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时效制度的运用与思考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法律适用时效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时效问题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法律适用时效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法律适用时效概述1. 时效的定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或者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时效主要涉及债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2. 时效的种类(1)普通时效:普通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满一定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时效。
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特别时效:特别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满一定期间,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时效。
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3. 时效的起算(1)普通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别时效的起算:特别时效的起算,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确定。
三、民法典法律适用时效解释1.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效(1)普通时效:在普通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
一旦超过普通时效期间,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2)特别时效:在特别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2.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1)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调解、支付利息或者赔偿金等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
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侵权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6年3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M ar.2006第24卷第1期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l.24No.1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钱玉文(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江苏常州213000)[摘 要]论题指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在公平与效率的天平上更多的倾向于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应采用分别主义的立法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设定为4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是全部债权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应采用胜诉权消灭主义和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相结合制度确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6)01-0033-04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国外一般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而丧失其有关权利的法律制度[1]。
自古罗马法以来一直是各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
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历史悠久,并在各国民法中无一例外地予以规定,但在理论与实务上有关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一些分歧始终没能消除,中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惑,始终很难解决。
为此笔者选取了几个颇有价值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实务中的实际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解答上述的一些困惑。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公平还是效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当抱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观念的债权人满怀希望地把债务人告上法庭,而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时,才大吃一惊,久久不能释怀,觉得法律保护了逃避债务的“坏人”。
这样的处理经常与我国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感相冲突,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事务姓名:陈海成班级:06(1)班学号:20060711006指导老师:宋慧耿一.论文题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二.选题目的、意义当今社会,法制正在逐步的趋于完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制度,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提高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正确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一: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一):诉讼时效的开始(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四):诉讼时效的延长(五):诉讼时效的终结(六):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的最新设定三: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一):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三. 完成期限和主要措施1. 2008.12.05日,查找资料,选定题目,阅读相关期刊或报刊。
2. 2008.12.20前,完成开题报告。
3. 2009.02.15前,完成初稿。
4. 2009.03.15前,修改完成定稿。
四. 预期达到的目的1. 了解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运用的法律现状。
2. 明确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
3. 讼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五: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5.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版6.王宇华著:《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6日7.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PIXTEL_MMI_EBOOK_2005>1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制度。
时效问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问题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实践中,时效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和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探讨时效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包括时效的概念、时效的起算、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以及时效的法律后果等。
二、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强制性:时效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权利人必须遵守。
2. 公平性:时效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权利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3. 稳定性:时效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三、时效的起算时效的起算是指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期间开始计算: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2. 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3. 权利受到侵害,且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未规定时效期间的,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四、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 时效的中止: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导致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止:(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
(2)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行使权利。
2. 时效的中断: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有其他法律行为,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断:(1)权利人行使权利。
(2)权利人请求权利。
(3)义务人承认权利。
3. 时效的延长:时效延长是指在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延长时效期间。
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
时效制度与市场经济
时效制度与社会治理
分析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探讨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保障市场交易 的公平和效率。
探讨时效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分析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时效制度与科技进步
研究科技进步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 讨如何应对新型权利和新型证据的出 现。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效力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 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被法院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拒绝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效力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 可以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时效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01
分析当前时效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和究新型时效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其在未来的应用前景和
发展趋势。
时效制度与法律科技的发展
03
关注法律科技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讨如何利用法律科技提高
时效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点
01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 效抗辩权。
02
特点
03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以及缔约过失之债等;
04
具有强制性,由民法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05
