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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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 其他责任人追偿。
实务中几个问题



1.确实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尽管不能免责, 但应当适当减轻责任。但对物件损害有过错,则 应当完全赔偿。例:果实成熟坠落砸伤人。 2.物件致人损害应当区分管理人和所有人的责任。 对于隐蔽瑕疵全部由管理人承担不妥。管理人不 承担,则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3.如果物件致人损害是由于出卖人、承揽人出售 或交付产品的瑕疵造成的,确定责任,首先考虑 产品侵权责任。随附于不动产的物件,则不能适 用产品责任。

或者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 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
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1.致害物为地下工作物,在公共场所、道旁等一切有可能有 人出入的地方形成的地下空间; 2.须有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管理职责” 作为义务不履行; 3.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人身损害,但不排除财产损害的可能; 4.赔偿责任主体是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管理人; 5.过错要件实行推定。

地面、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 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 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 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了方便检查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这一条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甲只要能够证明自 己已经设置了明显标、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甲就可以免责。本题中,因为甲已经 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所以甲是免责的;而乙因为过错撞倒全部标志,所以乙应 该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须有堆放物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 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堆放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免责事由

堆放人无过错(《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堆放
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酌情处理”)
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

障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公共道路,主要是指可以同时 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 础设施。铁路、供有轨车辆通行等基础设 施不在此列。

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 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道路管理部门乙公 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泄露的润滑油 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若甲公司的 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 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 充责任。

责任构成
障碍物:动产,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在 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责任人确定:不是所有人、管理人,而是 “有关单位和个人” 。理由:责任人应当 是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而遗撒的 行为人难找。

林木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 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承担


1.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 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 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 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 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谢谢各位!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已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理、控制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 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 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理论根据
制定依据:1.公平;2.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 而不是侵权责任;3.预防损害,防止高空抛 物;4.物件损害,而非人的责任。 理论依据:1.保护弱者;2.民事责任的财产 性,罗马法的规则:雇佣替代责任,行为 人不是责任;3..保护公共安全,扩张赔偿 责任人,以是无辜的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宗 旨。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Leabharlann Baidu件

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损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是过失, 表现为疏忽或懈怠,如果是故意构成一般侵权责 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所有人; 管理人,如国企物件致害; 其他占有人:1.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 用他人物件的,由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由双方约定;2.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 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 房间或房客有过失为由,拒绝承担旅店地上物致 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 其他设施,如房屋内的电梯等设备;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空调外挂机、吊灯、阳台上的花盆;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免责事由



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侵权责任法》 第85-91条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的免除 其赔偿责任。“无过错”指管理上的过错。 不可抗力,自然力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可免 责。 第三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或受害人过失,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 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过失相抵。
林木损害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须有林木致害行为; 2.须有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事实;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免责事由
1.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2.不可抗力;风和台风吹落树枝致人损害 3.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

责任承担
由施工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地下工作物的所有人有过错(不当指示、 定做等),先由施工人、管理人承担,再 向所有人追偿。或者法院可直接判定由所 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地下工作物施工人、管理人无过错; 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

〖真题(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 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 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 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 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1.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行为 致害;2.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特定的, 只能是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3.赔偿 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堆放人。

堆放物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具体规则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制定时反复修改,确定是补偿责任 而不是赔偿责任,不是按照损失的数额全部赔偿,而仅仅 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责(能够说服法官):1.证 明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 无法实施加害行为;3.证明自己即使实施该种行为,也无 法使抛掷物或坠落物到达发生损害的位置;4.证明自己根 本就没有该种造成损害的物(难度较大)。 案例:重庆烟灰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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