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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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标 签】专项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建房字﹝2007﹞45号

【发文日期】2007-05-11

【实施时间】2007-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转发给你们)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购房人切实利益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安排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切实抓紧抓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机构

我省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国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成员,统一部署和协调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由规划、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当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设部门要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本部门涉及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要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查处开发、拆迁、中介等企业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或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查处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钱权交易、收受贿赂等行为。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现的行政部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举报人举报的行政部门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接受广大购房者对于房地产交易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各地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并提醒消费者提高购房过程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规范交易行为。

已建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将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纳入系统管理。未建成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通过信息系统的预售审批、楼盘表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公示等功能,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可以通过暂停违法违规项目的预售功能、在相关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企业等手段遏制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联系人:张志军,电话:83133526,传真:83366004。

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稳定我省住房价格,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广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的方针,做到标本兼治,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规,

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房地产行业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到干净干事、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开发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

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24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74号)和《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等。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重点内容

l、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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