是胜诉权的消灭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指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时间限制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具有促进司法效率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
首先,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一定的刚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而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十年。
这种刚性规定不能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比如,在一些涉及较大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三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并不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时效进行差别化和灵活化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困难、证人不便出庭等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当事人将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况进行考量,对于无过错的当事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宽限,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第三,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证据保全制度相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期间提起诉讼,可以暂停诉讼时效的运行。
然而,在实践中,证据保全的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完成证据保全的程序,从而错失提起诉讼的机会。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据保全程序的监管和改进,确保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第四,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更好地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
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或者取消。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问题尚不明晰,可能导致对被告权益的侵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时效的延长和取消的具体条件和操作方法,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起来,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民法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修改。
本文就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和体系展开探讨。
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1. 保护合法权益:时效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让民事主体知道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自己合法权益。
这不仅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可以有效防止不合理诉讼,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2. 规范社会行为:时效制度可以通过期限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
如果涉及违规行为,就会从制度上进行惩罚,从而推动社会行为更加健康、规范和有序。
3. 维护社会秩序:时效制度可以促进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避免令人不安的案件积压和长期未解决。
这也有助于在社会上建立一种公正、稳定和有序的法制环境。
民法时效制度的体系:民法时效制度包括:定时效(包括自然时效和法定时效)和中止、暂延、中断时效。
如下为三个案例说明。
案例一:张某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法院按照合同条款确认了被申诉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判决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期发货,被B公司起诉索赔。
但因B公司逾期计算索赔期限,已经失去了索赔权利。
案例三:C公司与D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后,D公司拖欠C公司工资。
C公司就其工资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并给予返还,但C公司没有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财产保全,后被D公司申请减少赔偿金额。
总之,民法时效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在时效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一种健康、有序和公正的社会法制环境。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定时效、中止、暂延、中断时效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案例一中通过法院按照合同条款确认违约责任,对被申诉人进行了司法制裁,明确了违约行为的后果,有利于规范合同履行行为。
案例二中则体现了民法时效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价值,因为B公司逾期索赔导致失去了索赔权,强调了提起索赔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以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时效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它规定了某些行为或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实施或者保护,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时效制度的价值以及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体系,并举例说明时效制度带给我们的实际帮助。
一、时效制度的价值时效制度在民事法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权利及时行使有些权利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行使,否则就会失去它们。
例如,某些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请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就无法行使这个权利。
这种规定有助于保护权利及时行使,而不会让人无限期地等待。
2. 促进法律程序的及时解决时效制度可以推动法律程序的及时解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那么法律将无法对其做出有效的判断,而这可能会导致滥用或者滞留司法程序的风险。
3. 维护法律公平时效制度还有助于保护法律的公平性。
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内没有对相应的权利行使,也没有提起法律诉讼,那么这个权利就可能已被认为是失效的,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各个人的法权平等。
二、时效制度的体系研究时效制度的体系建立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的要素:1. 时效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时效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例如《民法典》、《婚姻法》、《担保法》都对时效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
建立科学合理的时效制度,就需要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综合研究和整合。
2. 时效制度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对时效制度体系的重要研究方法,它可以通过对案例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方法,揭示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优缺点。
实证研究是改进和完善现行时效制度的必要前提。
3. 时效制度的制度设计建立完整的时效制度需要考虑到其具体的制度设计。
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得时效制度更加严格和明确,提高其法律适用的有效性。
三、时效制度的案例分析案例12016年,因一家公司侵害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后者提起刑事诉讼,但由于此案在法律程序中出现了滞留的情况,导致了此案的时效性问题,使得被告可以轻易抗辩。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简析民法时效制度的运用与思考

简析民法时效制度的运用与思考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前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代,当今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决定了在价值的取舍上,整个社会都是选择以效率为先。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是强调对资源、对物的有效利用,而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xx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 __通过的《中华人民 __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 __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
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遂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罗马法上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法制度。
①但我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不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18。
仅被大量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被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民法时效制度是民法领域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其核心原则是对权利主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的限制。
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减少民事诉讼、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以及体系进行研究,并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1. 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民法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受侵犯。
如果一项权利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那么在之后的时间里该权利也就不再有保护性。
因此,一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该项权利,将失去主张该项权利的机会,也就保证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2. 减少民事诉讼民法时效制度是调整涉及到时间成分的案件的基础。
它可以减少民事诉讼,当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或者在规定时间内被迫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避免纠纷滋生,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法院的实际工作。
3. 维护司法公正民法时效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司法公正。
无论是要求负有责任的一方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是本身拥有一项权利,如果在规定时间外才开始主张,都会对其他相关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法律上追溯到某一时间节点,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二、民法时效制度的体系研究民法时效制度的体系是由保护期、追诉时效、抗辩时效三个环节构成的。
其中,保护期是权利人可行使权利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权利人起诉追讨权利的期限;抗辩时效是被告主张免除履行权利的期限。
