关(包括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由行署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市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发证范围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分隶属关系,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交通知[1994]16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日期】199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
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
(宁交通知[1994]164号)
各行署、市、县交通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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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42号)石嘴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你们《关于呈报调整我市太西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的报告》(石价发[2001]10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将原来太西路西收费站撤消,保留铁路立交桥收费站,更名为大平收费站,实行以桥代路,收费还贷,收费标准由按吨位收取改为按车辆类型计收。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石嘴山市太西路及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是石嘴市人民政府贷款修建的一级公路和大型桥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公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交公路发[1988]28号)和《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精神,决定对过往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的机动车辆收通行费,具体收取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车辆通行费是偿还贷款、路桥维护、管理和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具体收取工作由石嘴山市交通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凡在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拖拉机及靠自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械等,不分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照车辆类型计收通行费。
第三条收取标准及核定计算方法。
一、客车10座以下,货车1吨以下(含1吨),按每次5元计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10]3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0.05.26【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的通知(201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0]30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我区现行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是1996年制定。
十几年来,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路建设、养护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原《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公路的维护。
为了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公路损坏和占用收费管理政策,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使公路交通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二0一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字宁交发[1996]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标准表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宁交办发〔2019〕175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175号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科技处,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宁夏交通信息监控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3号)的要求,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指挥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有关处室按照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9年7月17日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取消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优质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及其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搬运装卸、仓储理货等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保障安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禁止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回收建设投资成本。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应当坚持规模适当、风险可控、投资多元、监管有效的原则,鼓励追求低风险、长期限投资回报的资本金投资收费公路。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损害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债务规模、收支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意见建议。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在公路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属于收费公路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进行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技术等级要求。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八条政府通过举债方式建设或者依法收回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取得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定的法人组织实施。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宁夏地区内,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距离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宁夏高速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宁夏高速公路对于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宁夏地区内,轿车和客车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公里0.5元的价格计算,而货车的收费标准则会根据车辆的吨位和通行距离来确定。
其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会根据通行距离来进行计费。
通常情况下,宁夏高速公路是按照车辆通行的实际距离来收费的,即车辆行驶的里程越长,需要支付的费用就会越多。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长途驾驶的车辆来说,需要支付的高速公路费用会相对较高。
另外,宁夏高速收费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做出调整。
例如,在节假日或者特定时间段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浮动,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车辆通行的需求。
因此,车主在选择通行时间时,也需要留意可能的收费调整情况。
总的来说,宁夏高速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距离和时间段等因素来确定的。
车主在行驶过程中,需要根据自己的车辆类型和通行距离来合理规划路线,以及合理安排通行时间,以便更好地控制通行成本。
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在实际通行过程中,车主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宁夏高速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
同时,也可以关注宁夏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时了解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总之,宁夏高速收费标准是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和车辆通行的重要依据,车主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规划行车路线,确保合理支付通行费用。
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收费公路监管第四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管第五章农村公路监管第六章公路运行协调第七章监督考核应用第八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全区公路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提升全区公路管养监管效能,推进全区路网运行深度融合,实现全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进一步压实公路管养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含PPP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养的监管。
第三条监管主要包括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筹全区公路一体化监管工作。
负责全区公路管养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公路管养有关制度、办法、目标任务;负责全区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督查落实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有关公路管养相关规定和要求。
督促市、县(区)落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主体责任;督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养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公路管养工作的主体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管理工作,努力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公安、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
宁夏高速收费标准宁夏高速公路是连接宁夏自治区内外的重要交通动脉,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便利人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宁夏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一、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客车等)。
在宁夏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具体收费以实际行驶里程为准,收费站实行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方便快捷。
2.货车及大型车辆。
货车及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的轴数和总重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照每公里1元的标准收费。
同时,针对超限超载车辆,将按照违法超限超载的倍数进行罚款,并限制其通行。
二、收费优惠政策。
1.ETC用户优惠。
对于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的车辆,宁夏高速公路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享受一定的通行费折扣、积分兑换礼品等,鼓励车主使用ETC,提高通行效率。
2.免费通行政策。
宁夏高速公路对一些特定车辆实行免费通行政策,如军队车辆、消防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等,以保障特殊车辆的通行权益。
三、收费标准调整。
宁夏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调整会提前公布,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收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道路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车主和出行者提供优质的道路服务。
四、收费标准执行。
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收费站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于拒不缴费或逃费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的道路收费秩序。
五、结语。
宁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保障道路安全,为广大车主和出行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通行服务。
我们期待着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更加完善的服务体系,让宁夏的道路更加畅通,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更多的便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宁政发[1998]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1998年3月30日宁政发〔1998〕18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强本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一)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务院尚未制定并施行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前,全区要认真执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凡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或按规定办理暂减、免公路养路费手续。
无公路养路费缴、免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严肃执法,对拖欠、逃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处理决定不能执行时,可暂扣其行车有关证件或车辆,限期接受处理。
当事人抗拒、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征费,文明服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及刁难车主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宁交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路产路权管理第五章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第六章资金保障与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路网规划的各等级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产路权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养护资金保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组织拟订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公路养护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指导公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公路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开展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1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9【实施日期】2011.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制定的《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区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用近一年的时间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区收费公路进行全面的核查清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全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贷款实行统借统还政策的批复》(宁政函〔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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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及其桥梁、隧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管理公路机构负责政府还贷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下列车辆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二)公安机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减半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或者收费站进出口、服务区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建设第十二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三十公里以上。
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五十公里以上;(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八百米以上;(四)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五百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但是国家确定的自治区建设的技术等级为二级,连续里程六十公里以上的公路,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收费公路建成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宁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二)第十四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但是,与相邻省、自治区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
第十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制件并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收费公路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还贷公路的附属设施(含广告、加油站、光缆、服务区等)管理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十九条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报备案。
第三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符合公路技术标准。
重要的车辆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逐步采用新的收费技术,改善通行条件,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收费效率。
收费站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车道开闭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保障收费道口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凭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对违法收费或者不出具收费凭据的,交费人有权拒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收费采用计重和按照吨(座)位计收两种方式。
通行收费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按吨(座)位计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吨(座)位的确认以国家规定的技术参数为准。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无通行卡行驶;(二)持无效通行卡行驶;(三)U型行驶;(四)损毁、使用伪造的通行卡;(五)中途倒换通行卡;(六)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七)超载超限。
有前款(一)、(二)、(三)、(四)、(五)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以按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宁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三)第二十六条遇有收费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驾驶人员提示。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
对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确保收费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为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依法收费,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和收费站进行监督检查。
对收费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责令按全额交纳;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足额补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按规定及时交纳车辆通行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强制拖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伪造通行费票据、通行卡和各种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责令其足额补交,没收假票、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收费公路上私开道口、便道,为车辆绕行收费站提供方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应当及时制止;给收费公路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路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