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路货车段修规程-2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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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

2.1铁路货车扣修

2.1.1 铁路货车定检周期分为以时间和运行里程结合时间两种。以时间确定定检周期的铁路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和轴检四级修程,其中取消辅修的铁路货车分为厂修、段修两级修程。以里程结合时间确定定检周期的铁路货车分为大修(A级)、全面检查修(B级)、重点检查修(C级)三级修程。段修周期设置运行里程和时间两项的铁路货车,二者之一满足时,视为定检到期。

2.1.2 固定配属、固定编组、固定使用以及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单位须建立检修周期管理台账,根据定检到期情况制定送修计划,保证铁路货车及时修理。

2.1.3 铁路货车定检周期规定见表2-1。

2.按运行里程检修的铁路货车检修周期以运行里程为主、兼顾运用时间,实行“先到为准”原则。

3.滑动轴承铁路货车轴检周期为3个月。

2.1.4 铁路货车段修过期时间达到2个段修周期不足3个段修周期,段修时由段修单位技术、质检、验收室共同对车体底架部分的技术状态进行全面鉴定,轴承必须全部退卸;段修过期达到3个段修周期及以上的铁路货车,须进行厂修。

2.1.5 事故车不得直接转段修,须消除事故造成的故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送段修。

2.2综合要求

2.2.1 段修车入库前应进行预检、预修。预检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核对铁路货车有无扣车命令、标记及定检,检查铁路货车配件型号及状态,确认铁路货车修程及加装改造项目,检查铁路货车外观主要故障,建立车统-22B;对有棚铁路货车或铁路货车押运间进行透光检查;确认罐车经洗刷并有洗罐合格证;对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罐车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用测爆仪测试合格后再进行明火试验;检查毒品车及其他装运有毒、有害货物的铁路货车须消毒并有消毒合格证,毒品车入库检修前必须进行生物生存试验;检查装载放射性物质的铁路货车,施修前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预修可进行以下主要内容:涂去车辆标记、清除车内垃圾等异物、拆解不良配件、更换不良车门、调修车体钢结构、铺设木结构地板、分解拉环、挡键、防盗罩装置等。

2.2.2 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主要零部件分解后应检修分开、集中加修、辆份配送。分解的零部件检查、检测前应进行外部清理,清除表面污垢;经抛(喷)丸除锈的零部件,表面清洁度须达到GB8923规定的Sa2级,局部不低于Sa1级;对不易抛(喷)丸除锈的部位或局部仍达不到标准者,须进行手工除锈,钢结构表面清洁度不低于St2级。需原车原位原方向组装的零部件分解时应明确标识。

2.2.3 铁路货车主要零部件实行寿命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寿命管理的零部件无制造单位、时间标记时不得装用。寿命期限以零部件制造时间为准,时间统计精确到月。早期生产的锻造钩尾框标记不清时,制造时间按照2005年6月1日计算。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废:

2.2.

3.1 摇枕、侧架、副构架满500万公里或25年。

2.2.

3.2 摇枕、侧架满400万公里而未满500万公里或满20年而未满25年,A、B部位裂纹。

2.2.

3.3 C级钢、E级钢钩体、钩尾框、牵引杆满25年。

2.2.

3.4 C级钢、E级钢钩体、钩尾框、牵引杆满20年而未满2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2.2.

3.

4.1 C级钢、E级钢钩体的钩身、冲击台或牵引台横裂纹;

2.2.

3.

4.2 C级钢、E级钢钩尾框、牵引杆横裂纹或纵裂纹长度大于30mm。

2.2.

3.5 普碳钢钩体满20年。普碳钢钩体满15年而未满20年钩身、冲击台或牵引台横裂纹。

2.2.

3.6 普碳钢钩尾框满20年。

2.2.

3.7 钩舌满20年。

2.2.

3.8 MT-2型、MT-3型、ST型缓冲器满18年。

2.2.

3.9 50钢及进口车轴满25年;40钢车轴满22年;车轴满20年有横裂纹;RD2型D1等级车轴满20年;轴端有“﹢﹢”标记的车轴满20年;长大货物车、机冷车轮对满30年;滑动轴承车轴满20年。2.2.3.10 交叉杆轴向橡胶垫满6年。

2.2.

3.11 弹性旁承橡胶体满80万公里或6年。

2.2.

3.12 心盘磨耗盘满80万公里或6年。

2.2.

3.13 轴箱橡胶垫满80万公里或6年。

2.2.