1. 保护期典型案例:小明租用了某房屋一年,期限到期后续租没有再续租,又在六个月后找回房屋并主动追讨物业费,但房东拒绝付费。
法院认为,六个月已经超过了保护期,小明不能主张该项权利。
2. 追诉时效典型案例:A债务人于2005年9月与B债权人签订了欠债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
2011年4月,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B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期限,B无权获得判决。
3. 抗辩时效典型案例:小红把车借给了小张使用,小张有损坏车辆的行为。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doc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摘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并已于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仅就取得时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有应当肯定之处,亦有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笔者从编排体例、适用范围及效力、适用要件等方面对《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取得时效立法思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规定于古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构成了时效制度的两项基本内容,其中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请求公力救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的消灭。
而取得时效则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①。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无法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并经历合作社、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特殊历史时期,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可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并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法律学界的几经努力下,我国《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已于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草案》采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②,下就《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发表几点浅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部分还是规定在物权编的问题。
《草案》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列为两节,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时效”部分。
对此,有学者持反对意见。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取得时效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我国立法上虽然一直没有规定,但在理论上对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一直有争议。
从多个方面对在我國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标签:时效;取得时效;理性取得时效最早见诸古罗马法,至近代,这一制度率先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
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一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使得取得时效制度成为最具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立法上之所以拒绝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一方面是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另一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土地法的独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
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念也一度占据上风。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学上逐步摆脱前苏联法学的影响,越来越多学者主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甚至原来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学者转而要求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1 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这也说明,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以后,如果又以自己不知道关于时效的规定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样,在理论上仍没有完全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义务这对矛盾,在实践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民事案件法律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法律时效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期限、中断、中止和延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概念民事案件法律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期限。
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权利主体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
三、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适用范围民事案件法律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合同纠纷案件;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 物权纠纷案件;4.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 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五、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期限如下:1. 一般诉讼时效:三年;2. 特殊诉讼时效:六个月至五年不等;3. 未成年人请求权诉讼时效:十八年至二十五年不等。
六、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中断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包括: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七、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中止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时效经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规定。
时效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同时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时效的法律规定,分析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二、时效的法律规定概述1. 时效制度的起源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效制度逐渐扩展到财产权、人身权等多个领域。
2. 时效制度的目的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防止长期悬而未决的诉讼案件影响社会秩序。
(2)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长期闲置。
(3)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3. 时效制度的特点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时效具有强制性,权利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2)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各类权利的行使。
(3)时效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超过时效,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三、时效的法律规定内容1. 时效的种类根据时效的适用对象和性质,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2)时效利益: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义务人丧失抗辩权。
(3)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
2. 时效的起算时效的起算是指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根据不同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方式:(1)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从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时效的适用范围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无因债权等。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时效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必须采用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如果超过该时间限制则将失去行使该权利的机会。
在民法中,时效制度被广泛应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与研究其体系的必要性,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时效制度的价值1.保障合法主张的及时得到满足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要求及时主张,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
时效制度的运用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主张得以及时得到满足。
2.维护司法公正时效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维护司法公正。
一方面,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诉讼,有利于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司法裁决更为公正;另一方面,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可以避免简单的诉讼滥用和滞后的情况发生,保证司法裁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时效制度在债权和债务方面的应用也十分重要。
一方面,债权人应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将失去追讨债权的机会;另一方面,债务人也应及时履行债务,避免因逾期履行而产生的附加负担。
时效制度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关系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时效制度体系研究时效制度在民法中的应用涉及广泛,但受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限制,时效期限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因此,对民法时效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民法制度和明确司法应用的准则。
1.时效期限的规定时效期限是指从权利主张到适用司法程序之间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时效期限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规定。
