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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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概述
一、简介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推出了新一代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本操作指南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冲抵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架构,仓单业务参与者可以使用浏览器,通过因特网访问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二、系统结构图
第二章帐户和用户管理
一、标准仓单帐户
任何机构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以下简称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
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客户,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等。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可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二、仓单系统用户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一个会员可以创建一个以上的会员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交易法人和非交易法人由为其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开立的,其用户由交易所创建。一个交易法人或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最多可创建5个用户,一般情况下,客户可申请开立1-3个用户,如有特殊需要,客户须另外提交开户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立4个以上的用户。
仓单系统用户创建并启用后,交易所发放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USBKey),加密器中存有数字证书。用户只有在插入加密器并正确输入用户代码和密码后,才能登录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三、开户流程
(一)客户
1. 选择开户单位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交易法人”)应向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同一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不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以下简称“非交易法人”)应申请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同一非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向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为其开立非
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期货公司申请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向交易所申请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2. 填写表格和准备资料
在交易所网站()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客户)》和《上海
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给选定的开户单位。
申请单位应正确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交易所将寄送用户服务协议书、加密器和标准仓单业务卡等物件。
客户开户时应向开户单位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银行等办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还应出具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上级行允许该行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批复等证件的原件。
报交易所备案的客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银行等办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备案资料还应包括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上级行允许该行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批复等证件的复印件,所有备案资料上都必须加盖公章。
3. 开户单位输入客户信息并寄送资料
开户单位(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客户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客户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申请表后,将客户信息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交易法人的仓单帐号(客户号)和客户在交易所的交易编码相同,非交易法人的仓单帐号(客户号)由仓单系统自动生成。开户单位在输入营业执照号时,应输入营业执照正本的注册号,若注册号含有文字,应一并输入,如有括号,应使用全角。
开户单位(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客户填写的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客户备案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开户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然后,开户单位应将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交易所联)、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交易所联)、仓单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和客户备案资料等寄送给交易所。4.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客户信息后,启用该客户的标准仓单帐户(以下简称帐户)和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并分配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即usb-key,内含数字证书,附密码),打印《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