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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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口头医嘱的执行,防止紧急情况下发生差错事故,保证医疗护理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在临床工作中,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手术台上,医生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或抢救)时。

2、抢救危重病人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3、病人病情突然变化或大批伤病员需抢救,而医生来不及赶到现场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现场下达口头医嘱。

(三)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用到最少并能执行得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二、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病人姓名、年龄、床号、药名(包括商品名)、剂量、用法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mg,并重复两遍。

三、护士是口头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一)清楚地复述一遍口头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二)现场中应有两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三)现场做到专人直接记录口头医嘱的应用时间、药名、剂量、用法并保存好记录单。

(四)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五)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必须把液体瓶、安瓿保存好,以便作为核对口头医嘱时用。

(六)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名。

四、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应在6小时内完成。

五、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白沙县人民医院

2014年9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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