因此,需要研究时效期限的规定,以便更好地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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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时效制度的运用与思考摘要民法时效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时效制度重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涉及到民法时效制度,而且民法时效制度也在各个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对民法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发现我国民法时效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民法时效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法取得时效时效制度
作者简介:浦东,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民法时效制度同其它法律一样,历史悠久,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时效制度的身影,这足以看出民法时效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尤其在现阶段,随着世界环境和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民法时效制度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研究民法时效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含义
总体来说,时效制度的历史久远,在我国也是流传己久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被使用的范围很大,涉及的内容也很丰富,既涉及到民法的领域也涉及到刑法的领域,具体可以表现为在民法中的取得
性时效制度和消灭性时效制度,而在刑法中也有所涉及,比如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方面,因此,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可以看到时效制度的身影,而在各个国家在规定时效制度时,对民法方面的时效制度规定得相对比较其它领域要健全和丰富很多,类别也相对比较完善。
我国虽然对民法时效制度的使用相对比较晚,但发展的速度却很快,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广义上讲,时效制度指的是一种事实从它存在和发生开始,在一定的法律时间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是时效制度,而民法时效制度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消灭性时效制度,也就是拥有一定不行使权利的事实,请求权随着法律时间的消失而消失,这就是消灭性时效制度,另一种是取得性时效制度,也就是经过一定的法律时间占有了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把别人的事实占为己有的制度,而我国在实际的时效制度运用过程中,消灭性时效制度和取得性时效作用都没有采取,而是使用了诉讼时效制度,指的是如果拥有权利的一方没有在规定的法律时间内使用自己的权利,他就不能根据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让义务者实行义务,这种制度就叫做诉讼时效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我国的这种诉讼时效制度与消灭性时效制度有一些相似,但在具体细节上仍有不同,因为诉讼时效制度不如消灭时效制度的外延宽泛。
具体可以表现在请求权和胜诉权上,诉讼时效制度只取消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没有使权利人失去请求权,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期后,仍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灭时效制度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权利人的请求权也随之消失了,权利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具体规定上比消灭时效制度规定得更具体、更严谨,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综合考量消灭时效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选择性吸收的结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消灭时效制度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后的内容进行进一步限制而产生的。
二、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渊源
现如今的民法时效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制度,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罗马法的时效制度是近代民法时效制度的开端,在罗马时期,很多土地都被名门旺族所掌握,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耕种和管理,往往导致一些良田就此荒置,没有做到很好的利用,这时就需要把这些土地交给一些农民进行耕种,长此以往,导致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民想要购置这些土地,其办理的手续也很麻烦,最终导致土地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因此时效性制度就随之产生了,当时的时效制度规定通过一定的自动化手段,不断地更正一些权利方面的不足,从而使其在一定的法律时间内失去所有权,一旦发生变故,又能根据法律法规在较短的时间和障碍中重建起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分离开来,缓解了土地拥有人和土地耕种人之间的冲突,同时它也更加鼓励了人们去开发荒地和弃地,使社会更趋向稳定、和谐。
消灭时效制度的确立时间晚于取得时效制度,在帝政时期的裁判官法中,诉讼期限给消灭时效制度的确立带来了很大便利,由于最开始的罗马制度规定诉讼的时间为无限期,其债权性也是永久的,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裁判官的管辖权也发生了变化,在原有的无限期诉论基础上发展出了时效诉讼,它注重对市民法的扩充,是以市民法作为基础法律而拟定的诉讼法。
例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个人的信用担保等债权有两年的期限,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便视为自动放弃,在两年的法律时间过后,权利自行消失,尤其对于裁判官规定的一些债权来说,在有效的法律时间过后,对方可以拒绝实施义务行为。
我国现阶段的时效制度既有别于取得时效制度,也有别于消灭时效制度,它结合我国的现状制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它综合了我国的现有国情,同时也是一项以取得时效制度和消灭时效制度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民法时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民法时效制度在我国的起步虽然比较晚,但是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民法时效制度也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在不断改变,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民法时效制度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不够完善,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不明确
从现阶段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制定内容来看,我国的民法时
效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不清晰、不明确,用比较法来看,这主要源于我国的立法技术不强,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定方面没有全面、具体地分析和考量,从而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在规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洞,往往会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引起人们的歧义,为一些法官在工作中的主观臆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为一些恶意分子蓄谋钻法律的空子提供条件,从而给法律的正常实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细致、不具体、模糊不清、界限不清等情况对司法机关的操作和实施都会产生影响,不利于实际的司法机关操作,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等情况,从而给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带来不便。
(二)立法模式单一
我国民法时效制度受西方影响比较多,因此,在立法体例的设置上就相对单一,自从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苏联的时效制度以后,便制定了《民法通则》的法律法规,而其中的时效制度的设立方面,模式和体例就相对单一,只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这种方式,而到目前为止,对于时效制度的设置,我国仍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种时效制度,没有使用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那么,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而单一模式的时效制度往往在处理民事权利和纠纷的过程中无法明确权利的归属,不利于统一事实和主体权利,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诉讼要求的不断提高,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在日
常的司法工作和法律工作中会暴露很多的弊端和不足,不利于法律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价值观念有失偏颇
民法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从实际的时效制度的操作和运行中来看,人们对于公益价值的关注往往多于对人们私有权利的关注,从而导致人们只关注时效和利益,却忽视了对私权的尊重,这一问题可以从《民法通则》的第136条中看出,第136条法规中规定了普通时效最短期限为一年,而在135条法规中规定最短期为两年,这样的制度规定难免使权利拥有者的利益无法受到应得的保护,因此,这种规定只把时效制度的公益性提升起来,过于重视时效制度的公益价值,很大程度上对权利所有者的要求严格起来,违背了民法制度中以权利为本的法律精神,不利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局面的构造。
四、如何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
(一)适当引入取得时效制度,丰富立法模式
我国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往往更多地倾向于消灭时效制度,忽视了取得时效制度,为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模式,就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法律状况,适时地引入取得时效制度中的积极因素,使我国立法模式更加健全、完善,例如,在取得时效制度中,权利人失去的权利可以使义务人能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最终目
的是让权利拥有人尽快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从而使法院尽快审案、结案,从而节省了时间,加快了办案的效率。
这种方法都可以被吸入到我国的立法模式中,丰富我国的时效制度。
(二)在制度设计上完善民法诉讼时效制度
在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要把一些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出来,防止界限不清,指代不明,引发歧义,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的请求权来说,它应该与诉讼时效分离开来,对于登记制度方面的请求权、人身权利的非财产性请求权、国有财产里非经营性的请求权等,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把它与民法诉讼时效制度清晰地划分开来,以免混淆,给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延长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往往过于苛刻,例如第175条规定中,规定普通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而特殊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这难免不方便维护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因此,对于诉讼时效要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和适当地延长,而且不要随意改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各方公众的利益,维持社会稳定。
民法时效制度有其自身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只有全面分析现阶段民法时效制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充分尊重和体现私权的地位,才能为我国构建出更科学的民法时效制度体系,从而使我国成为更加健康
的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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