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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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一)

“摘要”本文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则、分类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了详尽介绍,为构筑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依据。“关键词”法国,时效,取得时效,普通时效,短期时效,权利证书,时效利益

时效制度是建立和稳定财产流转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这一制度无法解决财产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所有权)归属问题,故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为此,借鉴外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十分必要。在这一方面,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取得时效的本质和适用范围

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这一规定对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相对的规定。

取得时效(I‘usucapionou prescriptionacquisitive)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占有持续到一定期间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国当代学者马洛里(Ph.Malaurie)指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prescriptionextinctive)两种制度均基于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法律效果,但时间经过本身即一定期间的届满并不可能单独引起权利的得失,除时间的经过外,还必须存在债权人的不行为(消灭时效),或同时存在真正所有权人的不行为及希望通过时效而获得所有权的自主占有人(取得时效)。1]

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动产提供了同样有效的适用条件和一般原则。但在善意占有有形动产的情形下,善意占有人通过“即时取得”(acpuisinstantanemen)即可取得其所有权。因此,以占有达一定期间为条件的取得时效,只有可能适用于恶意占有有形动产及经注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等),而不适用于其他有形财产。然而,由于一些须经注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只有通过公开的登记注册方能取得,故取得时效对之不能适用;而动产恶意占有人在30年后对动产的取得更多地是基于消灭时效(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消灭)而非取得时效(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占有人持续其占有已达30年时,其对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自所有人丧失占有之日起算),〔2〕故取得时效仍对之不能适用。鉴此,在法国,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从本质上讲,取得时效是保护公共秩序的一种制度。“它通过在一定期间后‘并合’权利与事实的方法,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的无休止的分离”。3]与很多人的想象相反,取得时效并非总是意味着对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的剥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财产的占有人即财产的所有人,取得时效不过是加强了其权利,“使其可提供决定性的证据(即权利证书本身并非总是可以脱离占有事实而单独成立),以使其避免不合时宜的返还要求”。4]诚然,当占有人是“掠夺者”时,取得时效将导致不公正。但取得时效的完成并非秘密进行,权利人本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要求返还。权利人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只能说明其对自己的财产漠不关心。因此,法律牺牲个别权利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有必要的。

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指出,在法国现代社会,取得时效的作用有所减弱。这表现为,除不动产的取得之外,取得时效主要被用于规定所有权的限制范围,从而使它变成了一种“定分止争”(“pacificationdesfrontieres”)的手段。而文牍主义和管僚作风在法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前者在买卖及所有权的其他取得行为中发挥作用;后者则在地产公告及税收中发挥作用)便是取得时效的这一作用在反面的直接表现。5]但在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中,取得时效仍为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

二、取得时效的一般规则

根据法国民法的规定,如同消灭时效,一般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30年期间。基于对法律安全的考虑,法国民法上也存在其他取得时效(短期取得时效),其完成须经过10年到20年。但无论30年期间的取得时效或其他短期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一般规则对之均可适用。

(一)成立条件

取得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自主占有为基础,只有真正的自主占有(不存在瑕疵即和平的、公开的占有),才能导致一项无可争辩的权利的取得。

鉴于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取得时效:

(1)暂时持有(不确定持有)。法国民法典第2236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占有者,不论经过多长的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暂时地占有所有人之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为对于取得时效利益获得者来说,自主占有具有一种向真正所有人“报警”的功能(一旦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公开地以所有人名义为占有行为,无异于直接向所有人“宣战”)。而对财产的暂时持有人来说,其暂时持有本身就是对所有人的权利的确认。因此,有关判例严格执行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确认当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继续占有租赁物时,除非他转换其占有名义,否则,其永远不能基于时效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90年12月19日判决的案件中,迪波尔特一家于租赁期满后,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继续使用其承租的土地。在此期间,出租人“既未要求其支付任何租金,也未向其发出过任何解除租约的通知”。据此,上诉法院确认,迪波尔特一家因30年时效而成为该土地的所有人。但这一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理由是:“迪波尔特一家自始即系根据租赁合同而为他人占有土地。”6]

(2)“单纯权力”行为与“单纯容许”行为。法国民法典第2232条规定:“如系单纯权力及单纯容许行为,占有及时效均不得成立。”

单纯权力行为(Lesactesdepurefaculte)是指一项权利的行使或一项自主占有的运用(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对之,不适用取得时效。实践中,单纯权力行为的确定比较困难。例如,当事人是海边一块土地的所有人,其未在土地上修建任何东西,但该所有人并不因不使用该土地而丧失其在土地上进行建筑的权利;相应地,其邻人不能试图以此获得一项“眺望役权”(uneservitudedevue)以继续享有其因可以眺望景色而获得的利益。在这一方面,存在某些判例,如法国埃克斯(Aix)法院1992年3月13日的判决指出:“法国法对于有关‘视野’的眺望不予以任何保护,既然它明显地减少了所有人的权利。总之,由于眺望的减少而导致的轻微损害不得主张补偿,因为它是邻人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加高其别墅即合法行使所有权的直接结果。”7]

单纯容许行为(lesactessimpletolerance)是指当事人根据一项无偿的许可(许可人即土地所有人随时可予撤销)而对他人的地产进行支配。例如,一邻人允许当事人经过其土地。这种被视为“睦邻责任”的行为不适用取得时效,亦即当事人不可能基于此项许可而主张因取得时效获得该地产的所有权。法国学者认为,前述原则是建立在一种“心理考虑”的基础之上:如果所有人知道其“礼貌”有可能招致损害,他就将对其邻人表示较少的“容许”;虽然所有人无义务给他人以容忍和礼貌,但这是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高尚行为,故法律对之应予保护。8]

(3)不属商业范围的物及公有物。法国民法典第2226条规定:“对于不属商业范围的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亦即自主占有只能适用于一项可以被占有人让与和取得的财产(即能够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的财产)。因此,取得时效既不适用于公有物(又称公产,指直接服务于公众的财产。从根本上说,公有物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也不适用于不可让渡的财产,否则,财产的不可让渡性将被扭曲,而法律确认权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权力将被否定。

2.期间

自主占有本身尚不能引起时效效果,其占有必须经过一定期间,方可发生时效效果。取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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