3.14 编织制动软管总成满6年。

2.2.

3.15 无轴箱双列圆锥滚子轴承大修、检修后达到《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

2.2.4 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当剩余寿命不足1个段修期时,经检查确认质量状态良好者,可继续装车使用,并由装用单位承担超过使用寿命期的责任。

2.2.5 实行寿命管理和有制造质量保证期的新制配件须有制造时间和制造厂代号标记。标记应清晰,位置须在非磨耗部位。

2.2.6 除另有规定外,各零部件裂纹、焊缝开裂、磨耗、腐蚀、变形、变质等须严格按本规程的规定检修;松动、丢失、折损等不良情况,须修理或按原结构补装或更换。随零部件加热调修或热处理的衬套须更换为新品。

2.2.7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底体架新截换、新挖补、新补强部分和加热调修的底架、车体钢结构及铆接配件金属结合面在组装前均须涂防锈漆或密封胶。除摩擦式减振器、非金属材料及特殊规定的部位外,摩擦、转动部分须涂润滑脂或润滑剂。车钩托梁、钩尾框托板、钩尾销、心盘、交叉支撑装置等的组装螺栓

螺纹处须涂黑铅粉油,管系螺纹处可使用聚四氟乙烯薄膜。

2.2.8 检修后各零部件组装时,表面须清理,不得有污垢、杂物,组装位置须正确,螺栓紧固,作用良好;选配组装时应优化配合尺寸。在型钢翼板倾斜部位组装螺栓时,须安装斜垫。各螺栓组装紧固后,螺杆须露出螺母1扣以上且不得影响组装。用于液体、气体部位的组合件,不得漏泄或不超过规定的漏泄量。

2.2.9 除另有规定外,经抛丸或正火处理的铸钢零部件须涂清漆。

2.2.10 零部件裂纹须清除,按规定开坡口焊修。焊缝开裂时须清除开裂处原焊波,按规定焊修。焊接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须符合TB/T 1581《机车车辆修理焊接技术条件》、TB/T 1582《机车车辆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技术条件》、TB/T2446《机车车辆耐候钢焊接技术条件》和《高强度耐候钢焊接技术条件》的规定。低合金高强度材料焊修时,须使用相对应母材强度的低合金钢焊条;车体钢结构为耐候钢材质时,须使用耐候钢材质及相应的耐候钢焊条;普碳钢与耐候钢焊接时使用普碳钢焊条或耐候钢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要求按本规程技术规定部分执行。

2.2.11 铆接零部件松动或铆钉松动时须更换铆钉。铆接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须符合TB/T2911《车辆铆接通用技术条件》或《铁路货车专用拉铆钉铆接技术条件》的规定。

2.2.12 摇枕、侧架、车钩、钩尾框、钩舌、牵引杆、心盘等有规定的零部件焊修后须进行热处理。

2.2.13 装用滚动轴承的转向架,当转向架组装后或整车落成后需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电流通过轴承,须将轮对与侧架分离,或架车后进行。制动装置组装需点焊作业时,可使用专用电焊回路并靠近施焊处,严禁用修车线路的钢轨作接地线。

2.2.14 主要工艺装备应具备自动记录、统计、存储或按时间、按次自动记录、统计、存储、向计算机传输作业次数信息的功能;主要检测设备应具有数字显示、存储、向计算机传输数据的功能。检查用的手工量具、样板须按规定校对、检定。除另有规定外,微机控制及自动检测、检查、探伤、试验设备每班开工前须进行性能校验,按规定定期检修,性能校验须符合相应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2.2.15 零部件测量部位及方法:除专用样板、专用检查器具及本规程有明确规定者外,对磨耗处的测量规定如下:

2.2.15.1 测量孔径磨耗以深入孔内10mm处为准,零部件孔深小于25mm者,深入孔内1/3处测量。

2.2.15.2 测量钢板厚度以深入边缘15mm处为准(包括铸钢件平直处厚度)。

2.2.15.3 除另有规定者外,测量装配间隙时须贯通。

2.2.16 除另有规定外,零部件探伤时均为湿法磁粉探伤。需探伤的零部件经热处理、调修或探伤部位焊修、机械加工后须复探。

2.2.17 经加工的零部件须重新进行检查、检测。

2.2.18 各型弹簧不得加热调修。

2.2.19 除基础制动装置及另有规定外,圆销或螺栓焊固的部位可不装开口销。

2.2.20 大修零部件须按规定在具有检修资质的单位检修,零部件大修周期见表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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